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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私募基金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热点。由于其自身的特点 ,使之在我国的产生有其必然性。本文拟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我国私募基金的有关问题做初步探讨 :一是私募基金及其运作优势 ;二是私募基金在我国产生的客观背景 ;三是私募基金的发展对证券市场的意义 ;四是我国私募基金的设立模式及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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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及其风险控制 总被引:8,自引:1,他引:8
尽管我国现行立法对私募基金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私募基金在我国以各种形式大规模地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为了促进基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应注意把握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线。私募基金具有高风险性。建议运用投资组合管理;实行基金托管制度;强化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忠诚义务、善管义务和相应责任;建立适度的监管制度;根据现行《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协议或章程等形式明确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开展投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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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合法化及其对公募基金的影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中国探索资本市场化的今天,公募基金已不能满足市场对基金业的要求。私募基金则在自发产生的不合法条件下逐渐发展壮大。私募基金合法化已是大势所趋,同时正视私募基金合法化对基金业的影响也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发展的现状及它们的比较的研究,结合现行体制及市场发展规律得出当前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必要性。并分析了私募基金合法化后对公募基金市场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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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基金在国外已经是一种有着成熟运作机制的投资工具,但国内的阳光私募基金还处在初级阶段.缺乏引导的阳光私募基金将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更不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本文从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借鉴国外已有的相关制度,对我国阳光私募基金制度设计提出了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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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在我国处于萌芽发展阶段,而信托化运作是发展私募基金的一种尝试方式。我国目前私募基金的信托化运作主要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进行,这一制度在信息披露、监管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既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也不利于监管机构控制市场风险,私募基金的优势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因此,针对私募基金发展的过渡期特点,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利益,方便监管机构控制市场风险的角度出发,从信息披露制度、监管制度入手来完善我国私募基金信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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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中国内地最早的基金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由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在上海设立的“上海基金、。而现代意义上第一家中国内地的海外基金是1981年由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与香港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在香港联合发起设立的“中国置业基金”。中国内地基金业的正式开始是1991年10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批准设立的“武汉证券投资基金”,规模1000万元人民币;紧接着1991年11月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深圳南方证券公司、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发起设立的“南方风险投资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资料,截至2000年末,中国共有封闭型、契约型公募基金34家,发行基金单位562亿份,基金资产规模847.35亿元人民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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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的存在价值和发展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私募基金的概念与大致规模私募基金从定义看是相对公募基金而言,它们最大的区别在于发行方式的不同,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国际上,私募基金从事的投资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对冲基金)、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多个领域,并非只有股票市场。对冲基金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一种。对冲基金(Hedge Fund)是那些利用不同市场进行套利交易的基金。从形式上看,对冲基金是一组投资工具,交易遍及所有市场种类,包括外汇、股票、债券、商品以及各种衍生品等。国外的对冲基金一般具有最低投资规模和资金的最短锁定期,出资人的资金在锁定期内不能撤离,保证了资金的稳定性;而且通常其规模较大,能够支付最优秀的研究费用,有助于随时掌握全球金融市场的动态,形成跨市套利的快速决策;投资策略也非常灵活,可以使用杠杆、卖空、互换、套利等一系列金融衍生产品投资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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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富人的高尔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0年11月在深圳召开的"2000年中国投资基金立法国际研讨会"上,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草案第四稿中,有专门一章用于规范"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其中一些条款如"投资人数应当在2人以上50人以下","每个投资者的最低出资额由基金章程或者基金契约规定,但不得低于10万元","设立特定基金,应当向国务院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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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十字路口何处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现状与特点
1.我国私募基金的真实内含
目前我国所称的"私募基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相当一部分实际上是"私约基金".二者存在着明显区别:
第一,组织方式不同.规范的私募基金,不论是契约型还是公司型,其组织形态在法律上属独立法人性质,基金持有人大会为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而私约资金并非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只是一笔资金委托投资的业务,不存在基金持有人大会等权力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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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我国私募基金健康成长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私募基金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因其符合供给与需求的均衡点、对我国经济既好又快发展的积极作用、符合国际资本运行的惯例,因此,我国应允许私募基金的存在。当然,由于私募基金存在着风险大、需监管力度大、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发达、交易不活跃等问题和缺陷,应通过制定和完善与私募基金有关的法规和政策,采取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力度、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努力提高证券市场的活跃程度等措施,推动我国私募基金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