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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甲市自然资源局与A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A公司出让150亩建设用地.合同签订时,在涉及的150亩出让土地中,120亩土地已经在土地出让前办理了农转用手续,其余部分土地用途仍为农用地.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随后,甲市自然资源局以该合同项下部分土地用途为农用地而非建设用地为由,作出...  相似文献   

2.
本文从山东省济宁市产业用地管理的现实出发,按照产业用地供前、供中、供后、退出四个阶段的管理思路,结合现行的双合同管理,提出以信息化建设管理为导向的思考,旨在为健全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   

3.
正某市A公司于2012年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一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开工时间为2013年7月16日,竣工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2013年A公司因资金链出现断裂,土地被法院查封一直没有开发。2016年土地主管部门发现该地块疑似闲置,启动了闲置土地调查认定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滨海县国土资源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执法与服务并举,创新思路,扎实推进,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大力提升服务水平,走节地挖潜之路,为全县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加大盘活存量土地的力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一是大力盘活存量土地。对现有存量用地开展“地毯式”清查,将所有可用存量用地编制成册、绘制成图,建立全县存量土地专用台账。加快已批土地供地手续的办理,加大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力度。二是节约集约用地。切实提高两个园区企业投资强度,对所有进区项目土地投资强度、开工进度进行督查,对闲置地、达不到投资…  相似文献   

5.
正A市因不同原因出现了两块闲置用地,其具体情况如下:例1:A市出让一宗面积为27.49亩的土地,容积率为1.0~1.5。2012年6月15日甲公司以挂牌方式竞得该地块,并依约缴清出让价款。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应于2013年9月14日之前交地,但因拆迁等问题,2017年5月12日才办理交地手续。例2:A市出让一宗面积为6000平方米的土地,容  相似文献   

6.
<正>"动态巡查模块"是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模块以数据和信息为载体实现了动态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随着供地项目的逐年积累,用地项目的数据信息与日俱增。不合规的用地行为也时常出现,供地项目的监管巡查工作任务繁重。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积极研究和发挥监测监管系统中"动态巡查模块"的作用,当年完成了2617宗用地项目的实地巡查,利用监测监管系统补充开工巡查数据495宗,补充竣工巡查数据505宗,清理出违约违规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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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某市A公司于2014年6月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800亩,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应当于2014年9月前开工建设,并于2016年9月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A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于2014年8月开工建设,前期开发200亩土地,并于2015年4月完成施工。后因资金链断裂,剩余600亩仅打入  相似文献   

8.
<正>经营性用地闲置分两种情况,一是指土地使用权人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用地;二是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用地。截至2016年底,江苏省常熟市经营性用地涉及闲置土地面积1902亩,占总供地面积的12.5%;经营性用地闲置的主体是使用权人和地方政府,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涉及闲置土地82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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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毅  曲健 《中国土地》2001,(3):32-3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8条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据此规定,权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 25%以上,以及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土地使用权 (简称“空地” ),是不能转让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空地”转让不能予以确认和保护…  相似文献   

10.
建设用地投入不足就是指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投资.按照199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投入不足的建设用地也属于闲置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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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供而未用是用地批后监管的一大难题,基层监管易陷入一面在大力消化既有存量用地、另一面新增地却存在供而未用现象,造成闲置与浪费。如何推进供而未用土地开工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供而未用土地成因分析对供而未用中的政府违规行为缺乏约束力。供而未用土地产生的主要原因在地方政府。2012年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明确了政府和企业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情形,但是对两个主体的处置手段并不平等,企业违规付出的代价更大,对  相似文献   

12.
<正>问题2015年2月,甲房地产公司与A区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2015年6月,该市规划局向甲公司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此项目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办理用地手续。此后,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了以上合同中涉及的A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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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住宅用地信息公开,是完善房地产管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宁波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基于大数据技术,形成数据获取、智能加工和深度挖掘的联动机制,建立数据完整、指标量化、动态更新、分析准确的房地产市场"房地一体"全过程监测体系,对每一宗房地产用地项目从计划、供应、开工、竣工直至销售完毕的全生命周期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测分析,实时掌握开发建设和存量信息,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和精细化管理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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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高品质创新载体是推进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空间载体,创新型产业用地是高品质创新载体的主要表现形式。本文以成都为例,在分析沿海城市创新型产业用地实践的基础上,探讨了创新载体用地准入、供应等管理机制优化的策略。项目内确实无法配建人才公寓和租赁性住房,可在项目辐射的合理半径内进行配置,增加住房供给优先满足科创人群的住房需求,实现产城融合、功能复合、职住一体。降低用地成本,提升政策吸引力。通过弹性供地方式降低用地成本、提高项目的转让分割比例、降低分割单位面积等措施,提升政策的吸引力。首先,结合企业的生命周期,采用弹性供地的方式降低初始拿地的成本,无论是M0还是A36,都优先安排20年的出让时限;其次,提高M0和A36项目用房的分割转让比例至50%,同时采用双控25%来严格规范分割转让行为,即允许25%直接分给转让,剩余25%采用先租后让方式,在承租企业达到约定税收、研发投入等准入条件后方能进行分割转让,且受让方取得不动产权证后5年内不能进行二次转让,不仅可以提高企业拿地积极性,也可以防止产业项目房地产化;最后,将M0和A36的最小分割单位面积降低至300平方米,有利于项目企业快速回笼资金,提升政策的吸引力。严格实行准入管理,强化用地监管措施。笔者建议,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准入管理,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用地税收、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比、研发人员与从业人员比、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等重要指标都明确写入出让文件。同时,建立分阶段的履约考核机制,在建成投产阶段,强化竣工时间、投产时间、投资强度等的考核;在生产经营阶段,强化物业自持率、产出效率、财政贡献、环保节能等的考核。最后,强化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处置手段,如没收开发主体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停止剩余未分割转让部分进行分割转让和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将开发主体列入失信"黑名单"不得参与土地竞拍、直接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地准入和履约监管的严格要求,可以进一步缩小创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套利空间,依托创新型产业用地的管理和开发将更加精细化、专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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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于2010年开始探索建设项目全程管理工作,市国土局、分局和县(市)局、国土资源所三级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以《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和省厅、市局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为载体,结合执法巡查、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对建设项目用地农转用、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土地开发利用等各环节实施全面、全程的动态监管。在此过程中基层国土所发挥的作用不可忽视,它要全程参与建设项目的交地、开工申请、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掌握项目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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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甲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一宗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用途为住宅。随后,甲公司将该宗土地抵押给银行,并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在甲公司请求将该宗土地的用途转变为商住。对此,登记机构能否为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解答对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能否办理用途变更,可从以下三方面来判定:一、法律并未禁止抵押土地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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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闲置土地的责任认定闲置土地的政府责任认定闲置土地的政府责任认定工作应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助上级部门,负责提供完备的土地审批信息和批后土地使用情况的相关基础信息。因出现下列情形而导致土地闲置的,其责任应认定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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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预审制度的地位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有关“预审”的规定不难看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确立的建设用地预审制度,应是一项前置于建设工程立项,审查所报请立项的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无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保证的审查制度。确立这项制度的目的,笔者的理解是为了防止项目核准与供地脱节,维护经济建设秩序,做到有项目,就有用地保障,保证项目及早开工、顺利建设、尽早投产发挥经济效益。因此,确立建设用地预审制度,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保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土地管理参与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具体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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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作为一种稀缺的自然资源,按照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属于全民所有.现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较多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在性质上究竟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确定,是探索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一项基础性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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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离不开用地,用地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一旦和地方政府达成投资意向,总是希望能立即开工建设厂房,早日投产获利。但是,办理用地手续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层层上报,需要一定的时间。地方政府为留住投资项目,有时候就会允许投资者一边办理用地手续,一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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