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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用于担保债务人清偿债务,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纵观世界各国民法和经济法,都较全面地制定了抵押制度,由于抵押担保可以在债务到期不得履行时将担保物变价受偿,且在此前又可让债务人灵活充分地享有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因而被誉为最理想且可靠的担保物权(有“担保之王”之称),在现代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占也被作为最普遍的担保方式而得以运用。然而实践中,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往往发现,1995年《担保法》虽然用了极大的篇幅来规制抵押,完善《民法通则》的笼统与不足,但在抵押权的实现上,仍缺乏足够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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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B银行的长期大客户,由于A公司扩大生产投资,资金流动紧张,无法偿还B银行的一笔到期的不动产抵押贷款(抵押人为C公司)。由于A公司不愿多付展期利息,便与B银行协商申请“借新还旧”贷款,B银行认为拒绝A的要求而强行收贷将不利于客户关系,于是与A签定了借新还旧合同,应B银行要求,C公司在新的《借款抵押合同》加盖了公章。后合同到期A无法还款,B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A承担还款义务,C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人C辩称该借款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无效,故提出免责请求。法院判决,本案中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C免除抵押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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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在担保物权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顺利实现与否不仅关系着抵押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更决定着抵押权是否可以发挥自己应有的功能.但是在现今社会,相关法律在制定时不够完善,在行使时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由此导致抵押权在实现过程中总是会出现一些法律问题.本文首先对抵押权及抵押权实现的概念进行表述,然后分析了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在实现程序、实现方式、实体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最后根据这些问题总结了自己的一些对应策略,为银行抵押权更顺利的实现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能够保障抵押人的有效合法权益,实现抵押权的应有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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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我国法律明确确定的一种担保方式,是产生担保物权的方法之一,因其具有担保物权的效力和特点,同时又与其他的担保方式不同,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因而具有人保和其他物保所不具备的优势。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模式做了变更,然而与之配套的《担保法》还未出台,在实践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和争议,理顺其中的法律问题,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担保贷款业务将会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更有利于银行业务的顺利开展.在更大程度上减少银行债权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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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抵押权设定与实现过程中的法律障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具有物权法上的排他性,这一法律特性决定了在债务清偿的过程中,抵押权所从属的债权能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而得以实现。正因如此,债权人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设定债权时普遍注重利用抵押这一担保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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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虽采取了抵押贷款的形式,但往往忽视了对抵押物的监控,不能正确行使法律赋予抵押权人的权利,在抵押权被侵害时不能采取有效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使信贷资产处于风险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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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就共同抵押的财产范围、登记方式、效力与合约签定以及财产再抵押等问题进行专题阐述,提出了银行在办理共同抵押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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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与税务机关追缴权之间的冲突问题。在银行信贷实践中,银行工作人员一般比较重视对抵押人的主体资格、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物的状态、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抵押物的登记及抵押权的续存期间进行审查,却在相当程度上忽视了对抵押人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情况的调查。而根据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和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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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权的实现,《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担保法》第53条第一款规定“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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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制度在担保物权中处于核心地位,对于其保全功能,在各国法律中都有了体现,但对其投融资功能,在法律中体现得却很少.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发挥其作为价值权的投融资功能,已成为各国都在积极研究并实践的内容.抵押权证券化被认为是抵押权的未来发展趋势,是实现其投融资功能最佳手段.从我国的法律看,强调的仍然是抵押权的保全功能,但在实践中我国已经开始抵押权证券化尝试.其表现就是2005年开始试点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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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进行银行不良贷款剥离、处置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障碍很多。但就债权转让后,作为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目前法律障碍棘手。如果这一问题处理不好,极有可能造成不良贷款的债权接过来了,而原附于春债权的抵押权却丢失了,对剥离贷款资产风险,不是减少,而是更大。这既违背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不良资产剥离管理两个“最大限度”的精神原则,也偏离了剥离方向。本文就银行不良资产接收中,对于抵押权处理面临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思路进行研究,希望引起各级领导和法律界的关注,并从根本上尽快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