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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担保借款合同,当事人同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时,应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此类具有担保功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债务清偿协议。法释\[2015\]18号第24条虽要求当事人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但未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在确认应还本金及利息及借款人没有如期清偿的前提下,出借人请求移转房屋所有权的,应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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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康复 《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9,(3):79-82
《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担保决议的规定仅仅属于规范公司内部机构的程序性规范,其功能在于规范公司内部机构的行为,不宜直接作为认定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效力的直接依据。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担保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既要体现公司意思,也要体现交易相对人即债权人的意思,存在一个利益平衡问题。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担保决议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而应按实际情况将之区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种,然后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交易相对人即债权人的主观意思来认定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担保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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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银行业务实践中,授信额度合同尽管尚不属于主流的合同形式,但在银行各个业务领域中均有其适用的案例,在一些范围内甚至被用作主流合同的替代形式。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界定其涵义,商业实践中也尚未成为一种商业惯例。因此,授信额度合同给银行和客户的权利义务带来了一些不确定的因素。本文从授信额度合同的特征出发,重点讨论了授信额度合同的法律性质,并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未约定额度使用期限时授信额度合同的效力、授信额度合同的担保及有关诉讼程序问题,从实务角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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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贤福 《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2,17(5):63-65
“以贷还贷”已成为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商业银行办理以贷还贷时应注意借款合同并非必然有效或无效,只有符合合同法和金融法规才具效力,应注意以贷还贷合同中,担保合同从属性及独立性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以贷还贷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商业银行应认识到以贷还贷可能形成新的信贷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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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和司法实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是工商银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中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担保”方式。然而,对履约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到底该如何认定在理论和实务中一直存有争议。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和把握,直接关系到这一担保方式能否有效地发挥风险防范作用以及在业务风险暴露后该如何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为此,我们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 一、学术界关于保证 保险法律性质的几种主要观点 国内理论界对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主张保证保险合同是担保合同(“担保说”),另一种主张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保险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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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还贷”巳成为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商业银行办理以贷还贷时应注意借款合同并非必然有效或无效,只有符合合同法和金融法规,才具效力。应注意以贷还贷合同中,担保合同从属性及独立性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以贷还贷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商业银行应认识到以贷还贷可能形成新的信贷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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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配资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其特殊的操作方式和结构,呈现出“融资”和“担保”双重功能。场外配资合同的法律属性和效力难以界定,由此带来的损失分担问题也成为困扰理论和实践的难题。通过与其他法律关系比较对场外配资行为进行解构和定性,同时,通过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在场外配资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情况下,其效力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在此基础上损失分担机制应当发挥利益平衡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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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是银行针对供应商和债务人之间的赊销方式而设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即银行作为保理方以融资或非融资方式代理供应商清收应收账款,并负责应收账户管理和债权回收。对银行而言,这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也带有银行中间业务的明显特征。 因此,保理合同的性质具有综合性:既有买卖合同的基本特性,又有借款合同及其附随担保合同的某些性质,同时还具有代理制度的特点。在保理交易的具体操作中,最为核心的内容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实务中,出现法律问题最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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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强调对房屋买受人的保护,规定了大量经买受人申请法院应予支持的合同无效、解除或被撤销的情形,因而对于减少商品房开发商侵犯买受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由于<解释>中确定了两个合同效力的关联性,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解除或被撤销均可导致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解除,从而使得银行的住房担保贷款风险大大增加.在大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今天,这个问题不能不引起各商业银行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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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为无效.由于对担保合同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不同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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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汉军 《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03,(8):53-54
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同时,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也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在目前商业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中,为保证住房按揭贷款的如期归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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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对合同的有效、无效、撤销、解除以及终止等均有明确的规定,但并没有关于合同效力恢复的规定。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对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以下简称"复效")作出了明文规定,本文拟对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深入探讨,同时结合具体案例厘清保险实务中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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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证金质押作为金融实务中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银行间实务操作的差异性,其成立要件及其担保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银行界与法院各执一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案例的形式首次对银行保证金质押问题作出了正面回应.结合最新司法实践的裁判观点,再以金融实务的视角对保证金质押争议进行剖析发现:银行保证金质押的性质实际上是动产质押中的金钱质押,它不同于账户质押.其质押的成立满足三个要件即可:具备书面的质押合同或条款、保证金已经特定化、保证金已经移交债权人占有.质押生效后,银行保证金不能随意被扣划,有效约定的保证金质押其效力也可以及于整个保证金账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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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物权的概念介绍;第二、物权法基本原则;第三、物权变动及其效力,关于物权的变动和效力涉及到很具体的法律事务,与银行相关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会有很大的关联,将是本文的重点;第四、关于担保物权的变化及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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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合同作为信贷业务及其担保的法律件,其形式要件、实质内容、代理关系及生效条件(期限)等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存在缺陷,否则,法律风险就会不期而至,若不及时发现并纠正,必将影响信贷合同效力,甚至危及信贷资金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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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回购合同是一种新类型保证合同,具有非典型担保的特征。在法律适用方面,不能单向适用担保法相关规定,而是应分别适用为调整担保合同与所有权转让类合同所设的法律规定。即在“支付回购款”的约定中,原则适用担保法有关保证的法律规定;在“所有权转让约定”中,原则适用合同法分则部分与物权法关于所有权转让及交付的有关法律规定;针对厂商提出的抗辨意见,则应结合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后做出最终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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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担保是否需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是一个直接关系到担保合同效力的关键问题。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制对此意见不尽统一,导致参与各方在实务操作中患得患失,影响了国家出资企业担保信贷业务的正常开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公布,使问题逐渐有了定纷止争之势。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制进行梳理和评述.以期明晰国家出资企业的担保与审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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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这一难题的解决,需要对公司担保法律规则进行体系化解读。越权对外担保的上位概念是越权代表,对其效力的分析应以处理越权代表的一般规则为基础。越权代表所涉及的根本问题是代表行为是否归属于公司,《合同法》第50条中的"代表行为有效"应解释为"代表行为归属于公司",而非"合同有效"。只有在确定代表行为归属于公司之后,才能认定合同成立,进而对合同有效无效予以讨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中,越权对外担保具有与一般越权代表区别对待的正当性及必要性。2005年《公司法》第16条就是为此制定的区别对待立法,其着力点在于改变公司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中的不利地位。该规定以法律形式限制了代表人对外担保的决议权,因此第三人对公司对外担保是否得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应负有形式审查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