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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错误,是指由于人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事项与现实中物权的状况出现不~致的情形,常见有登记有误和登记遗漏.<物权法>第21条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过错赔偿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和登记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范围.但该条文过于抽象,实践上难以操作,所以笔者从法律上、实践上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有关内容进行探讨,分析登记错误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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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统一的规范,应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完善相关立法,赋予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物权成立效力和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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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上,大陆与香港、台湾、澳门在对不动产的界定、登记机关、登记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完善大陆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需要借鉴港澳台地区在不动产登记机关、预登记、登记的救济和赔偿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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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昊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12(3):98-99
预告登记制度的创设就是为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将来得以实现为目的.2014年5月7日,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挂牌成立,其承担了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但原定于2014年6月底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却未能如约出台.由此,再次将加快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呼声推向了顶峰.预告登记制度是整个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要件之一,如何构建完善的预告登记制度对建立健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来说至关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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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国物权法制定密切联系的问题是将来不动产登记机关的选择,理论上主要有两种选择,一是由法院进行登记,二是由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在现行登记制度的基础上由统一的行政机关管理登记事务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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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登记机关对登记错误承担赔偿责任,既是登记公信力理论的合理逻辑延伸,也是其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必然要求;其责任的性质应界定为“国家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此基础上,分析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从赔偿范围、资金来源和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对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机制进行具体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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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克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5(9):104-105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本文基于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现状的分析,深入探讨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功能与效力.针对我国当前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进行立法思考。以求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设立和完善探寻可行之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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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出台对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登记的统一、审查方式、责任承担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如何在行政法层面对登记进行规制尚存欠缺。本文将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以及我国与外国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不动产登记的理论探讨与实践操作情况进行梳理,以期能对这些问题的脉络进行一定的把握并探寻出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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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房地产经济的持续发展,不动产登记工作受到高度重视,其主要作用就是对不动产交易的过程进行监控,明确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及责任,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使房地产行业朝着稳定健康的方向不断发展。传统的不动产登记已经无法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必须提高对这一方面的重视性,优化不动产登记工作,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促进房地产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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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关在不动产登记中处于控制地位,首要职责是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采用何种登记审查标准,对登记的公信力、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以及登记错误的责任承担都有重要的影响,理论上的认识不一,实践中的作法也各异,不仅对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极为不利,而且也将极大地损害登记机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所以明确审查标准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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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华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2):226-228
预告登记对应于本登记,在本登记之前,即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效力,成为债权之间的桥梁,保护了己订立合同却暂时难以进行本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受让人的利益,填补了债权与物权之间的空隙,使民法的体系得以顺畅发挥功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是一种较新的登记模式,在大陆法系国家则是一项比较成熟的物权制度,尽管如此,由于立法背景不同,各国的预告登记制度还是有一定的不同,其中尤以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最为典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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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2(1):104-106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实务中的作用集中表现在对商品房一物二卖的有效抑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加强了对不动产债权请求权的保护,弥补了原来民法制度之不足,但对权利顺位保全的效力及增强效力没有涉及,对权利保全效力的规定也不太全面,在将来依据《物权法》进行不动产登记立法时应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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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既是物权法中的基本问题,也是我国在实施<物权法>过程中需要明晰和确认的问题,学界对此颇有争议.时该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保障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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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虽然颁布了<物权法>,初步建立了一套不动产登记制度,但在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这些实际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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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我国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的产物。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登记是商品房预售者的义务所在,其目的在于保障购房者对房屋产权的顺利取得。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新规定的一项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紧密相关的登记制度,其对于保障权利人对未来物权变动的顺利取得有重要意义。当下,理论界不少人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实为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先期应用,即在《物权法》未颁布之前,我国已经存在预告登记的具体表现形式。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本文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的比较,指出二者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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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合雄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7(1):72-77
分析不动产登记审查时,采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分析模式的前提是对"形式与实质"两种审查标准的具体内涵予以准确界定,同时也应注意"形式与实质"这一分析模式本身的局限性。立足我国物权法的制度体系,结合相应的现行法规分析,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应坚持实质审查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承担实质审查义务,但对反映登记权利客体物理状况的材料、嘱托机关的嘱托行为、公证机关等中介机构出具的生效文书则仅负形式审查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