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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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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外汇》2015,(1):36-36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贯彻落实简政放权的改革思路,整合了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管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方面的相关法规,并调整了部分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整合银行即期结售汇。  相似文献   

2.
从6月底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下发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2号)、《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汇发[2014]3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88号)三项外汇管理政策。  相似文献   

3.
在目前的银行监管机制改革中,银行外汇业务的市场准人多数由银行监督委员会及分支机构办理,独有金融机构结售汇市场准入业务,由人民银行授权外汇管理局核准。外汇局主要依据《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以下简称“4号令”)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这两份文件规定,  相似文献   

4.
管涛表示,本轮波动以来。市场环境出现了积极变化,外汇净流人持续放缓,市场供求逐步实现了自主性平衡。8月1日,《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加上7月开始实施的《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形成了三大政策共同护航外汇市场发展。  相似文献   

5.
《中国外汇管理》2005,(10):i0002-i0004
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增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资金管理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办法,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要闻回放     
《中国投资管理》2011,(4):64-64
外汇局出台《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发展,便利银行和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于3月15日发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经外汇局验收合格后,银行可将本行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为个人办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  相似文献   

7.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以下简称"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程序,2007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银行主体资格的不同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即:银行总行及地方法人机构总部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实行核准制管理,  相似文献   

8.
新政扫描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简称《规定》)下发后,为了让读者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政策,本文逐条解读政策要点及制定时的考量因素。考虑到篇幅限制,本文不再刊登政策原文。  相似文献   

9.
资讯     
《中国外汇》2014,(13):10-11
央行完善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制度 为了完善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制度,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的基础上,于2014年6月22日发布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其中主要的修订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将结售汇业务区分为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并分别制定了管理规范;二是降低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条件,简化市场准入管理;三是转变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方式,赋予银行更大的自主权,以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外汇业务发展中的主观能动性;四是取消部分行政许可和资格要求,实现从侧重事前审批向侧重事后监管的转变:五是根据外汇实践的发展,修订了部分罚则内容。  相似文献   

10.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为银行和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提供了极大便利。但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过程中,在落实"展业三原则"上还存在一些难点亟待解决。对此,本文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1.
《中国外汇》2006,(12):I0006-I0008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适应国内经济主体规避汇率风险的需要,便利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客户提供规避汇率风险的产品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现就银行对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以下简称“掉期”)业务涉及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12.
2007年2月1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实施以来,黑龙江省分局积极关注新政策的运行情况,广泛了解个人、银行等有关方面对新政策执行情况的反映,并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非现场监管。从非现场监管情况来看,新政策简化了审  相似文献   

13.
视野     
《现代商业银行》2011,(7):10-10
外汇局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为规范银行办理自身结售汇业务,便利银行业务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范了对银行自身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结售汇交易的外汇监管:一是对于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本外币转换制定了统一的量化标准;  相似文献   

14.
政策法规     
《中国货币市场》2011,(3):80-80
外汇局发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3月15日发布的《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验收合格后,银行可将本行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为个人办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并执行全国统一的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规定:  相似文献   

15.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0年底颁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文件),允许不具备相关资格的银行通过与具备资格银行合作方式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放宽了对中小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准入限制,为中小企业叙做远期结售汇业务规避汇率风险提供了更多选择。但是,由于文件规定对合作银行外汇资产规模的要求较高,大部分中小银行无法进入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准入门槛,如天津市至今尚无一家地方法人银行开办此项业务。近期,通过深入银行和企业调查了解发现有必要对现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有关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相似文献   

16.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于2014年1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1],文件从2014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是继银监发[2010]90号和保监发[2011]10号下发后推出的又一银保监管政策[2-3]。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发展方式较为粗放、业务结构不甚合理、保险投诉多点爆发、退保金大幅上升等问题不断显露的形势下,银保业务监管新政的推出,会对银行保险代理销售和未来的合作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是银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本文将探讨银保业务监管新政下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对策略,以期更好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促进保险代理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7.
《中国外汇》2007,(1):I0012-I0020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8.
《金融会计》2006,(5):26-28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5 年,发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二者对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支持《办法》和《细则》  相似文献   

19.
银监会新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评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曾经颁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开展银行业务进行了规范.但是,随着近年来电子银行业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该《暂行办法》已不能满足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需要.鉴于此,银监会近期制定发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20.
袁田军  朱腾 《中国外汇》2014,(20):20-22
企业适当运用期权产品进行保值时,应当对所用的工具有一定的了解,测算一下所用工具带来的可能受益和可能损失,权衡利弊,斟酌运用。 在中国,外汇期权作为官方认可的风险管理工具始自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下称8号文),和同年通过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3号,下称43号文)。这两份文件确立了组合期权的办理原则。2014年,发布的《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汇发[2014]34号,下称34号文)则进一步放开了外汇期权的业务办理,为期权业务的发展带来了机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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