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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银行是否成为指示提单的合法提单持有人,不仅要看交单人是否向银行进行了自愿的、无条件的提单转让,也要看银行是否受让了提单。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国际贸易中,银行持有指示提单的情况颇为常见。然而,在以提单为核心的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立法中,银行的角色并没有明确的定位,导致争议颇多。本文试从实际发生的两则案例来探讨银行在指示提单下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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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延迟卸货或货物卸载后的延迟可能产生的费用,在UCP和ISBP中明确不属于运费以外的额外费用范畴。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为保障自身的利益,会约定在货物运输中各自应承担的费用,包括运费以及装卸货物、港口作业等等其他费用。那么,这些名类不同的费用会给交易双方带来什么影响?又会如何影响信用证结算业务和审单实务呢?下面笔者通过一个案例和大家分享对于运费以外费用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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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结算实务中,各方当事人普遍认为发票、装箱单、产地证、运输单据、保险单等等商业单据是信用证项下的"规定单据"(Required Documents),而对于汇票是否也是信用证项下的"规定单据"这一问题则莫衷一是,观点不尽相同。汇票究竟是不是信用证项下的"规定单据"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