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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对于含特殊融资安排条款的信用证,出口方银行应向受益人充分揭示风险,严格遵循国际惯例和信用证约定,发生问题时要尊重实务、灵活处理。买方信贷项下信用证业务中,出于对交易结构严密性的考虑,一些信用证除了规定第三方融资银行作为信用证偿付行,还会指定议付行,并列明受益人交单索汇相关的特殊融资安排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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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在备用信用证中,开证行保证在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根据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声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 近年来一些国内银行大量接受外资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作为融资担保,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担保金额越来越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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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贸易融资业务是指银行在国际结算跟单信用证和托收等贸易结算业务项下,向进口商和出口商提供的融资服务,包括进口开证、信托收据、打包贷款、提货担保、议付(出口押汇)等。贸易融资业务与传统贷款业务相比,有以下特点:1、收益高。贸易融资业务能给银行带来可观的手续费、利息、汇兑等收益。2、还款来源有保证。大部分贸易融资授信都有明确的还款来源,具有自我偿付的特性。例如,打包贷款可由议付出口信用证作清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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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目前银行界操作较多的国内信用证偿付进行了阐述和有益的探讨,从偿付的沿革、偿付信用证的特点、国内信用证偿付和代付的区别、银行界对偿付的会计处理,以及对监管机关今后对偿付业务发展的态度等方面进行了思考和分析,对金融业如何全面认识偿付这一派生于国内信用证结算的贸易融资产品有较大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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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银行的责任如何认定一直以来,延期付款信用证被视为出口商向银行获得融资便利的重要工具。但多年前,当桑坦德银行诉巴黎巴银行(Banco Santander VS.Banque Paribas)一案在英国判决时,法院判决保兑行桑坦德败诉,开证行巴黎巴不承担偿付桑坦德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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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目前,我国外贸中约有4000亿美元采用信用证结算。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信用证一旦开出,开证行就在有效期内承担了第一性付款责任,同时面临着开证申请人不能如期偿付赎单造成银行的垫款或不良资产的风险。我国信用证贸易融资风险常以"不符点拒付"或"法院止付"为导火索而暴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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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外贸中约有4000亿美元采用信用证结算.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信用证一旦开出,开证行就在有效期内承担了第一性付款责任,同时面临着开证申请人不能如期偿付赎单造成银行的垫款或不良资产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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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远期信川证境外融资是指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下,银行为境内客户开出受益人为境外关联企业的跨境人民币信用证,境外机构申请在海外银行办理出口融资,同时在海外银行办理NDF汇率锁定,信用证到期日由银行汇出该笔跨境人民币信用证资金偿付海外银行的融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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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远期信川证境外融资是指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下,银行为境内客户开出受益人为境外关联企业的跨境人民币信用证,境外机构申请在海外银行办理出口融资,同时在海外银行办理NDF汇率锁定,信用证到期日由银行汇出该笔跨境人民币信用证资金偿付海外银行的融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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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贷款(Packing/PackageLoan/credit)是指银行根据借款人(出口商)的申请,凭境外银行开立的以借款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正本信用证向该出口商发放的用于生产、采购该信用证项下出口货物及装船有关费用的贷款。打包贷款是我行提供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主要贸易融资方式之一。为规范这一业务,早在2000年,总行《中国农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就对打包贷款的定义、操作做了相关的要求。今年1月,总行印发了《中国农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农银发【2004】7号),对打包贷款的信贷操作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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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押汇业务是指信用证开证行在收到出口商或其银行寄来的单据后先行付款,待进口商得到单据、凭单提货并销售货物后再收回该货款的融资活动。它是信用证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期限一般为一至三个月。进口押汇业务的一般操作流程为:进口商提出押汇申请,开证行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确定押汇金额;双方签订进口押汇协议;开证行对外付款;开证行凭信托收据向进口商交付单据;进口商凭单据提货及销售货物;进口商归还贷款本息,换回信托收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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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条款并非仅限于针对出口商的"陷阱条款","进口商软条款"同样可能陷进口商和开证行于困境。通常所称信用证软条款,是指针对受益人(出口商)而言的"出口商软条款",即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或开证行在信用证中为受益人(出口商)设置的,使其无法独立满足信用证要求,以至于不能顺利获得偿付的"陷阱条款"。然而,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由于买卖双方谈判地位的差异,软条款不仅可能针对受益人(出口商),也可能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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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曰:“小信诚则大信立。”本应具有最大诚信的银行,如果丢失了这一优秀品质,很可能因小失大。在现实中有些通知行为了承揽业务,擅自在信用证中添加偿付指示;更有甚者,还删除了原信用证中指定的偿付行及相应的索偿信息。这对交单行与受益人非常不公平,也扰乱了正常的业务市场,久而久之通知行就会失去“大信”,还有谁愿意和它合作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