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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16 毫秒
1.
保险标的转让后,仅于被保险人发生变更而投保人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受让人方能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投保人发生了变更,则应当视为签订了新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必须履行签订合同时的各项义务,包括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人为避免保险标的转让后,免责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应当完善批改流程,分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并固定相关证据.  相似文献   

2.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上一个十分重要的制度。本文拟从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有关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规定出发,辅以案例详细阐述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的制度构架。  相似文献   

3.
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是双务合同。既然如此,且又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其它构成要件,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即承诺危险负担转移的义务,应当同时履行。肯定保险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符合保险制度之原旨。  相似文献   

4.
保险法设立告知义务,有利于维护保险业的稳定。告知义务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一切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出陈述,由投保人判断哪些事实属于"重要事实"需询问,并由有专业优势的保险人承担询问义务。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义务,投保人可获得解约权或直接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5.
现行《保险法》对于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统一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本文认为,现行《保险法》的规定存在着不足之处;首先,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应是保险合同的可撤销而非解除;第二,在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制度中也有三个问题亟待完善;最后,《保险法》还应规定在投保人主观无过错但客观上未履行告知义务时,保险人应享有变更权或终止权。  相似文献   

6.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涉及确认合同中特约条款效力的案件越来越多。这是一起因“特约条款”所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投保人以自己始终未在投保单上签字,来否认“特约条款”的效力。而本人认为,投保人始终未在投保单上签字,正好说明投保人是知道并理解“特约条款”的内容的,应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另外,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也具有特殊性,即投保人才是合同的真正承诺人,因此,投保人应对自己的承诺行为负责,按“特约务款”接受赔付。  相似文献   

7.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为先合同义务,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未为履行,并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根据法律和事实加以确定,法律未作规定者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8.
本案是一起由于体检医院为被保险人体检出错而引起的保险纠纷案。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体检医院出错,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是本案的关键。对于体检医院出错引起纠纷的风险,保险人应采取措施防范。  相似文献   

9.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一方的权利是对方的义务,笔者认为,双务的特性除了体现在保费缴纳和赔款支出方面外,在告知义务中同样是适用的,由于涉及投保阶段的合同当事人-投保人,以及索赔过程中的被保险人,因此,在此将其统称为保户。以往,我们过多单方面强调了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实际上,从合同的公平性来看,告知义务应当是双向的,这是因为在接受投保阶段,被保险人是掌握主动权的-对于标的以往以目前安全使用保管情况的真实与否,完整与否,取决于被保险人的主观,因此,要求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而在此前,展业阶段以及售后出险索赔阶段,被保险人是被动的,主动与动的角色已发生转换。  相似文献   

10.
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外,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必须在法律有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情形下才能行使。保险费从本质上说是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风险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是保险公司的应得利益,原则上不负返还之责。保险金的归属具有专属性。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债权人的债权不能优于受益人的受益权。  相似文献   

11.
我国保险合同法存在许多致命的缺陷,主要表现为对投保人资格的盲目限制、被保险人概念界定不科学、没有处理好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的合同关系等。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法,应该从风险转嫁的角度,针对保险合同法的上述立法缺陷,进行相应的修改。  相似文献   

12.
伍李明  李会太 《新智慧》2006,(10):42-43
新准则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的,共六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1.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13.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以及存续期间,要求投保人以最大诚信为原则,履行如实告知、及时通知等义务;而保险人在单方制定合同条款时,却有时违背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车险条款中,承保旧车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收取保费,发生全损时则按车辆实际价值赔付,利用格式条款凭借合同制定者的优势不承担相应义务却多享受权利,损害投保人利益,体现了车险经营中保险人的不诚信和经营中的不公平问题。为此,改革与调整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合理处理保险赔偿,使权利与义务对等,还利于投保人,以彰显保险尤其车险中的公平与诚信是本文探索和研究的主题。本文首先简要回顾了车险保险金额以及赔偿方式条款改革的历程;接着分析了车险经营中保险金额确定和赔偿处理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文章最后立足保险双方最大诚信原则,为了维护投保人利益,体现公平性,提出了改革与调整保险金额确定与赔偿方式的思路和方法。  相似文献   

14.
不可抗辩条款的历史并不悠久,但在各国保险法中的作用却十分巨大。不可抗辩条款的根本作用在于限制保险人的权利,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的利益。不可抗辩条款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问题便成为本文研究重点。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在当前我国国情下,无论投保人是否严重欺诈,保险人均应当受到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例外情况包括: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不履行交付保费义务、保险纠纷涉及除外责任三种情形。  相似文献   

15.
人寿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间生存或死亡,保险人将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人寿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资产性、储蓄性、交费自愿性等特征。投保人为履行人寿保险合同交费义务人,他可以选择期交或趸交。如果不履行交费义务,会产生法律后果,即合同不生效、合同效力中止或保险人解除合同。笔者分析影响履行交费义务的原因主要有经济因素、情感因素以及享受保险人提供的优惠等。进而提出促使交费义务履行的对策有:完善法律的规范、谨慎考量对保险需求和经济状况、调整情感与心态,以维持保险合同效力,维护相关家庭成员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6.
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法定责任形式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存在前契约义务的漏洞,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维持市场经济秩序。我国2002年修改后的保险法新增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均有可能出现缔约过失责任。本文通过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理论来对保险合同中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7.
进入二十一世纪,互联网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对各行各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互联网保险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其通过移动通信与互联网技术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相关服务。基于互联网隐蔽性特点,互联网保险的诚信义务也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由于制度设计缺陷、保险人逐利性等因素,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互联网保险的信誉,而且降低了投保人的预期。研究介绍了我国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现状,针对投保人知情权无法完全保障及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的现象进行案例分析,并提出了诚实信用视角下互联网保险长远发展的实现路径,厘清了保险人诚实信用原则,以期为互联网保险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8.
童话 《大众商务》2011,(5):98-99
新《保险法》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规定进行修订,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实告知作出了区别对待,法律后果有所不同。本文通过条文与案例解析对区分两者的尺度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9.
郭玲 《企业家天地》2007,(12):233-234
本文在分析投保人道德风险产生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利用委托代理理论探讨了解决投保人道德风险的基本方法,并将模型分析结果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同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提出了解决投保人道德风险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作为一种利益失衡的矫正方式,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极大。本文通过对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情形进行列举,分析现行法定解除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借鉴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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