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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是美欧国家明确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我国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涉及的搭售行为是否成立,笔者将美国、欧盟和韩国对微软搭售浏览器行为的处罚中对搭售行为的认定和相关市场的界定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奇虎诉腾讯的一审判决进行了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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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通行的反垄断法制度是三大实体制度,即垄断协议的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和经营者集中的控制制度,我国还有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制度。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有三个基本宗旨。一是防止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没有支配地位的领域进行垄断。二是禁止企业在已经取得了支配地位的市场上滥用它的地位,对其他的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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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优势地位的后果类似,都限制了市场中的竞争,都应该受反垄断法规制.我国反垄断法中没有区分两者,实际上是把两者混淆在了一起.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类是针对同业竞争者所实施的滥用行为,另一类则是针对交易相对人所实施的滥用行为.本文认为反垄断法在以后修订时或者在制定相应指南和实施细则时应明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优势地位的关系,将二者一同纳入反垄断法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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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QQ”和“360”之争已广受国人关注,“腾讯QQ”的强制卸载行为更是将此风波推向极致。深层次分析“腾讯QQ”之行为,网络型产品自身的外部性特点使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数字的不可携带性是其滥用支配地位的根源,其强制绑架消费者利益,远超出了自力救济的范畴,违背了《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足以认定其实质上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针对“腾讯QQ”等新兴的网络型产业,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时面临相关市场理论缺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种类受限、市场份额并非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等难题。因此,应完善相关反垄断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网络型产业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界定标准,进一步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种类,引入网络强制接入机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基本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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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优待是国内外数字经济反垄断执法中提出的新概念,妥善处理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有利于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体现了滥用市场力量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本质,应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进行规制。针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规制路径选择中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为有效规制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应当改进平台经济场景下相关市场界定方法,重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多维分析架构,构建以差别待遇为主体的综合性规制路径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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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彦旭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3):61-63
活跃的资本市场是企业得以良好发展的沃土,多方企业主体的竞争参与,良好的经济发展政策等都会促进多元化市场的蓬勃健康发展。然而部分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在其成长过程中,通过滥用自身在市场中的支配地位,形成垄断态势,大搞一家独大的市场经营模式,阻碍了特定行业市场经济发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三大垄断行为中处于重要地位,如果不能正确的引导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必将大幅度制约行业经济发展。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最新规定,虽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采用的排除、限制消费范围的不法行为具有识别能力,但在责任豁免的“正当理由”规范上尤存在部分欠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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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仅对那些大型的具有持续市场影响力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必须明确的是,经营者取得支配地位本身并不一定导致违法,法律并不制止经营者采取合法的手段取得市场优势地位,同时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损害的仅仅是他的竞争对手的利益,本身也不是坏事,由此正好可以促进和维护市场的竞争,只有在经营者采取非法手段故意谋取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格局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反垄断法才会介入进行规制,故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在于规制损害市场竞争格局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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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欧盟作为反垄断立法发达的国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有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主要体现在对支配地位的界定、对滥用行为构成要素的分析和对超高定价、掠夺定价、价格歧视、搭售、拒绝交易等行为的具体认定上。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并结合中国特有国情,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和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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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和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平台的规模和影响力不断膨胀,极大的市场支配力掌握在少数互联网巨头手中。“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通过反垄断机制抑制互联网巨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变得至关重要。本文基于近年来出现的互联网领域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例分析,结合互联网平台的特点,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成因,提出相关建议,促进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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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发展,逐渐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竞争,没有竞争的市场算不上市场经济。但是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垄断是如影随形、相生相伴的。特别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种垄断现象也日渐明显。企业联合限制竞争、优势企业滥用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合并试图垄断市场等行为,都阻碍了统一、开放、竞争的市场的形成,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有效规范竞争秩序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将从滥用市场经济支配地位的定义、分类、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进行阐述,并提出我国在这方面的不足和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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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为保护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制定了一系列与反限制竞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有些就涉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内容。如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立法时的市场状况,将5种表现较突出的限制竞争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其中有3种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分别是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既分散,也不完整,缺乏反垄断架构下的统一考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显现出许多问题,其意义与绩效与客观需要之间的差距不断加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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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2015,(11)
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竞争中的问题也不断增加,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会对市场竞争产生非常严重的危害,开展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研究在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从我国加入国际世贸组织以来,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了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的就尤为突出。尤其是在华的跨国公司利用其先进的科学技术方面的优势,采取的反竞争行为,就在我国的国内市场竞争产生了十分严重的消极影响。其中,最为典型的要数国际芯片巨头——美国高通公司在中国实行的数年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2013年1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启动了对于高通的调查,此次调查长达14个月,最终,对于高通开出了60.88亿元的巨额罚单。这次的反垄断调查可谓是历史久、金额大,并且在我国反垄断界掀起了不小的波澜,业界也普遍认为这次的反垄断处罚将成为日后我国反垄断处罚案件的标杆,因此,笔者将以滥用市场这配地位的理论为基础,结合目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通过对此次高铁那个案例的简单分析,对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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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伟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3,(9):50-54
欧盟2009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指南主要围绕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排他性滥用行为导致的反竞争效果、反竞争效果的认定,以及企业可能的抗辩理由等内容展开。虽然指南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指南的发布提升了市场预期。我国应将涉嫌滥用支配地位行为反竞争效果的评估作为执法基础,充分重视涉案主体可能的抗辩理由,并关注经济证据适用规则的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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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实施“限定交易”进行行政处罚事件是一次标志性事件。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应考虑市场份额、市场控制能力、在关联市场中的优势、本身的技术财力、平台内的经营者对其的依赖程度等。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要细分隐蔽不公平价格、掠夺市场、数据封锁、限定交易、数据捆绑搭售、基于算法的差别定价等类型。在损害后果认定时,需考虑对平台内经营者、平台所在市场以及消费者的影响。在正当理由认定时,效率、公平和客观必要性需要纳入考虑。基于这些认定标准,文章根据现行反垄断领域立法,对大数据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立法、企业和消费者角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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