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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指出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由此可见,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势在必行.当前在国有林区已经开始进行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工作,但在其财务收支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还没有出台一些具体规定,在这方面亟需规范,本文主要就此提出一些具体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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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区林地使用权流转分析——政策演进、流转形式及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介绍了集体林区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进程,解析了集体林地使用权一级流转形式即家庭承包、招标承包、拍卖、租赁、股份合作、反租倒包等,以及农户林地使用权二级流转的主要形式即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托管等,并针对林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提出了四大机制体系构建设想:林地使用权流转评估机制以确保流转主体理性参与流转;林地使用权流转交易机制以确保流转主体顺畅参与流转;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机制以确保流转主体规范参与流转;林地使用权激励机制促进农户积极参与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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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权流转的调查与分析——对广东省惠州、清远、从化林地使用权流转的调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高林业投入要素的生产率,完善林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是促进商品林发展的必然选择。在对广东省惠州、清远、从化三市林地使用权流转调查的基础上,阐述了目前林地流转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分析了林地使用权流转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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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更有效地培育、保护、利用好森林资源,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要求,按照森林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对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资源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试点。试点的总体设想是:在不动摇重点林区国有森林资源主体地位的前提下,适度放开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向企业职工进行流转。一、“三权”流转的具体模式1.对分布于远山区的公益林,实行国有国营,不做任何形式流转,全部由林业局、林场统一经营。2.对分布于浅山区的商品林,实行国有民营;对其中的宜林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疏林地、低产林地和退耕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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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林地流转的必要性 总被引:6,自引:1,他引:6
国有林地流转使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责、权、利的统一。国有林地流转是国有林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资源合理配置的内在要求,是林地流转制度的全新安排,它的存在是林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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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求:“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这符合十六大和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同时也符合上述决定中“要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精神。从改革实践来看,这也是当前我国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重要手段。国有林区林地流转的实质是指国有林区林地使用权流转,流转的对象主要包括林地使用权、流转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是不改变林地国家所有的现状,不改变林地的用途,不削弱区域森林的生态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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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订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第14条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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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权流转的调查与分析——以湖北省为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林地是发展林业的基础,林地使用权流转是实现林地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方式。本文以湖北省为例,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林地使用权流转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林地使用权流转目前具有自发性且信息成本较高,需要制定法规和制度来规范,需要成立信息服务机构和森林资源评估机构以降低交易成本。本文认为,除了对提供公共产品的国家生态公益林进行严格管制外,对通过林地使用权流转形成的商品林的采伐和利用必须采取更为宽松的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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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关于实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精神,吉林省提出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行县级(含省、市本级)林业主管部门报账制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具体做法。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报账制管理全省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中到县级(含省厅本级和市、州本级)林业主管部门报账的会计核算体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财务机构负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日常管理与会计核算,并负责编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年度计划申请和年度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