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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军福 《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1999,13(5):52-52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去自主选择需要的合同,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因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并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因此,当事人为订立合同与他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进行缔结合同的谈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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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在参酌国外缔约过失责任制度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第一次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不尽完备,没有厘清缔约过失责任与信赖利益的关系、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第三人侵害信赖利益方面以及应如何救济,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文章力图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对信赖利益保护的研究,完善法律对缔约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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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并为其寻找义务基础,根源于对法律公平、正义观的信仰和坚守.而在应对缔约失败的司法实践中,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分别从缔约随附义务与信赖利益保护的角度,逐渐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涵盖了早期合同责任所未涉及的缔约阶段,使得缔约过失责任成为合同责任的重要构成部分.从观念到理论、从判例到制度就是缔约过失责任发展的历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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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为一般法律制度最初是出现在新颁布施行的《合同法》上。文章拟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相关理论阐述其重要性 ,分析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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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变迁,缔约过失责任许多新的发展变化已同传统理论不相适应,发生了分歧。文章主要讨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条件及赔偿范围的界定问题。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不仅适用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无效情况,也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的场合.其赔偿范围既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应包括固有利益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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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 ,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 ,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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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经济生活已成为人类生活的重心所在,对经济生活的全面保护成为法律的当然之责,传统合同法持实证法学立场,认为在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才有合同责任而言。这种观点将合同关系从缔结前阶段及履行后阶段割裂开业,以致于对缔结合同之际当事人的保护不力,基于保护缔约方利益的现实需要,缔约过失责任应运而生。《合同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这种缔约过失责任以存在于契约法之中,但又不依赖于作为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其法律保护的范围从有效成立的契约扩及至整个契约的履行过程,不仅完善了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和债权法的理论体系,同时也解决了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归责问题,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缔约过程中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该责任的建立亦使现代契约义务和契约责任有了新的扩张和扩大化,对完善法律对现实的调整方面意义深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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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19世纪60年代由德国法学家耶林首次提出的,其目的在于保护契约尚未生效时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首先.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然后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现状为视角引出其在现实的不足,然后通过一定的法学分析方法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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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适用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创设的概念,他认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情形。在德国民法制定时,大多数民法起草者认为,此项理论不宜全盘接受而制定成民法的一般责任要件。而是用法律明文规定为若干情形。主要为:(1)错误的撤消。(2)自始客观不能。(3)无权代理。具有这三条违约责任应负赔偿义务,但以不超过契约有效时相对人可得利益之数额。而对于上述法定情形之外,于缔约之际,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的是属侵权行为,还是属于一种法律行为上义务的违反,是一项解释的问题,应让判例学说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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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特殊责任制度,我国合同法对此作了规定。但理论界争议较大,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歧义。本文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进行分析,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评价并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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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身合同义务,而导致保险合同没有成立、被撤销或者无效,并且对对方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或者声誉上的损害,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虽然保险合同可以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因为保险合同自身的特殊性,所以不能机械性的照搬适用,因此必须得根据保险合同自身的特点,在立法上和适用时加以变通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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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缔约过失责任往往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责任方式主要是赔偿对方的损失企业产权项目进场挂牌转让,启动了转让方和参与受让活动的竞买人以订立交易合同为目的的交易过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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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通常知道,合同一方因过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负违约责任。但是,在合同尚未成立或合同无效时,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如何保护受害人并使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则是违约责任未能解决的难题。这就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本文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慨念、特征、适用范围加以探析,以求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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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补充,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其赔偿范围以受害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为限。缔约过错一方应当对相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无过错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得以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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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对合同法签约过程中的过失责任和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违约责任赔偿范围及竞合时处理方式进行了分析探讨.认为,二者在构成要件、违约责任、赔偿范围等方面都有不同,需要区别对待.若二者出现竞合时,要赋予当事人选择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