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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厉军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9):28-29
通常,质监部门在查处无证生产违法行为时,首先考虑的是某产品属于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而某企业并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因而,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应当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由于一般的无证生产案件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收集也不存在太大的困难,法律法规条款的适用也很明确,因此在办案过程中也没有较多的疑难之处。然而,当一个普通的无证生产行为具体要素复杂化时,就产生了新的问题,值得去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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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祥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6,(11):42-43
近期,笔者不断接到基层质量技监局执法人员来电询问,反映在流通领域对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简称无证)产品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存在着适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简称《许可证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难以操作的问题,从而造成处罚难、处罚不到位、结案难等诸多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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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5):14-15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02年第3期刊登的“是伪造许可证还是无证”一文,由于其案例涉及到了《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查处无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多种法规,各地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对该案的处理意见也大相径庭。我们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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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市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区内的一家企业未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该类发证产品。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该企业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为由,对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上述规章规定,对无证生产的产品,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罚没款将远远高于3万元以上。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行政处罚法》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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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8,(1)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陈述和意见的程序。质量技监部门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以下简称无证生产者)停止相关的生产销售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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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质监部门在超市、小卖部查处的无生产许可证或无3C认证(简称无证)的产品,案值一般不大,多则上千元,少则十几元,违法事实简单、清楚,但案审时问题就来了。什么问题?是不是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正好相反,法律依据相当充分,《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 相似文献
10.
丁耀平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1,(5):30-31
凡是在国内生产列入许可证管理目录产品的,不管产品是否用于内销还是出口,都应取得相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对于无证生产的,应依法坚决予以查处。 相似文献
11.
夏希亮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8,(9)
当前,质监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查处了大量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列入目录产品(俗称"经营性使用无证产品")的案件。在实施处罚时,有人认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因此也就无法对违法所得实施没收,如果这样,案件办理得不彻底,留下了尾巴;也有人认为经营性使用无证产品无违法所得。对此,案审人员往往争论不休,但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应当将经营性使用无证产品确定为无违法所得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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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5年10月12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H化肥厂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其仓库发现25%复混肥的包装袋无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据此,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予以查封。经立案调查,证实H化肥厂尚未取得复混肥生产许可证,属无证生产;被查封的无证产品共有2批16吨,其中一批6吨的生产日期为2005年8月24日,另一批10吨的生产日期为2005年9月5日。以上产品均未出厂销售,无违法所得,出厂价均为每吨900元,总货值金额计14400元。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以上事实,认定H化肥厂无证生产复混肥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决定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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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为贯彻行政许可法,增强行政许可的可操作性,减轻企业负担,国家质检总局与各地质检机构签订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书》。其中的第二项天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中,明确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无证企业奄处工作”:第三项戈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中明确委托省级、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无证企业进行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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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陈述和意见的程序。质量技监部门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以下简称无证生产者)停止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且涉案罚款数额较小的行政案件。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请求按照规定应当在得知质量技监行政部门处理意见后3日内提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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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1,(3)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制体系,推动生产许可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并于2011年1月2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现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学习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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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随着我们质量监督行政执法能力的逐步加强,工作的不断深入,执法人员经常碰到这样的案件:生产、销售或使用的产品取得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即煤安MA标志)或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或广播设备准用许可等资格,但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或《认证认可条例》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此有关当事人颇有意见。这里以煤安标志为例将行业许可制度与生产许可证制度、3C认证制度做个比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对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及职工作业安全与健康的产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