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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依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财产由两部分组成:①合伙人的出资。这是各合伙人在设立合伙企业时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合伙企业的资本金,也就是合伙企业用来营业的本金。②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例如,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合伙企业存款的利息和合伙企业其他财产的掌息等。合伙企业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这一点,(合伙企业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在法理上是当然的。合伙企业与公司不同,公司是法人,公司财产为公司这个法人所有,不属于全体股东共有。合伙企业不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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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是规范我国合伙企业组织、设立及合伙企业内外法律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其立法宗旨或目的在于,第一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第二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Z第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①各合伙人书面订立合伙协议;②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③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④合伙企业是一个营利性组织。可见,合伙企业兼有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的双重属性,周民法调整的范畴,因而,民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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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名 《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4,(11)
<正> 与人合伙开店,应该怎样签署协议,以确保以后不起纠纷?根据《合伙企业法》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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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合伙制简介有限合伙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它实际上是普通合伙与一般封闭公司的混合物。有限合伙具有普通合伙经营方式上的灵活性,又具有公司能轻易筹集经营资金的优点。从法律架构上来看,有限合伙是由管理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不参与合伙事务管理,仅仅以其出资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一种合伙形式,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目前,在普通法系国家中,有限合伙是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必须依法登记设立,但其登记设立的法定条件较普通合伙更为严格,其登记设立的目的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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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务会计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由于合伙企业所具有的其他类型企业不同的特性,其财务会计问题必然表现出许多特殊性,笔者试作如下分析,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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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经营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也适用于合伙制企业。所有的合伙者都要对合伙公司的负债负责,即使这些负债是由于某个合伙人的经营不善或舞弊造成的。所以在进入合伙公司之前,对合作伙伴的了解并起草正式的合伙公司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合伙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不参加实际业务的合伙者是指投入资本但不参与公司经营的合伙者,可以通过把合伙公司注册为有限的合伙公司来回避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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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合伙制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公司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出资出力,参与经营管理,对经营损失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提供资金,不直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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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西商业合伙经营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古代中西商业合伙经营比较研究邹进文所谓合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出资、共负盈亏、共同负担无限责任。这种资本组织方式在中国和西方商业领域均源远流长。中国古代商业中的合伙经营历经两千余年而无质的突破,而西方古代商业中的合伙经营渐次演变为近代股份公司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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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光彩》2013,(11)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其中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为使广大经营者更好地处理合伙企业中出现的问题,本刊特整理相关案例四则,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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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施行两年多后,作为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紧接着,国家工商总局也出台了配套部门规章——《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此,一种全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形式——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正式登上我国经济舞台。由于国务院的《办法》取消了商务部门审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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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
财政部大幅简化注会行业审批
最近,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财会[2014]28号)。《通知》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取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确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或者已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需要延期的,依法由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不再履行财政审批程序。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后设立分所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通知》明确,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不再需要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验资证明或合伙人出资额验资报告。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分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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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财会[2014]28号)。《通知》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取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确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或者已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需要延期的,依法由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不再履行财政审批程序。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后设立分所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通知》明确,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不再需要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验资证明或合伙人出资额验资报告。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分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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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商法通常将商主体称为商人,主要包括商自然人、商合伙及商法人。就商自然人而言,传统商法中又称“商个人”、“个体商人”、“个人商号”等,指具有商事能力,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商事经营,依法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商自然人乃最古老的经营形式,经商的个人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