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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我国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基本组成部分,对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通过对现行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之“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贿赂”、“主观”等构成要件要素立法运行效果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受贿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规制能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为扩大中国刑法受贿罪罪刑法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有必要对受贿罪罪刑规范进行五个方面的立法完善:一是简化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二是明确职务行为的内涵,三是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四是扩大受贿罪行为对象的范围,五是明确受贿罪犯罪主观要件的内涵,以整体提高我国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贿赂”,就成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必备条件。但对一般受贿罪,“为他人谋  相似文献   

3.
从重典治吏的刑事政策和法益权衡论两个视角来看,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义务和国民对公职行为公正性的信赖。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约定、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关于收受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性质、地位,有多种观点,但无论采用哪一种观点,都会造成一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者逃脱法律的制裁。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法自身的缺陷,而不在于争论本身。因此,应从刑法的规定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将其作为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4.
周伟 《消费导刊》2013,(11):197-197
受贿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非常大的犯罪形式,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理论的分析与总结,可以了解到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而其职务的廉洁性则是进行受贿的犯罪客体,其犯罪对象不仅包括财产性利益,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其中性贿赂所造成的影响则比一般财物贿赂更加严重。本文作者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对性贿赂是否构成受贿罪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5.
关于贿赂犯罪的利益要件是个有争议的课题,通过对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分析了利益和不正当利益的界定和分类,并对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利益要件进行初步的分析。提出以下观点:仅贿赂犯罪所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廉洁性;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刑法中关于利益要件的规定是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6.
2010年3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力拓“间谍案”作出一审判决,胡士泰、王勇等四人分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数罪并罚被处以不同刑期和经济处罚。胡士泰、王勇、葛民强、刘才魁采取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中国钢铁企业商业秘密,严重影响和损害中国钢铁企业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受贿罪认定中的主要标准是看其构成要件是否吻合,而现行刑法中的规定却有让人疑惑的地方。比如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客观对象是财物,并不包括"非物质性利益"。但是许多行贿人用"免费旅游"帮助子女就业"赠送不过户的商品房"等手段来规避法律。因此,急需把"非物质性利益"纳入刑法打击范围。  相似文献   

8.
3月17日,被人称为“兰花局长”的浙江省临海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原局长周华清,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临海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相似文献   

9.
《招标采购管理》2020,(1):66-66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白城师范学院原党委书记任某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继任者刘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已由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两任主官被查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任某利用担任白城师范学院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发包、物品采购、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00余万元。  相似文献   

10.
“豆腐渣”工程祸国殃民,在我国一直是人人喊打,但不仅久打不绝,还大有愈打愈多之势。被发现的“豆腐渣”工程,有大火烧出来的,有洪水冲出来的,有行人踩出来的,有地震震出来的,五花八门,不一而足。可是,这些“豆腐渣”工程被发现后,烂了就烂了,塌了就塌了,只要不出人命,主事者就什么事也没有。即使出了人命,也只有少数主要责任人受到了法律追究,并且还有重罪轻判之嫌。笔者认为,在对“豆腐渣”工程的处理中存在大量的犯罪黑数,打击不力正是“豆腐渣”工程“前腐后继”的重要原因。为消除“豆腐渣”工程中的犯罪黑数,以严厉打击“豆腐渣”工程中的犯罪行为人,警示后者,笔者拟就“豆腐渣”工程中涉及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剖析。贪污受贿犯罪问题“豆腐渣”工程背后必然存在腐败。贪污受贿犯罪是豆腐渣工程首先遇到的犯罪问题,涉及的罪名由于行为人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有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从工程立项开始,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就成了香饽饽,勘验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便趋之若鹜。一些单位由于实力不足,但为了接到工程,便在其它方面做文章,他们拉关系找门...  相似文献   

11.
“被告人戴备军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此刻,这位曾经活跃在浙江政坛的“强势人物”终于在法律面前黯然地低下了头。  相似文献   

12.
吴满宏 《市场周刊》2005,(22):10-11
原本前途辉煌,被人称为“明星行长”的原湖南省长沙市商业银行行长张烨,因过不了金钱关、人情关和亲情关,最后栽倒在这“三关”面前。日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烨有期徒刑7年。  相似文献   

13.
受贿中的几个问题,受贿罪不应包括非财产利益,此类行为应通过党纪政纪来处理。离退休后利用原影响收受他人财物的和受聘于原单位的也就认定人受贿,接受馈赠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认定为受贿。  相似文献   

14.
赵万里 《商业科技》2010,(35):148-149
受贿中的几个问题,受贿罪不应包括非财产利益,此类行为应通过党纪政纪来处理。离退休后利用原影响收受他人财物的和受聘于原单位的也就认定人受贿,接受馈赠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认定为受贿。  相似文献   

15.
曹金娟 《商业科技》2008,(29):269-270
商业贿赂在中国的迅速蔓延和泛滥成灾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法律规则的相对滞后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㈥》中针对商业贿赂犯罪刑法条文所作的修订,为商业贿赂的有效惩治和防范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持。但由于商业贿赂的复杂性、多样性和立法的抽象性以及人的知识的有限性,刑事立法没有也不可能对商业贿赂犯罪司法适用中的所有问题均——予以明确详尽的规定。本文拟以《刑法修正案㈥》)关于商业受贿罪的规定为依据,对商业受贿罪适用中所存在的几个主要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商业受贿罪之刑事立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适用提供些许帮助。  相似文献   

16.
1997年初至2000年6月,丛福奎在担任河北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936万余元。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丛福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17.
<正>在大众印象中,国家工作人员被判处受贿罪的案件貌似很多:如某官员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某官员被法院因受贿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等,非国家工作人员被判受贿罪的案例则较为鲜见。这是因为媒体报道的多是国家机关以及国企人员受贿案的案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为独立罪名,在刑法中出现得也远比受贿罪晚,与受贿罪也有一定区别。该罪名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而设立的,在国营企业经营时代并不存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说法。笔者在多年的刑事业务中,不止一次遇到民营  相似文献   

18.
金少策 《浙商》2010,(5):45-47
2009年12月25日,因犯受贿罪的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原局长李幼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李在担任该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房产公司负责人、建筑承包商等人在工程监管、验收、工程款支付及征地、项目建设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  相似文献   

19.
4月27日下午5点,杭州市江干区法院第一审判庭。“被告人刘长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当审判长将长达1.8万余字的一审判决书宣读完毕,“作家局长”刘长春神情木然,一改二个多月前庭审时的“精彩表演”,任由法警带下法庭,头也不回,离去。  相似文献   

20.
地处鄂西北的郧县是个国家级贫困县。仿佛真应了“穷庙养出富方丈”这句话,2002年7月1日,该县原县长张春良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弄事拘留,11月13日,茅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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