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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应该由买卖双方协议后共同达成,但开发商却普遍采用单方面拟定的“霸王合同”,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摆出“所有合同都是这么写好了的”,“不签就不卖”的“霸王”面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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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景洲大厦事件之后(业主收回停车场产权),开发商们吸取教训,重新站稳阵脚。他们的策略就是在卖房时,所有的购房合同都写上“附加条款”,将地下车库、会所、泳池之类有希望赚钱的地方都“约定”为开发商所有。更有些想像力丰富的开发商将小区所有住宅的墙面都“约定”为他们的财产,当然他们这样“约定”是为了通过发布“广告”来赚钱。20年后,当房屋老化,外墙脱落,他们不知还要不要这个“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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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纠纷,大多是由定金,质量,面积,交房期限,房产证等引起。购房者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合同,一般也是以建设部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为依据。但是,就是这又长又规范的文本,只要开发商对合同中关键条款或条款下面的选项做适当改动,就会让购房者陷入投诉无门,起诉无望的困境。现根据本人的经验列出有关问题,供购房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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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的增长速度也让人瞠目结舌,伴随着的开发商与购房人不平等合同交易条款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通过明确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中的权力,分析房地产交易合同中一出现的不平等霸王条款,就可以避免在购房时给消费者带来的重大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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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又称格式条款合同、符合合同,是指在经营中,一些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单位,为了重复使用,未经协商事先印制好的合同条款。对方只有完全同意合同中的全部固定条款或者多数固定条款,合同才能成立。在很多时候,这种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都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权利。例如,在售房合同中,一些发展商在制订售楼合同时,经常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还有的发展商擅自在售楼合同中写道:“本合同签订后,订房者若需中途退房,无权要求返还订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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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相关合同中提到的“背靠背”条款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付款以建设单位的付款为先决条件,如果建设单位没有付款,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凭“背靠背”条款对分包单位的付款请求权进行抗辩。但是,该条款从成立到适用的整个过程中,合同双方很容易对某些条款存在争议继而引发法律纠纷。为确保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面对建设单位工程款迟延支付、支付不能等工程付款风险时,能够有效援引背靠背条款进行抗辩,以达到风险共担的目的,文章对背靠背条款的性质和效力进行分析,为施工总承包企业提出有效援引“背靠背”条款进行抗辩的风险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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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局金山分局课题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0,(6):17-18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产生与法律依据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产生和特点
合同示范文本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交易惯例制定的具有示范作用的文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我国经济得到了持续快速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是在市场交易和百姓生活中。合同缔约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合同欺诈甚至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侵害当事人权利等问题还时有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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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置业》2008,(10):76-76
2007年1月,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契约》,该契约除对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等作出约定外,在交房时间条款中补充约定为“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开发商应至迟于2007年6月交房,如逾期90日仍未交房,我有权利退房,有权要求开发商按合同总价的4%支付违约金,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契约签订后罗嘉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可令我没有想到的是,到了2007年10月开发商仍未交房,我多次发函催促,开发商称,我们也想按合同约定按期向购房者交付商品房,但不能如期交房是由于施工中遇到暴雨,致使没法按工程进度施工,上述情况属于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可以延期交房。在多次交涉毫无结果的情况下,我请求法院解除购房契约,要求开发商退回房款并按合同价款的4%支付违约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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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之下到来的“165号”文件,不再犹抱琵琶半遮面。直奔“主题”。以文件的形式和不容商榷的口吻确定的“细则”补充条款。终让开发商们失去了想象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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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双琴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5,(9):39-39,38
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合同,或标准合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于20世纪产生,并被广泛采用,其主要目的是降低交易成本,节省谈判时间,实现分配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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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版购房合同是格式合同条款,许多附加条款由强势的开发商拟定,无法合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而新版购房合同的出台则打破了这种力量的不平衡,令保护的天平向小业主倾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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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召开之前,业主被迫承担不平等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物业管理公司不全面履行或不履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合同义务是当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普遍现象。由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主体是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在合同期限内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已达成“默契”的情况下,开发商不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即便在物业管理公司根本违约时开发商也不解除合同。对此,业主不能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甚至不能取得任何补偿。业主没有对合同权利损害的救济权,微观上造成了物业服务质量下降、物业管理收费难等社会现象,宏观上阻碍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足见这一救济途径是极其重要且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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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花”一词源于香港。通常,楼花销售的主要内容是,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楼花买卖合同,即房屋预售合同;购房者、房地产开发商和银行三方共同签订楼花按揭合同,购房者支付部分购房款后,将其依合同取得的对于房屋的期待权抵押给银行,作为取得银行贷款的担保;如果购房人未能依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银行可以以此房屋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