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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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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与市场》2005,(3):16-17
继中国消费协会炮轰保险领域十大“霸王条款”后,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指出,消费生活中实际上会遇上房产、汽车消费、金融、保险、超市消费等各方面的“霸王条款”,“作为消费,你应该了解什么是‘霸王条款’,注意识别,避免不知不觉成为这类不公平条款的受害。”  相似文献   

2.
"霸王条款"年年有,一些"老面孔"也常常活跃在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消费领域。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不断上升的"霸王条款"投诉也引起了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2011年6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首批27种"霸王条款"。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对"霸王条款"的认定,似乎并未引起商家重视,甚至连不少消费者对此也一无所知。这只令"霸王条款"难以根除,甚至还层出不穷。电信联通"霸王条款"、年夜饭"霸王条款"、物流"霸王条款"、购房买卖"霸王条款"、商场买卖"霸王条款"等等,这些生活中与我们戚戚相关的事情无不有"霸王条款"存在的可能性。编者就快递、年夜饭、房地产领域,消费者反映常见的"霸王条款"进行整理,看一看专家的点评、分析其不合理之处,以祈让更多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免受"霸王条款"的困扰。  相似文献   

3.
有人就有江湖,有市场就有“霸王条款”。与交易行为相生相伴的不公平条款,从始至终地贯穿于人们的消费生活,无论时代变迁,也不关平地理区域。在法律保障、公平交换和情理之中,霸王条款为什么会禁而不止、打而不死、层出不穷?是什么原因摧生了“霸王条款”?  相似文献   

4.
[核心提示] 2013年12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认定包括“禁止自带酒水”、“设包间最低消费”、“订金不退还”等餐饮行业常见的消费提示属霸王条款,要求餐饮企业限期一个月整改,逾期不改将进行最高3万元的处罚。  相似文献   

5.
面对公众一再强烈质疑苹果公司糟糕的售后服务,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再度点名批评“苹果”屡“教”不改,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还直指某些政府部门纵容苹果霸王条款,认为政府应当加强对苹果霸王条款的主动查处。  相似文献   

6.
正年年3·15,维权成常态。从市场常识看,供给侧和消费端就是一对矛盾,市场主体功利因素的存在,导致消费领域总是会有各种问题存在。譬如,假冒伪劣、虚假宣传、支付风险、信息泄露、霸王条款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仍时有发生,经营者信用缺失的现状不容乐观,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监督权等还得不到充分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心,制约着消费潜力的进一步扩大。这也意味着,消费领域开始从单纯的商品质量问  相似文献   

7.
霸王条款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凝聚了强烈感情色彩的情绪化表达。对此,有学者这样定义: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相似文献   

8.
应该承认:我们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消费时期——物质文明空前发达,消费者信心满满,商品“短缺”离人远去.乃至“过剩”正在成为烦恼;同时,这也是最坏的消费时期——生产者、经营者的职业操守遭遇质疑,假冒伪劣产品时常冒头.各种风险和陷阱无时无刻出现……饱尝苦头的消费者盼着:如果能拥有一个没有假冒伪劣产品,没有商业欺诈,没有霸王条款。没有行业黑幕和潜规则的消费环境该多好!  相似文献   

9.
“霸王条款”随处可见,消费者应当自觉提升自身“反霸”能力,结合目前“霸王条款”重灾区域,专家给出的策略是:增强维权意以,理直气壮的说“不”;联手维权,动用多种“武器”;用脚投票,坚决抵制。  相似文献   

10.
综合观点: 1、最高法院表示餐饮行业“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这才是真正的霸王条款; 2、餐馆看似人来人往,谁都能进,但不可因为店家的默许就认为自己有随便进入的权利;  相似文献   

11.
“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餐饮行业的种种所谓行规,一直饱受诟病却屡禁不止。El前,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这些均属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霸王条款。  相似文献   

12.
京剧舞台上有一种角色,常叫观众既爱又怕——这就是“霸王”。这些八面威风的大花脸,“英雄”气概十足,个个都有一个不讲理的毛病,动不动拿手中的铜锤说话。和舞台相似,商界同样是个“霸王”出没的地方。报载,近年来一些酒店餐馆“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等做法,早已被消协认定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然而时至今日,一些酒店仍然不思悔改,  相似文献   

13.
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应该由买卖双方协议后共同达成,但开发商却普遍采用单方面拟定的“霸王合同”,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摆出“所有合同都是这么写好了的”,“不签就不卖”的“霸王”面孔。  相似文献   

14.
近期,关于车险产品“霸王条款”的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其实,社会和媒体关注讨论保险业的“霸王条款”不是第一次了,重大疾病保险等一些产品也遇到过类似的问题。如何认识并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引起行业的高度重视。首先,应该从客观和积极的角度认识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15.
什么是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内,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目前,这些霸王条款已经成为束缚、阻止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障碍之一,并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经济学家、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海闻教授:所谓霸王条款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于消费领域,原因有二:首先是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别无选择;其次是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知道自己可以选择什么。海闻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打破垄断,要打破垄断,就必须引进市场竞争,只要有了充分的市场竞争,消费者就可以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自由选择,在这种情况下,谁再制定霸王条款,谁就会失去消费者。对于那些不能够引进市场竞争、自然垄断的行业,政府就必须站在消费者立场上对其进行管制才能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16.
中秋将至,月饼券开始大行其道,伴随而来的是月饼券附带的种种"霸王条款",诸如"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券过期作废"等。商业购物、旅游、衣物清洗、预付卡消费等行业已成为"霸王条款"泛滥的服务业领域。虽然消费者屡受损害,但商家总是摆出一副"我说了算,出了事你负责任"的态度。(9月16日新华网)  相似文献   

17.
李彦敏 《中外管理》2014,(12):102-103
中国当前商业道德的缺失,绝不是偶然现象。中国古代长期“重农抑商”,一提到商业或商人,首先蹦出来的词语不是“无商不奸”、“商场如战场”,就是短斤少两、以次充好、假冒伪劣、霸王条款、吃回扣等等。在学校教育中,商业伦理的教育也几乎是一个空白。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消费者通过打官司等方式反击"霸王条款"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也多次"声讨"霸王条款,但"霸王条款"仍在盛行,尤其是在一些垄断行业和服务领域愈演愈烈。  相似文献   

19.
《物流科技》2005,28(8):102-102
此次调查共收回来自全国各地的调查问卷58275封(问卷形式包括网上和信函方式)。调查显示,97.46%的被访者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过“霸王条款”或“霸王现象”.只有2.54%的人没有遇到过。  相似文献   

20.
经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等一系列筹备后,备受关注的《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在向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作审议报告时,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就当前消费热点,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当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即使向有关部门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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