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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不平等格式条款的概念及其特征
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内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目前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内,主要是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它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相似文献
2.
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中的不平等条款或者行业惯例. 相似文献
3.
贾菁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5):80-80
要根治“不平等格式条款”,就必须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彻底打破垄断,弱化某些行业“老大”的传统垄断地位与垄断优势,努力促成消费与经营的“势力均衡”。给消费充分的自由选择权,“不平等格式条款”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对个别自然垄断行业,有关部门应该强化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加强法制建设,规范企业行为,切实维护消费利益。 相似文献
4.
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别无选择,面对很多必须消费的项目,即使受气也只能忍着。另外,当发生霸王条款纠纷的时候,商家并没有受到有效的处罚。 相似文献
5.
“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餐饮行业的种种所谓行规,一直饱受诟病却屡禁不止。El前,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这些均属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霸王条款。 相似文献
6.
彭海斌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12):7-9
格式合同由于其定型化、反复使用的特点有利于当事人节约交易时间和交易成本,符合现代经济生活需要,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在供水、供电等垄断性行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商品房买卖、汽车销售等大宗消费品领域中已成为现代经济交易的基本形态,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但由于格式合同制定者基于其独占、垄断地位或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制性规定一些于己有利、于消费者不利的条款。这些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对合同相对人,尤其是消费者利益损害巨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谓之“霸王条款”。一、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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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年年有,一些"老面孔"也常常活跃在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消费领域。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不断上升的"霸王条款"投诉也引起了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2011年6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首批27种"霸王条款"。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对"霸王条款"的认定,似乎并未引起商家重视,甚至连不少消费者对此也一无所知。这只令"霸王条款"难以根除,甚至还层出不穷。电信联通"霸王条款"、年夜饭"霸王条款"、物流"霸王条款"、购房买卖"霸王条款"、商场买卖"霸王条款"等等,这些生活中与我们戚戚相关的事情无不有"霸王条款"存在的可能性。编者就快递、年夜饭、房地产领域,消费者反映常见的"霸王条款"进行整理,看一看专家的点评、分析其不合理之处,以祈让更多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免受"霸王条款"的困扰。 相似文献
8.
霸王条款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凝聚了强烈感情色彩的情绪化表达。对此,有学者这样定义: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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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被称为上帝的消费者常常在享受这一尊称的同时.却被迫无奈地接受着商家诸多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制定台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等格式条款时只强调权利。不注明法定义务,甚至向消费者强加不平等条款迫使其就范。为让广大消费者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揭露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本栏目特地收集一些消费领域中典型案例提供给各位消费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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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存在的垄断现象,绝大多数属行政性垄断,它既包括纵向的行业垄断,也包括横向的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贻害无穷:妨碍市场竞争,降低生产效率,侵害国民福利.服务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价格垄断拉高整个社会成本,行政垄断滋生腐败毒瘤.因此,打破垄断(特别是行政性垄断)势在必行.反垄断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它已成为中国目前改革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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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6,(17)
11月1日,全国18个省(市、自治区)的23名公益维权人士、数十人组成的公益维权法律援助团,通过设在河南的公益维权网向广大消费者发出《唤醒消费自身维权一封公开信》,直指通信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和霸王条款,或明或暗地抢夺消费者财产的各种行为:移动及固定电话用户缴纳800~5000元的入网费或初装费,无疑是投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用户应当得到回报,但广大用户每月还要向其缴纳月租费就不合理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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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消费经纪服务业,其实并不是什么新鲜东西。国外发达国家存在了上百年的保险经纪业,就是一种消费经纪服务,近年也被引进到我国保险市场。笔者以为,所谓消费经纪服务,是指基于消费者的利益,为消费者提供科学真实的商品知识、商品信息,帮助消费者制定科学合理节约的消费方案,以及代理 相似文献
16.
陈科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3,(4):19-20
在市场竞争中,严格执行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之规定,不仅有利于依法规范经营者的市场主体行为,而且也有利于依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总有一些贪婪的奸商为牟取暴利,施展浑身解数,玩弄无数绝招,不择手段地设置“陷阱”,大肆欺诈顾客,其中与假冒伪劣相伴的明码标“假”,就是用来误导和诱骗消费者的新花招。一、挂名牌卖“水货”。有些经营者抓住消费者对名牌产品津津乐道、情有独钟的消费心理,从而偷梁换柱、以假充真,大做所谓的“名牌”标价文章,从中牟取暴利。如采用易产生误导的标价签、价目表、告示牌等标价方式引诱消费者进行… 相似文献
17.
李明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7,(3):33-33
消费争议,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消费者权益而发生的争议。消费者争议是有关消费者权益的争议。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时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消费者争议的发生或是由于其认为经营者的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或者是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就与消费者权益有关问题具有不同的认识,因而发生争执。 相似文献
18.
3月15日,《中国质量万里行》发布2019年度房地产业投诉分析报告,销售欺诈、房屋质量差、霸王条款、违规销售、不按时交房等成为消费者投诉热点。中国质量万里行消费投诉平台数据显示,2019年度房地产行业相关投诉15325例。 相似文献
19.
上海市工商局金山分局课题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0,(6):17-18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产生与法律依据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产生和特点
合同示范文本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交易惯例制定的具有示范作用的文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我国经济得到了持续快速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是在市场交易和百姓生活中。合同缔约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合同欺诈甚至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侵害当事人权利等问题还时有发生, 相似文献
20.
契约自由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得到初步奠定,后来《德国民法典》加以完善。契约自由与自由竞争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受斯密的自由放任的经济自由主义的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只是一种消费者自身的义务,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才能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如果契约中没有相关规定,则得不到赔偿。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品在极大满足人们需要的同时,有时也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等造成极大威胁。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导致垄断的形成,企业集团的出现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就在所难免。在国家干预理论的影响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