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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收征纳》2010,(7):49-50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中国税务》2010,(7):45-45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会计师》2010,(5)
<正>国税函[201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简称《通知》,下同),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对(国税函[2010]39号)《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相似文献   

5.
《会计师》2013,(2):78-80,F0003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6.
《中国税务》2009,(8):37-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会计师》2013,(3):78-81
<正>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8.
2009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在综合了《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对建筑行业的实际征管状况,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本文主要针对该文件中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进行探  相似文献   

9.
《税收征纳》2006,(5):6-12
为了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现就房地产开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0.
《财会学习》2013,(9):8-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相似文献   

11.
《税收征纳》2013,(4):41-45
(2012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  相似文献   

12.
《税收征纳》2010,(3):51-51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由于建筑施工项目的异地性和区域性特点,建筑施工企业重复纳税问题一直是企业头痛和烦恼的事项。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和《国家税务创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烟税函[2010]156号,  相似文献   

14.
《会计师》2013,(2)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相似文献   

15.
《中国税务》2010,(3):36-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6.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税务总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  相似文献   

17.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继出台和实巍对于完善和加强我国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分配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基于此点,本文就建筑施工企业在跨地区经营中企业所得税的分配问题进行浅谈。  相似文献   

18.
《财会学习》2009,(7):9-9
国税函[2009]221号文是针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中关于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明确了计算预缴与汇总清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方法、适用税率、二级分支机构的认定等问题。  相似文献   

19.
《税收征纳》2009,(3):I0012-I001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外商独资银行的汇总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规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所谓汇总,是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工作中,汇总纳税企业由于相关税收政策不熟悉,导致无法正常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本文拟以甲动力技术服务公司为例,介绍享受高新低税率优惠的汇总纳税企业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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