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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8年7月1日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房屋登记是指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五条进一步强调: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相似文献   

2.
房屋登记簿解析——以常州市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房屋登记簿是指房屋登记机构记载的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登记事项的专用簿册.<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确立了"房屋登记簿"制度,并赋予登记簿至高的法定效力,对各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管理要求,建立何种房屋登记簿成为全国各地房屋登记机构的首要问题.  相似文献   

3.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2月,建设部颁布了《房屋登记办法》,对房屋登记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2008年5月,《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再次强调了房屋登记簿在房屋登记中的不可替代件。  相似文献   

4.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北京房地产》2008,(9):I0005-I0008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相似文献   

6.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  相似文献   

7.
《中国房地产》2008,(3):42-42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在审查时,要注意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事项应当具备的几个条件。其中一条是“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这一规定是以往建设部的规章所没有的,应当如何理解?为什么要把“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作为核准登记的条件?在具体工作中又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相似文献   

8.
房屋登记簿是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的重要载体,是证明房屋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也是第三人在启动房屋交易前了解交易标的的重要参考。登记簿所记载的房屋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随各类登记的产生而产生,自然状况相对于权利状况要稳定些,权利状况随权利人的民事或商事活动之开展会发生不同的变化,如贷款融资需要以房屋作抵押登记,从而所有权附上了抵押权;又如因欠债被债权人请求法院查封,从而所  相似文献   

9.
五、在先原则 (一)在先原则的涵义 在先原则也称在先已登记原则.该原则要求那些因登记而使其权利被涉及之人必须是其权利已在登记簿上加以记载之人.例如,甲是A房的所有人,可是登记簿上却将丙记载为A房的所有权人,甲当然可以依法申请更正登记.但是,如果甲没有进行更正登记,而是要将A房的所有权转让给乙并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此时,由于甲的所有权并未在登记簿上加以记载,依据在先原则,登记机构应拒绝其登记申请.在先原则是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承认的一项不动产登记法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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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机构的性质问题 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将房屋登记界定为一种行政确权行为,《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对此作了调整,将房屋登记表述为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此表述说明房屋登记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再是一种行政确权行为,但并不能说房屋登记行为就不是一种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1.
一、附记的含义 房屋登记簿的附记,是指对于房屋有关状况、权利现状、权利变动情况及其他相关事项的描述和应当说明的内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附记栏内的补充事项。附记与房产坐落、面积、权利人等权利状况一起,成为房屋登记簿不可或缺的一喑口分。附记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登记房屋的取得方式,如:是买卖还是赠与,共有房屋的所占份额或比例,抵押的房屋是否为余额抵押;二是对房屋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来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经济适用房在五年内不得进入市场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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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簿记载的时间 《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七条对登记程序明确规定为: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以此可以看出,登记簿记载的时间点应该在审核通过后立即生成,也就是说物的归属随着审核通过这个时间点而确立。过去,虽然登记机构也基本公认审核通过即为房屋权属的确定,也就是常说的“确权”,  相似文献   

13.
房屋登记簿是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的重要载体,是证明房屋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也是第三人在启动房屋交易前了解交易标的的重要参考。登记簿所记载的房屋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随各类登记的产生而产生,自然状况相对于权利状况要稳定些,权利状况随权利人的民事或商事活动之开展会发生不同的变化,如贷款融资需要以房屋作抵押登记,  相似文献   

14.
《房屋登记办法》在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时,都提及要注意“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这是因为物权的几大原则中有一个是“一物一权”的原则,就是在同一物上不能设立相互矛盾或冲突的物权。  相似文献   

15.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建立了不动产登记簿制度,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有权人放弃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房屋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时,不少不动产登记机构都主张,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程序,将该财产判决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对此,笔者想谈谈不同的看法。"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涉及的"财产无主",是  相似文献   

16.
A将房屋卖与B,A与B通谋逃避交易税费,A遂向登记机构书面声明,他与B是密友,B因隐情,由他将B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代为登记在自己名下。A、B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将登记在A名下的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在B名下。登记机构可否应A、B的申请办理更正登记?《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质言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才更正,没有错误则无须更正。  相似文献   

17.
《房屋登记办法》第7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该条规定有可能让房屋登记人员认为申请异议登记时,必须提供权利人不  相似文献   

18.
一、更正登记的概念及其请求权人
  1.更正登记的概念
  按照《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中记载事项有错时,依照其申请及其提交的证明登记簿有错的证据,并取得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书面同意的,由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其后果是使登记簿记载与真实状况相一致,从而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9.
不动产登记簿除了可以供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查阅以外,在日常登记工作中还被房屋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频繁地利用(因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也规定了申请登记事项不能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  相似文献   

20.
关于我国异议登记的效力,《土地登记办法》规定需经异议登记人同意才可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设定土地抵押权。而《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可见,两个办法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冲突的,前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办理,但后者一定是暂缓办理登记。相关规定的不统一造成了异议登记实践中的效力困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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