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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凌雁 《新智慧》2004,(11A):56-57
一、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有关所得税处理的规定。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需计算未来应纳的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按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确定的价值计算的未来应纳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确定的价值减去未来应纳所得税的余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企业使用、摊销或处置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按规定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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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与债务重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尤其是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为了解决企业资金紧缺,周转困难等矛盾,通常采用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或由双方达成协议进行债务重组。而以非现金资产进行重组是其中一种形式,本重点阐述了二的异同点,以及在会计上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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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按确认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两者差额部分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笔者认为,将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有以下不妥:第一、按税法规定,接受捐赠的资产在处置即价值实现时才交纳所得税,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其价值并未实现,就不应作所得税处理。尤其是接受无形资产的捐赠,企业一般持有的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当收到捐赠时,就作所得税的处理,很显然并没有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第二、“递延税款”是企业核算所得税时采用纳税影响法产生的,即税前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因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要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而在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本身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实现,不存在着时间性差异问题,人为地作所得税处理,不合理。第三、将未来应交的所得税直接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则会增加负债总额,不能准确地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对企业融资等均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对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在收到时不作应交所得税核算,按确认的入账价值暂时全额记入“资本公积”,待以后领用、价值摊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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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飞虎 《新智慧》2005,(7):57-57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要求,当处置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时,按原先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笔认为,这一处理方法不尽合理。  相似文献   

7.
李和生 《新智慧》2004,(4A):42-42
《财会月刊》2003年第10期刊登了汤湘希、张敦力同志所《对几个会计实务问题的理解》一(以下简称《汤》)。《汤》提出当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其价值又得以恢复时,计算应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公式为:应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金额=不考虑固定资产减值情况下的累计折旧(或净值)-考虑固定资产减值情况下的累计折旧(或净值)。按此计算出的应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存在问题、试举一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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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陶勇 《新智慧》2004,(7A):26-27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中规定了有关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笔对此存在一些疑问和看法,在此提出以供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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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进 《新智慧》2004,(11A):55-55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中有关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上的规定,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合理性,简化了账务处理,但仍存在几点不足,现提出如下几点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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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佳 《新智慧》2008,(5):38-39
对于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业务,旧会计准则是通过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来处理该业务的。这种做法将接受捐赠的资产“资本化”为企业所有者共有的资产,延迟了企业当期的利益分配,致使企业利益向少数股东倾斜,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实有不妥。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对该业务的处理也未做任何说明。但这一业务在实际工作中是比较常见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必要就该业务达成统一的处理意见。笔者通过对比分析,找到了与该业务类似的政府补助业务,认为可以借鉴政府补助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来处理接受捐赠资产业务,并通过实例对此观点进行了进一步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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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颖丽 《新智慧》2006,(9):31-31
行政单位对于资产清查过程中出现的资产盘盈和盘亏等情况的核算,除现金外,一般都要等到领导批复后才能进行账务处理,从而造成了会计信息的不完整。笔认为,《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这种处理方法有待改进,下面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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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喜兰 《新智慧》2004,(11A):55-56
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抵债资产处置时,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为真实反映经营收益,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收入确认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号》)规定,对金融机构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的收入按以下原则确认:金融机构在接收抵债资产时,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大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差额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计为表内利息收入,而作表外应收利息处理。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收入大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差额部分计为利息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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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对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对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为收入。更不能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笔对此有两点疑惑:一是为何将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计入资本公积而不是计入营业外收入;二是对接受的服务捐赠及退还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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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实现企业货币资产运作的安全性,完整性,适度性和效益性为目标,中心论述了对企业货币资产进行控制的基本方法,即预防性控制,法规性控制,定额控制和日常控制,目的是要克服目前企业货币资产管理方式方法的滞后性,提高各种管理措施和刚性水平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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