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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正璋 《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1(2):62-65,82
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目前法学界尚存争论,将善意取得认定为继受取得在逻辑上更加合理。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他物权、债权。对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合同间的关系,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制度各有其适用对象与生存空间,二者互不排斥,亦无法相互替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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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给买受人,会引发对该房屋权属问题的争论。理论界和司法界在解决该问题时,主要从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加以把握。善意取得制度通过在真实权利人与善意买受人之间进行利益衡量,最终保障了善意买受人的物权。这无疑是对真实权利人的一种重大打击。因此,我们必须科学界定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个适用条件,即买受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切入,着重探讨了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时,善意买受人产生的背景以及买受人善意的具体认定问题,以期对完善我国的法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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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善意取得的标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从而结束了理论界关于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争议。结合《物权法》第106条阐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分析该制度的不足并对其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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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学术界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的三种观点,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见解,最后指出了如何正确行使《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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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作为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取得的一种特特殊方式,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或登记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物权,交付给受让人或者变更登记后,若受让人在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后者其他物权时是善意的,则可取得物之权利,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返还。当前,各国在立法上普遍均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对于该制度的理论研究也达到了一个较为完善的阶段。但是,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上的差异,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不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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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09条明确规定了共同代理人的连带责任,但是若从民法规范体系的角度来考察,就会发现并无涉及共同代理的判定或者相关委托事务的处理规则等内容对该条文加以支持。在民事审判中也经常出现对数人代理的情况一概适用本条,而令各代理人间承担连带责任。本文从概念的辨析上,对数人代理的情形区分共同代理与集合代理,并说明其在适用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最后,对《合同法》第409条体系上的缺陷加以分析并提出可能的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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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将其统一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以及他物权的取得。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中的第三人善意角度出发,解析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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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设一编对担保物权进行规制,对《担保法》的许多内容进行了修正,就实务中担保物权纠纷的处理而言,是具有重大意义的。然而,《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因此,对于《物权法》未作出规定的内容,《担保法》仍有适用的空间。鉴于此,文章只讨论《物权法》第187条与《担保法》第41条之间的变化,着重阐述这一立法变动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价值,以及对担保实务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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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重秀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评价》2007,(15):39-40
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善意取得一直被认为是仅限于动产的一项制度。本文以对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分析为基础,提出公示公信原则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但不能涵盖他的存在,不动产善意取得是公示公信的逻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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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曼曼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21)
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基础,《物权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的法律。目前《物权法》的制定中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其中有观点认为《物权法》草案是一个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如果现在通过,它将成为侵吞国有财产者的漂白工具,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得更严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确实严重,但归责于《物权法》却有点牵强,不仅阻碍《物权法》的制定,还给《物权法》的制定内容出了难题,让一部法律承担了它不应当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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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自1999年出台以来,第51条就"备受关注"。作者在准备本文写作的过程中,对相关资料之铺天盖地感到惊讶。一一读来,其实无非两种态度,或者为51条的适用作解释与辩解,或者斥责51条的缺陷并提出新的立法主张。作者自知在此问题上水平有限,且不想盲从,也无心炮制什么宏篇大作,故本文仅就作者在查阅资料过程中产生的一些疑问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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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规范尚未对借名买房行为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实务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分析借名买房关系需认定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进而明确物权归属。借名买房合同包括内部借名合同与外部房屋买卖合同,内部借名合同应回归一般合同效力的判断规则,涉案房屋性质不同,借名合同的效力亦有所区别。房屋物权归属应当以外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若内部借名合同有效,不涉及第三人时,借名人原则上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涉及第三人时,出名人对房屋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恶意第三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若内部借名合同无效,借名人可向出名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以获得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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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冬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7)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项重要制度,就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有不同之规定,本文拟从比较法之角度研究此中制度设计及立法理念,并结合我国之情况做出辨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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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劳动合同效力问题探析——兼析《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1款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潘峰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7,(11)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我国劳动立法未对代签劳动合同的效力作出明确和统一的规定,实务部门就同一类型的案件处理结果也不相同,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文认为,确定代签劳动合同的效力应在劳动法范畴内解决,不应求助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并未禁止代签劳动合同,应当承认得到劳动者委托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代签的劳动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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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对时效制度应采取分别主义立法体例,将取得时效规定在物权编中;在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上,应当将已登记的不动产纳入其适用范围;在构成要件上,应明定和平占有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之一;应顺应立法体例的要求,改变将诉讼时效届满作为取得时效起算点的立法模式;在中止中断事由的规定上,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者应分别详细地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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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具有类似于"物"的性质,具有典型的权利外观,因而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据法上有了广阔的适用空间.同时为促进票据流通,保护交易安全,善意取得制度对票据而言就有了极大的必要.但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以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方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