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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cPsoo》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一次转让或更多其他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出口商(一般为中间商)收到国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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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框架下可转让信用证各方风险分析 总被引:6,自引:2,他引:6
运行了十几年之久的UCP500已退出历史舞台,UCP600接过了旗帜继续指引全球信用证业务的开展.关于可转让信用证,UCP600相对于UCP500做出了较大三点改动:一是明确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转让信用证;二是明确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三是规定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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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是为了便利中间商人从事国际贸易而使用的结算方式,使中介贸易得到了发展。但是证内第二受益人却面临着诸多风险,出口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本文指出了可转让信用证第二受益人在实际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其相应的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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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贸实务中,中间商通常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方式以避免实际买主和供货商相互得到对方的信息.但是,由于可转让信用证业务的复杂性,较易引发争议.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一则相关案例的分析,探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的风险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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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转让行如果违反UCP600第38条g款,依据第一受益人单方指示,在转让证中删除原证条款,很可能使自己陷于对第二受益人的损失履行赔付义务的被动局面中。因此,转让行应明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分析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审慎处理业务,有所为有所不为。而对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第二受益人而言,除了恪守“相符单证”的原则外,还应仔细甄别单证以外的包括第一受益人和转让行在内的因素可能引发的风险,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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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2010年1月,中国C银行收到突尼斯ATB银行(ARABTUNISIA BANK)开来的一则转让信用证,该转让证的第一受益人是法国T公司(TASC FROMFRANCE),第二受益人是中国D公司(DUCTILE FROM CHINA)。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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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苗苗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3,(19)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从最初1929年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到2007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第600号出版物(UCP600),人们在不断地探索中前进,为保障国际支付的安全与迅捷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由于世界贸易的复杂多样,仍有许多问题存在着争议,跟单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与受益人的法律关系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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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可转让信用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8月,中国一出口企业(第三受益人)收到比利时A行(转让行)开来的一份可转让循环信用证,金额为5、8万欧元。在转让信用证中显示:原开证行为比利时B行,限制比利时A行议付,第二受益人为中国出口企业,不保兑。在该证SWIFT格式78项规定偿付条款:收到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我们将按议付行的指示付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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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贸易中,中问商的频繁出现,使得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越来越广.在可转让信用证的业务中,因为当事人的增加,致使货物的流通环节拉长,未知因素和风险都大大增加.在各方当事人中,由于进口商与第二受益人不能直接交易,进口商因此可能遭受钱贷的极大损失.为了使进口商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时的避免或降低风险,本文从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流程出发,分析了可转让信用证中进口商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总结了进口商在可转让信用证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从信用证条款、单据和货物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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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口贸易或中介交易中实际供货商结算方式的选择信用证结算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货款支付方式,而对于第三方贸易如转口贸易或中介交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是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第三方贸易的共同点在于供货商和进口商不直接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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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项下经常会有信用证的修改。受益人应该如何对待信用证的修改、开证行又该如何进行相应的拒付,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都有特别的规定。可是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受益人操作的不规范、开证行理解的不完全,引致许多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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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可转让信用证支付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支付方式,可转让信用证是其中的一种。可转让信用证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简化了支付程序。本文分析了可转让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业务流程、分类、优点、风险及防范措施。如果从业人员掌握好这种支付方式的特点,趋利避害,将有利于我国今后的贸易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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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法律性质研究中,认为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说法明显占了上风,但仍存在很大争议。本文认为“信用证合同”如果成立并不“缺少对价”,所谓“缺少对价”,是对开证行法律地位的错误认定。本文进一步通过要约承诺规则和信用证商业机制的论述来对信用证合同说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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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UCP500还是UCP600都体现了国际商会一贯秉承的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一旦开立,便独立于基础合同成为一份自足文件,在受益人交付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时,开证行必须履行其付款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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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2007年初,北京B公司与俄罗斯进口商签订苹果买卖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北京B公司落实的实际供货商是烟台X公司。签约后,俄罗斯进口商以其控制的塞浦路斯T公司作为开证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