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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实施,让积怨颇深的零—供关系终于得到了政府层面上的破题之道。但由于商品的同质化和供大于求的市场状况,零、供地位的不平等和矛盾可能仍将长期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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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办法》出台一个月以来,供应商们似乎只得到了精神上的安慰,面对依然处于市场主导地位的零售商,供应商们并没有因为《办法》的实施增加多少话语权,零供矛盾已经进入新的博弈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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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当事人之一,《政府采购法》、《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都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的正当权益明文加以切实保护。从近几年的实践情况看,供应商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投诉案例也逐渐增多。据不完全统计,真正有效的投诉却寥寥无几,不少供应商“乱”投诉,“瞎”投诉,甚至有少数供应商沿用“文革”手法,将所谓不伦不类的“投诉书”四处散发,不仅浪费了自己的时间,也无谓地牵制了集中采购机构、财政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的精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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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了新供应商服务费和店庆、节日等费用,却多了各项促销服务费甚至是进货折扣,零售商们根本就没有把《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办法》(下称《办法》)放在眼里,而是使出了种种手段来规避。”合肥供货商协会秘书长余超12月3日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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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直是政府采购领域重要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但是从文字表述来看,二者关于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导致的废标,在处理上有所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却开了口子,指出某些情形下,不需要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那么,针对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废标情形,究竟需不需要通知所有投标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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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全面有效地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切实彻底地保障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可这些法律规定基本都分散在《采购法》的各有关条款中,不便于供应商的收集和掌握,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也确实存在着不少的供应商在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却不知道究竟怎样才能有效、及时地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对此,笔者认为,要专门建立一个“供应商的投诉机制”,以让供应商们能够更加准确地把握自己在何种情况下进行投诉、何时投诉、怎样投诉等等,从而更加快捷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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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商选择行政复议方式解决问题的优点
(一)可以及时得到解决问题的结果。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害了他们的正当权益,应当选择使用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进行权利救济。由于《行政复议法》有明确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供应商的复议申请后,必须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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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对质疑供应商的投诉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所谓投诉期满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已经到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