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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农民希望有个土地介绍所在新体制下,农村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度受到了不小冲击。一方面表现在大量劳力外出打工、经商,弃田不种,造成抛荒;另一方面不少种田能手却因土地不够种,形不成规模效益。因此,不少农民盼望,最好能以乡镇政府牵头,乡镇土管部门经办,办个土地介...  相似文献   

2.
周其仁教授在《交易权是产权的重点》从产权的角度分析了粮价管制与土地承包这对“看来风马牛不相及”的名词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价格管制都不能避免侵犯产权”“粮价管制恰恰属于对农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特殊限制”等观点.分析角度之独特,观点之深刻,受益匪浅.本文将就文章中国家或政府为何对粮价管制做一点生发和讨论.  相似文献   

3.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建设的五大任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属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属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然而,这里明确的仅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是乡、村还是组,以及是什么样的组织等问题,法律规定不具体,理论界分歧很大,现实生活中则更是多样化。产权代表的模糊导致农民承包土地时未按严格意义的所有权概念向所有者交纳承包费(地租),各种外来力量干扰农民所有权、损害农民集体利益,也造成查处地隐性市场、规范集体土地市场困难重重。国家应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代表及其权能、权限作出简单、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以为,农村集体土地应当归行政村全体村民所有,所有权代表为受村民委员会监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村土地公司,其它行政单位和经济组织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4.
有句话,“老实人最终不吃亏”,但是,在某一特定环境、特定事件中,吃亏的往往是老实人。老实农民也不例外,如在农村承包土地调整中,户户要调回,人人争好田。田地有限,好田不多,绝对公平合理又难。于是争论不休,临近春播,尚无结论。几个老实农民为使调整不因搁浅而误了农时,遂甘愿吃一点亏,使调整如期完成。又如各种乡村集体统筹提留.老实农民积极缴纳了.而一些钉子户硬是顶着不缴,甚至几年几年地拖欠。就在缴与不缴的比较中,老实农民又吃了亏。有的农民由于过于老实,不怀好意之徒便利用其弱点大占其便宜,老实农民的利益得…  相似文献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5.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6.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  相似文献   

6.
1.土地产权界定不清,主体不明确,使集体土地所有权被虚化。《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对于农村土地,哪些是国家的,哪些是集体的,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主体也不明确。乡(镇)、村、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的权利界限不清。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在20世纪60年代初“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基础上形成的。  相似文献   

7.
法律顾问     
村集体留地一般最多能留多少山东省博兴县一位农民来信反映,他所在的村共有耕地1870亩。自1984年以来,村两委从总面积中留出360亩,作为机动田,一年一度发包给村民。现在已经进行了三次大的调整。因为机动田调整频繁,农民谁也不往土地里搞大的投入,更谈不上产业化经营。请问,村集体留地一般最多能留多少?村委会不按有关规定执行的话,我们该怎么办?答:在延长土地承包期的过程中,一些地方为了增加乡、村集体收入,随意扩大“机动地”的比例,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早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前的1997年,中央就明确要求,要严格控制和管理“机动地”。…  相似文献   

8.
第二轮土地承包在1998年以30年不变的期限承包给农民,土地可以进行小调整,但其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却成了人地矛盾的主要原因。自二轮承包以来经过几次小调整,把现有的机动地补给新生儿或无地的农民。据调查98%的村现在已无机动地,这就意味着以后的新生儿无地可分。在新生儿增加的同时,死亡人数也在增加,但他们的土地是不准收回的,也就是不将其土地分给新生儿或无地的人,正所谓土地政策中的“减人不减地”,死者土地归其子女或亲人所有,造成土地分配的不平均。第三轮土地重新承包,距今还有21年,到那时没有得到土地的人,恐…  相似文献   

9.
我承包了本村10亩耕地,近两年由于种种原因,农作物收入入不敷出。因而我想用这10亩地作股份投资办联营企业,不知法律是否允许?答:要回答你的问题,首先得从土地所有权谈起。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都属于集体所有。”由此可见,我国的土地都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你承包IO亩耕地,只是得到了生产经营管理使用权,并没有得到所有权。其次,承包户对承包的土地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加以使用。《土地管理法》第…  相似文献   

10.
比较分析不同区域农民对农地产权的认知和意愿,有利于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为农地产权制度创新提供政策依据。通过对东(浙)、中(赣)、西(桂)部地区农户抽样问卷调查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东(浙)、中(赣)、西(桂)部地区农民对农地产权的认知及意愿具有较大的异质性;农民对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改革的主流意愿,与现阶段国家主张维护“农地集体所有”的主张并不一致;农民对相关土地法律的熟悉程度很低;大多数农民认为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很好解决。  相似文献   

11.
法律顾问     
怎样才能承包这块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县明伦镇明伦村上梅林屯村民卢金山来信反映:我想承包本屯里一块大约有100亩的水田,但不知道怎样做。请问这样的事是否可以得到政府的支持?我该从哪里做起?怎样做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答:从来信的情况看,你首先要弄清楚这100亩水田的发包方是谁。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  相似文献   

12.
1984年12月,我国《宪法》宣布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全国所有,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形成则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绎过程,与国有土地相比尚存在几个亟待从法律上确认的问题。如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立、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农村经营性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上市流转等待,都需要从理论上与实践上探索研究,从而使我国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有一个完整的地产市场,有一个法律认可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制度改革。本试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论述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若干问题,以求探索建立一个全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制度,以维护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相似文献   

13.
来来自苏北粮食产区的报告夏收:矛盾交错成为农民议论的热点秋后:弃田抛荒已是农民选择的意向今年是农业推向市场经济的起步之年,也是全党重视农业、农业不断升温的一年。2月下旬,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  相似文献   

14.
重庆市永川市一村民兰某来信说:我村有5个社,1973年由全村劳动力开荒种茶树共占了其中3个社百余亩土地。上世纪80年代初期茶树有收获时给所占土地的社每亩2元的补助,后来增加到每亩7元。1998年,因茶叶价格下滑,村里把茶树地承包给个人改种果树,期限为30年。需要说明的是,该土地没有进行土地所有权登记。请问,村里是否有权发包?答《: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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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土地产权的制度障碍(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导致土地金融主体不明晰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大致相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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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粮食等农产品大幅涨价,种1亩地的收入相对2000年增加了800元左右。由此诱发了一系列土地产权纠纷:一是过去种地不挣钱出现的抛荒地,由村委会转包给其他农户承包,现在抛荒外出的人回来要自己的土地,而占用土地的人以合同没有到期为由不同意给地;二是,1997年第二轮承包时,由于当时种地收益微小或负值,所以很多地方没有调整土地重新发包。20多年没有调地的地方出现了土地占用严重不平衡的现象。如贵州等地政府规定,80年代分地后不再调整土地。20多年过去了,20%的家庭是村集体成员,但几乎没有土地,20%的进城家庭不是集体成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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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抛荒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世平  叶赫 《经济界》2001,(5):24-25
近年来,农村不少地方出现了新一轮土地抛荒现象,不仅面广量大,而且持续时间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这一现象,并努力消除其负面影响,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现阶段土地抛荒已成为部分地区农村工作的又一大难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这一轮农村土地抛荒从1997年开始出现,三年来由点到面、由隐性向显性、由季节性向常年性迅速发展,已成为部分地区现阶段农村工作的又一大难题。据初步统计,目前安徽土地抛荒面积已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1.2%,土地抛荒较严重的江淮之问及沿江一带不少县的抛荒面积占耕…  相似文献   

18.
宪法承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因此,也不应因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不同的“身份”而影响各自主体产权在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要与国有土地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地、同权、同价”,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两种所有权形式,纳入同一土地市场,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少数农民由于长年忙于经商或外出谋生,其所承包的责任田无人耕种,又没有及时转交他人,出现了弃耕现象,致使土地的肥力和地力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对此,不少农民朋友认为,反正责任田已承包给个人,只要能按时上交公粮和提留,种与不种是他们个人的事,谁也管不着。其实,这种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  责任田承包给个人,其经营使用权归承包者所有,但它仍属集体所有,承包经营者有合理使用和保护的义务。《农业法》第 55条规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应当保养土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增加使用有机肥料,提高地力…  相似文献   

20.
吴丽莉 《会计之友》2009,(17):74-76
在土地承包责任制度下,农业土地山林等经济资源的所有权虽属村集体所有,但经营权却属于农户个体所有。于是,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资产的农户个体,将面对多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并存的复杂关系。为了恰当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资产流转及资产收益分配的各种关系,做好长期科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就必须建立以村民小组为组织的农业公共资产会计核算及利益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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