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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法律赋予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本刊从这一期开始刊登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刘佩智副局长系统阐述有关问题的三篇文章,希望能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更准确、有效地依法覆行此项职责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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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05年3月15日,江苏省东台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公开为东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以下简称东台事保处)采购“山特UPS(不间断电源)[2000W,10小时]”和“方正文祥电脑”产品。按规定程序,招投标管理中心就所指定的“山特”品牌UPS产品向东台市新达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达莱公司”)等6家电脑设备供应商发出报价单。收到报价单后6家公司各自报价,最后新达莱公司以“山特UPS(2000W,10小时)”参加报价并以每台最低价格7600元中标(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在13000元~14000元之间)。此后,新达莱公司以每台7500元的价格从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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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商标侵权行为既侵犯民事又侵犯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这一双重性,以及对《商标法》第38条第(4)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这一法条的理解和认定,意见不一,原深圳市南来顺饮食有限公司侵犯“东来顺”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从处罚到复议,从一审到二审,耗时长达一年多。作者作为该案的核审人和一、二两审诉讼代理人,尝试详细剖析案件的始末,以期在我国加入WTO的关键时刻,激励执法机关不怕艰难,致力依法打假扫劣,严惩各种侵权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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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假冒是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近一段时期,涉嫌构成反向假冒行为的案件在许多地方时有发生,由于商标法规定较为笼统,许多新问题新现象亟待探讨。一、将他人商品外包装使用为自己商品内包装行为是否属于反向假冒新近发生的一起商标案件,其基本案情是这样的:某膨化食品生产企业甲在市场上发现,另一家膨化食品生产企业乙生产的膨化食品的包装从外面看起来与甲的包装不管是颜色还是商标差别都较大,但轻轻松松地剥开其外包装,就会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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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商标执法是改革开放的需要,是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是建立有权威的市场执法和监督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如何加强商标执法,提高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执法水平呢?我认为,当前要认真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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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是我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商标法》实施20周年。《商标法》实施20年来,我国在商标立法和执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利益,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为了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法律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工商总局于2月28日在北京召开了“纪念《商标法》实施二十周年座谈会”。国家工商总局王众孚局长、李东生副局长出席了会议,李东生副局长在会上作了发言。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卞耀武、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中华商标协会会长刘敏学以及来自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公安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界的代表共180人出席了座谈会。我们将这次会议的一些发言摘要刊发,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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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7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京都薇薇美容美体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北京京都薇薇公司“)2006年8月18日诉长沙京都薇薇美容美体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长沙京都薇薇公司“)“京都薇薇“商标侵权案做出如下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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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完善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存在的问题1、缺乏对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明确规定。对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规定一般包括直接规定禁止他人的侵权以及不能视为侵权的例外情形两个方面。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由于对这两个方面都没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以不完全列举的形式罗列了几种商标侵权形式,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暴露出的弊病有:(1)对于认定法条中没有列举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产生困难;(2)《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列举了几种商标侵权行为的同时,也给执法者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的余地,尤其是(商标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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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理解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用列举方式列举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这项列举我们清楚了只要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无论有无主观故意,即为商标侵权行为。但是,在处理方式上采取特别规定的方式加以区别。《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了对于销售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适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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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纳”作为张裕公司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对企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今年以来,我们烟台市工商局通过组织专项执法与开展行政指导并举,成功帮助张裕公司打假维权,同时,有效规范了相关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维护了烟台市“国际葡萄酒城”的整体形象,达到了“各方受益、政企共赢”的良好效果。主要做法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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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行政区划名称(以下简称地名)做商标注册,在使用和保护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认识上的分歧和处理上的障碍,处理不当,就会给商标注册人权益造成损害,企业遭受损失。地名商标有很多全国知名的大品牌,有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如“青岛”啤酒、“泸州”老窖、“通化”葡萄酒等等。笔者结合几年来打假维权工作的实践,就保护地名商标专用权工作中需要把握好的三个关键问题谈谈体会和想法,与大家共同探讨。一、地名共用与商标权专用的矛盾是认定侵权与否的难点县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共有、共用特点,不属于任何团体或个人专用。因此《商标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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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专用权是无形的财产商标的本身实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它是人们智力成果的商品化,亦称“智力成果权”。指对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商标本身是无形的财产,特别是著名的商标,它是企业巨大的财富。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