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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对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同时废止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及《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635号文)。新报表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下就新、旧预缴申报表的主要变化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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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13,(9):8-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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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2012,(2):79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2011年第64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补充公告如下:将2011年第64号公告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第二条"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第2项"纳税人名称"改为"总机构名称";第8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额";第9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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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的基本载体,也是税务机关获取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开展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1月3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本文从申报表的内在属性方面对此次申报表修订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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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申报表,主要变化是增加了2022年新出台的优惠政策的填报行次。本文就2022版申报表主要变化予以归纳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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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最新修订,进一步优化填报口径,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本文系统介绍41号公告的修订内容,并解析其中的重难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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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财税处理根据《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企业所得税预缴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企业预缴的基数为"实际利润额",此前的预缴基数为"利润总额"。"实际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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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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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2012年第14号公告),就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就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