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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税收协定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09年10月27日发布了《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以下简称"601号文"),规定只有真正的"受益所有人"才能享受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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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号文"受益所有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0月27日发布了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以下简称“601号文”),该文件对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以下通称“协定”)下,缔约对方居民就特定收入申请税收协定待遇时,如何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提供了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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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益所有人的判定问题是国际税法中的一个谜题,也给税收司法工作带来了大量的不确定性,但是这种不确定性在具体的案件中也许将大大受到制约。在纽约广东金融公司案中,可以看到一个案件在不同审判思路下出现的不同结果,这也对日后应对相关税务争议时,制定对应策略有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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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9]601号下发了《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对2008年年初一些所谓的国际税务咨询公司、代理公司,发起的一场境外公司大搬家运动的终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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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条款出现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条款上,联合国范本及OECD范本均未对其含义进行明确规定。从联合国范本及OECD范本来看,受益所有人应该包含两个要素:一为“所有”;二为“受益”。我国在2009年以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对受益所有人的认定标准,建议从提高受益所有人条款的立法层次和对受益所有人的内涵增加直接受益的要素等方面,对我国税法的受益所有人条款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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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谈签的税收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第一款规定:。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第四款规定:应认为,常设机构不包括专门为本企业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根据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注释以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对“营业”一语和“准备性或辅助性”一语的含义以及其他涉及常设机构的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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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时限内未书面通知申请人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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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是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国际征税配问题中最重要的概念,它决定了跨国纳税人能否享受国际税收协定优惠以及缔约国在税收权益分配上的抉择,也是缓解国际双重征税、防止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优惠的重要手段。VIE作为近年的新型投资模式,基于对多种法律制度的规避而产生,虽然其的结构满足目前以OECD税收协定为代表的受益所有人认定要件,但不一定能享受到相应的税收协定优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