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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的精神,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三个部门联合出台了于2000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该通知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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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发展,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编制了《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并由国务院正式批准发布实施。2000年和2011年,政府先后出台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也就是“18号”文件和“4号”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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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近年来,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较快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上文件规定较为繁杂,纳税人不易把握,笔者结合广大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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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在旧“18号文件”到期之后,继续在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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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理财》2003,(1)
◆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下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与2000年9月下发的25号文比较,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加大了税收优惠。 财税[2002]70号文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而财税25号文规定的是“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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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有关要求,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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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24日,国务院以国发【2000】18号文件发布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这是国务院并不多的针对某一行业发布鼓励政策,表明国家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高度重视。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近年来倍受各国的重视,国务院在发文中指出,“加强软件产业和集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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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实施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为例,回顾总结了我国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设立、调整和完善过程。在此基础上,通过辨析相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完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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