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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后,为进一步明确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和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上半年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等一系列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财税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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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避免了企业在不同年度随意扣除资产损失现象为了避免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在不同年度随意扣除资产损失,调节不同年度利润,规避纳税义务,25号公告规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在其申报年度扣除。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原因很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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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得扣除项目,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一)资本性支出;(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七)各种赞助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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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惠娟 《金融经济(湖南)》2011,(3):129-131
本文首先阐述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确认、会计核算、税务加计抵扣的核算要求。在此过程中企业普通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即(1)企业不知如何确认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以下简称三新):(2)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才能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实施加计扣除:(3)加计扣除时提供给税务部门相关资料不全。然后分析了产生问题各方面的因素.着重提出了以上三个方面的解决方法.使企业研究开发费符合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达到高新企业研发费比例及加计扣除的效果。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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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年242号)相继发布后,对企业工会经费计提范围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及凭据等进行了规范。这为工会经费的依法计拨和有效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实际操作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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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纳税人非常关注的问题,目前,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涉及关联方利息扣除的规定主要集中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九章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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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自2019年引入专项附加扣除制度以来,历经扣除项目范围扩大和扣除标准提高两次政策调整。本文从整体专项附加扣除和分项专项扣除两个视角,采用2020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对专项附加扣除的减税效应和收入分配效应进行测度。研究发现:(1)专项附加扣除的整体减税效应显著,其中,中等收入组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减税规模最大;(2)无论是整体专项附加扣除,还是分项专项附加扣除,均对收入分配产生逆向调节,且逆向程度与扣除规模成正比;(3)2023年提高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标准,在增强专项附加扣除减税效应的同时,加剧了对收入分配的逆向调节。基于此,建议专项附加扣除的首要目标应定位为减轻税收负担、提高中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同时可考虑对高收入者的扣除金额实行随收入增加而调减的制度安排等,以缓解专项附加扣除对收入分配的逆向调节,兼顾效率与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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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出版社出版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用书》,在案例分析中,把某家电公司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入全年销售(营业)收入,作为税前扣除费用的计算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用书(税法)》,在例题解析中,也把某企业(非房地产企业)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入全年销售(营业)收入,作为税前扣除费用的计算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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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背景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中“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关联企业之间债权通常有两部分组成,第一,正常、真实交易行为形成的债权,第二,关联方往来(借款)或非经营活动性质的债权。因此,如果关联企业债转股过程中,存在上述规定不得确认为损失的债权存在,导致关联企业债转股形成的股权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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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3号文)又对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提出了要求,但一些具体问题上还不够明确,使得实务中对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还存在一些理解和操作上的问题,为此,笔者从四个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