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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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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承智 《新智慧》2006,(11):28-29
一、企业工资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思路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结合企业工资支出来看,应在纳税年度当期确认并扣除的工资支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企业工资支出应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②企业发生的工资支出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③企业当期可扣除的工资支出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结合计税工资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从工资支出的性质来看,并非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支出都允许在税前扣除,只有影响年度会计利润的工资支出才允许在税前扣除;从工资支出的数额来看,超过税法规定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出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相似文献   

2.
企业发生的融资性债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正确,是企业所得税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债务性融资费用税前扣除的检查从实际发生、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划分、纳税调整三方面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3.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的全额税前扣除,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但并非一切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都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工资薪金的扣除应当注意“合理性”,主要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考虑:  相似文献   

4.
王家斌 《新智慧》2008,(5):71-72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六种情况下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1.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含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似文献   

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从2000年开始,企业每年广告费支出在销售收入2%以内部分可以在当年作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未超过销售收入2%的广告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未公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前的完全相同;但超过销售收入2%部分的广告费用究竟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目前《企业会计准则》中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将其作为自创无形资产(商标权或商誉)支出,在以后若干年度或无限期结转或分摊。其理由为: 1.能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拥有资产的状况。企业支付广告宣传费用的直接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使消费者在短期内了解并购买产品;另一方面是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以确保产品畅销不衰。提高知名度的结果,从企业资产的角度来说,是形成了企业的商标价值,或提高了企业的商誉。广告宣传费用中的一部分应作为形成无形资产(商标权或商誉)的一项投资进行核算。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购人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账,如果是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则按实际开发支出的成本计价,并且必须是可以辨认的能够确指的取得无形资产的支出,也就是说企业的商标权或商誉,除非是购人或是其他单位作为无形资产投人的,才可作为无形资产人账,...  相似文献   

6.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相似文献   

7.
刘晓伟 《新智慧》2009,(2):22-23
2008年起,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原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并且合理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则的同时,明确了禁止扣除和特殊扣除项目。禁止扣除项目又称为不得扣除项目,涉及面广,不好把握,在实务操作中极易出错,从而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本文整理了与此相关的注意事项,以期对大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扩大企业规模,以及更好地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经常会发生对外筹资业务,向银行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借款,从而产生借款费用支出,即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如何对这些借款费用进行财务核算以及怎样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作为财务人员应有基本了解,以便更加准确地核算企业的经营成果,正确纳税.  相似文献   

9.
真实性原则是指除税法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以实际发生为准则,未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在税收实践中,对支出实际发生如何判断,时常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导致同一行为的不同处理,这不但对纳税人造成不公平,同时也损害了税务机关自身的形象。从支出活动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分析如何正确判断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并且明确了在运用真实性原则中常容易混淆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0.
《新智慧》2006,(10):51-51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相似文献   

11.
税法对关联方借款费用进行了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关联方企业之间能否通过其他途径排除这一限制呢?本文通过举例说明关联企业可以采取两种方案进行纳税筹划,方案一是变借款为取得预付货款。方案二是变贷款为赊销销售。  相似文献   

12.
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规定,不仅提高了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而且也改变了其计算基础。为了便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实际操作,本文将通过文字阐述和实例计算的方式,对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问题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13.
广告费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为了推销产品 ,提高知名度 ,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等传播媒介 ,宣传企业自身品牌或企业产品而发生的一系列相关费用。广告费主要包括制作费用和传播费用两部分。当前我国会计人员对广告费的处理方法通常是将上述两项费用作为期间费用 ,直接计入销售费用或经营费用 ,同时在利润表中将广告费归入销售费用或经营费用揭示。近年来广告播出的方式日益多样化 ,其影响越来越广 ,企业也越来越重视广告宣传 ,广告费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 ,占企业销售费用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笔者认为 ,再将巨额的广告费作为期间费用来处理和作为销售费用来揭示显得十分不妥 ,其理由如下 :1.违背了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企业播出广告时 ,会采用密集、全方位的方式进行宣传 ,强化群体对自己产品的潜在认可意识而达到占有消费群体的目的 ,特别是广告频繁播出后 ,在消费者群体中树立起品牌效应 ,就会促使消费者长期购买本企业的产品 ,从而获得长期的、稳定的利润。广告的不断播出 ,还会吸引新的消费群体 ,使企业的经营业绩得到长期增长。这也就是说 ,当期的广告费支出与以后几个会计年度企业的效益是相关联的 ,而按现行会计制度 ,将广告...  相似文献   

14.
《新智慧》2009,(2):80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15.
费用扣除标准是指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课税对象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标准数额。凡是规定有费用扣除标准的,对费用扣除标准以内部分不征税,仅就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部分征税。因此,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合理与否是个人所得税调节经济作用发挥效果的关键。  相似文献   

16.
《新智慧》2007,(7):79-7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  相似文献   

17.
《新智慧》2005,(5):72-72
一、关于业务销售过程中捆绑提供通信产品和服务优惠的所得税处理 电信企业在发展业务过程中,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用户入网以及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多种营销方式,对达到一定消费规模的用户提供一定额度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优惠折扣,以及采用捆绑销售方式提供的话机或其他有价物品、有价通信卡等支出.应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为了宣传推广而随机给予已有用户或潜在客户免费提供有价通信卡或其他有价物品等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相似文献   

18.
曾繁   《新智慧》2002,(3):43-44
营销费用是企业实施营销管理与实践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依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营销费用应全部作为收益性支出在费用发生当期记入“营业费用”科目,以期间费用的方式从当期收入中得到补偿。笔认为,这种处理方法不妥,违背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和配比原则。  相似文献   

19.
一、改善公益性捐赠税制环境的必要性 税法之所以将捐赠货物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对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加以限制,可能是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在捐赠动机的判定上,较难准确地判断捐赠行为的真实性。捐赠行为有可能是一种变相的销售行为,甚至可以演变成转移财产的一种避税手段。因此税法规定了限制措施,这是出于反避税的考虑。二是我国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捐赠货物时如果不视同销售,将会使扣税链条断裂,增加下游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同时加大了政府管理增值税的难度。三是对捐出货物部分的进项税额进行不当抵扣容易侵蚀增值税税基。四是捐赠支出与企业收入不配比,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  相似文献   

20.
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做了新的界定。本文通过探讨新旧税法在业务招待费方面的异同点,以及新规定对企业税前扣除的影响,提出了加强业务招待费管理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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