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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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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工会财会》2011,(6):63-63
第9号令2010年12月31日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相似文献   

2.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难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条规定中涉及的用工单位均被称为非法用工单位。然而,从两年多的实践情况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难的问题仍然存在。  相似文献   

3.
有问有答     
《中国社会保障》2009,(11):71-71
问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惠职业病的职工……”其中“未经依法登记、备案”和“撤销登记、备案”是不是分别包括无建筑施工资质登记、备案、城市房屋拆除施工资质登记、备案、无建筑施工安全许可证从事房屋建筑或城市房屋拆除活动?  相似文献   

4.
《中国社会保障》2011,(9):65-65
主持人: 我单位一职工在2010年10月因工死亡,2011年4月被认定为工伤。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00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34万余元。其家属认为应当以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发基数。请问,该家属的主张有无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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