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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于2010年1月1日进入东莞某工厂从事操作工。双方订有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51日。该工厂制定了《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并在员工入职时进行培训。《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未依法提前30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追究其因此导致公司的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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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管某自2004年1月1日起到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工作,从事操作工岗位。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月15目前支付劳动报酬。同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工艺品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员工每天工作8小时,工作时间为上午7点50分至下午5点10分,包括上、下午各休息10分钟,午休1小时。2007年12月1日,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管某离开工艺品公司,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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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于2008年10月2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2008年10月30日该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王某发送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作了详细规定。当日王某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该公司,表示同意《劳动合同》的条款。2009年8月1日,王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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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9年12月28日,王某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了具体的工作岗位(研发部经理)和薪酬,合同期限为2年,从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11年12月27日止。双方还特别约定王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1年以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领域性质相同的工作,甲公司在竞业限制期内每月向王某支付6000元补偿金。2011年12月,双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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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于2005年12月31日到山东省青岛市某电子制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期满。合同约定:“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乙方违约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未履行期限(按月计算)乘以100%。”2006年2月10日,公司将王某送往日本进行了为期6个月的专项技术培训,花销培训费用1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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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宗某于2008年2月开始到某控制阀有限公司上班。双方最近所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合同约定宗某的工作岗位是销售助理,月工资2000元。2013年8月1日,公司向宗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决定调整宗某的工作岗位及办公用房时,其拒不接受调整,不服从管理,且其自2013年3月至7月期间,迟到11次、早退4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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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系某银行员工,2007年10月到该银行上班,从事柜员工作,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0月30日至2012年10月30日。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两年内,王某不得到其他金融机构或与银行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上班,也不得自行经营与银行有竞争关系的行业,否则,王某要支付给银行24个月本人工资的违约金;银行在王某离开后,以其离开单位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准,逐月给予王某两年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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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2年9月,王某入职某公司做文案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5月。2014年1月,公司发现了王某未婚先孕的事实,认为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将其辞退。王某接到公司的辞退通知后认为,公司的这一规定违背法律,侵害了她的权利,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合法。而公司则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王某对该事实明知,其未婚先孕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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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于2015年1月14日进入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工作,担任物流部配送员职位,工作内容为配送蛋糕以及收取货款。双方签有期限自2015年1月14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王某的工作岗位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由于王某系配送员,当天的蛋糕需要当天配送完毕,故对于每天具体何时下班无法预知也无法控制。针对王某的工作岗位,公司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了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并对该工时制度进行了公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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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0年10月19日,肖某到某物业公司工作,担任消防值班员。自2005年开始,肖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多个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最后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0月19日至2008年10月19日,合同约定肖某的工作岗位为内保领班。2008年8月30日,物业公司向肖某出具了违纪辞退通知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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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天津某商业公司与广州某商业公司均为某连锁商业公司的下属独立子公司。郭某于2006年8月7日入职天津某商业公司,后于2007年6月25日与天津某商业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于2006年8月7日订立了为期十二个月的劳动合同,现经申请人(即郭某)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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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于1988年开始在北京市某菜市场有限公司工作。作为富余人员,王某于1999年12月20日与公司签订了《离岗挂编协议书》。约定由王某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签订后,王某向公司交付了自1999年至2006年期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共计26642.06元,王某在上述期间未向公司提供劳动。因拆迁,公司与王某经协商于2006年底解除了劳动关系,给付王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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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宋某于2006年7月13日进入某外资公司工作。入厂时,公司的《合同工录用条件》规定:“直接招用的合同工,其年龄、姓名必须真实,且年龄在16—22周岁,未婚。”为能顺利进入该公司工作,已经结婚的宋某在填写《录用员工登记表》时注明“未婚”。3个月后,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6月27日,公司在组织对员工的统一体检中,发现宋某已怀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