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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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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寿保险契约之不可抗辩条款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可抗辩条款是人寿保险契约中一个独特的保单抗辩规则,为阻却保险人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缔约之际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享有的解除权而设,以督促保险人在合理期间内尽核保调查义务,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享有的寿险保单上的合理期待或信赖利益,体现了对被保险人之生命价值的特殊关怀,具有很强的伦理价值评价功能,以及对保险单除外责任条款之内容控制作用.我国保险法应当依据我国寿险业之现状,移植和借鉴不可抗辩条款法则,以提高对广大保险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2.
杞易航 《商》2012,(21):156-156
2009年,我国在新《保险法》中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该条款以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限制。但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立法和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谈及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后的实质性效果,探究在实务中运用该条款存在的问题,以求提出我国保险业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3.
2009年通过的新《保险法》首次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有益于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保险人解除权的滥用情况,是我国保险业和保险法的进步和发展.本文通过对不可抗辩条款概念和起源、我国的法律规定、设立中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旨在对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的适用进行更深的思考.  相似文献   

4.
李静谧 《商》2013,(6Z):82-82
出于对投保人权益的保护,新保险法中不可抗辩务款将减少投保人所可能面临的人寿保险法律纠纷,但同时也加大了保险人所面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可能性。此外,我国的不可抗辩条款设定过于宽泛,如不可抗辩条款适用险种的范围,在保险欺诈中的应用等设定并不明确。因此,本文主要从可抗辩条款范围的缩减及对保险业的影响与对寿险业务流程改善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对不可抗辨条款所面临及造成的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郭洋 《消费导刊》2009,(6):142-142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组成部分,我国保险法在告知义务主体应扩大到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续约或变更时,告知义务应作出规定,另外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主观方面应区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以及应明确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促进保险市场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6.
姜子薇 《商》2013,(3):158-158
200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新《保险法》正式实施,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但在推动保险业的进步的同是在实务处理中,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完善和解决。笔者针对一些问题给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相似文献   

7.
09年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顿时一石激起千层浪,被誉为是最以人为本的保险法,而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成为其中最大的亮点。不可抗辩条款可谓是在此起彼伏的呼声中被引入了新《保险法》,然而它其中存在的问题却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相似文献   

8.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围保险法》(简称“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此次修订最大亮点之一是全面引入了不可抗辩规则。修订前的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寿险中保险人对投保人年龄申报不实情形自合同成立逾两年不得解除合同,理论上多认为该规定亦体现不可抗辩规则,但适用范围过窄,  相似文献   

9.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依据收取保险费,集中有同一危险的多数单位的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利用“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的办法,对少数参加者(被保险人)由于特定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对人身伤亡给付保险金。从法律的观点看,保险是一种补偿性契约行为,一方面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供一定的对价(保险费),另一方面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将来可能遭受的某些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种类可以按照保险实施形式和保险保障标的种类进行划分,按实施形式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按保险标的种类可分为财…  相似文献   

10.
在现行的国际贸易中,根据英国协会货物条款和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运输货物投保时,都采用了“仓至仓条款”。所谓“仓至仓”条款,就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  相似文献   

11.
理赔,一直是广大保险客户关注的话题。它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契约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承兑。保险的保障功能最终体现在理赔上,它关乎到客户的切身利益,那么,客户出险后该如何申请理赔?记者专门采访了新华保险青岛分公司资深理赔专家陈跃龙主任,就这个问题作了全面的了解。  相似文献   

12.
国内对于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告知义务的研究尚不多,本文以英国法院有关保险人告知义务的两个判例为基础,介绍了保险人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和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并结合国内的法学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这一制度作了探析。  相似文献   

13.
2009年《保险法》的修改通过引入弃权和禁反言规则、减轻被保险人的注意义务、增加保险人的注意义务等,从而发生了从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实行形式平等的保护向对被保险人实行倾斜保护的转变;通过增加保险人的自主权以着重塑造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主体;通过完善保险合同成立规则、保险标的转让规则、保险理赔的程序和时限等以明晰保险活动业务规则,从而减少纠纷;通过完善偿付能力监管等以加强保险市场监管,从而防范金融风险。  相似文献   

14.
(一)代位求偿的性质代位求偿制度作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转让制度,来自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避免第三人逃避责任,减少保险人的赔偿负担,最终降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这体现了英美法系中衡平的特质,  相似文献   

15.
李婷 《现代商贸工业》2010,22(2):209-210
200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新《保险法》开始实施。分析了新法中不可抗辩条款的进步之处和尚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6.
沈丹 《商》2014,(28):179-179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条款中规定“有一定影响”背离了立法设计的目的,更将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而不规定并不会对注册制造成较大冲击。“有一定影响”不应规定为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要件,在已规定的情况下应回归“在先使用”事实进行适用。  相似文献   

17.
互联网保险发展下,投保方式的变化导致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保险人为投保人提供链接投保,投保人通过网页浏览保险条款。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依赖于投保页面的操作流程以及投保人自身对格式条款的理解。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探究互联网保险中如何完善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一方面,保险人在缔约前应当向投保人详细解释专业保险条款;继续完善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形式要求,行业内共同推动投保操作流程规范化。还应当继续健全细化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此外,有必要增强投保人的权利意识,督促其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  相似文献   

18.
《商》2015,(35)
由第三人造成的保险事故中,尽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但是由于海上保险的保险赔偿往往是不充分的,并且民法上的全部赔偿原则在此并不适用。再加上船舶所有人可能会享受海事赔偿责任,因此第三人的赔偿数额会经常不足,不能同时满足被保险人未受保险赔偿部分的请求权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因此当两者同时被提出时,何者权利应优先受偿是本文的分析重点。笔者认为第三人的赔偿应当首先满足被保险人未受保险赔偿部分的赔偿请求,以使他的全部损失得到完全补偿,尔后才能考虑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19.
《商》2016,(10)
保险人构成迟延定损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由此受到的损失。本文通过案例,详细分析迟延定损的构成及应承担的责任,以期有助于类似保险人迟延定损案件的处理。  相似文献   

20.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上要求投保人向保险人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投保人能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进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文章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险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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