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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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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妨害安全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构成要件理解不一以及逐渐滥用的趋势。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危险犯形态应坚守具体危险犯。在此前提下,应当围绕“危及公共安全”进行综合、全面地判断。首先通过危险的样态进行形式判断,再考察有无实质的危险作为补充判断。通过“双层筛查机制”可以合理限缩本罪的适用。若妨害驾驶行为的危险超越了“危及”的程度,达到了“危害”的程度,则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本罪的“暴力”应从广义上理解,单纯的言语辱骂、威胁不能认定为本罪的暴力。本罪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应绝对排除小型出租车,小型出租车同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只有当公共交通工具完全静止,且发动机已停止运作的情况下,才不属于“行驶中”。本罪的行为地点不限于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在车辆外同样可以构成本罪,因此,本罪第一款的规定并非是真正身份犯。  相似文献   

2.
<正>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也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而日显猖獗,醉驾、追逐竞驶、重点车辆严重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被一一写入刑法,成为公安交管部门的重要打击目标。从公安交管部门执法实践来讲,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为常见,且这三种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很容易混淆。笔者现针对这三种罪进行简单阐释,以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从而有助于公安交管工作实践。  相似文献   

3.
正超速行驶是一项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一大诱因。在处理因为超速驾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同样是因超速肇事,肇事者可能会被判处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种不同的罪名,三个罪名在量刑上截然不同。本文试就超速型交通犯罪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一、超速型交通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唐某伙同于某于2015年4月11日21时许,分  相似文献   

4.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在对车辆事故型“碰瓷”行为事实的理解方法上存在误区,其对车辆事故型“碰瓷”行为一概以交通肇事罪进行认定,在规范与实践层面均存在不合理之处。对该类犯罪进行定性,应当在甄别前后行为性质的基础上,把握行为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对前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等,后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诈骗类犯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抢夺罪或抢劫罪等,进而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相似文献   

5.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以及其他交通设施,对该罪犯罪对象的认识在理论上有一些不同的看法;该罪的危害行为表现为破坏行为,盗窃交通设施是一种常见的破坏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定性;该罪可以在法定危险状态出现后危害结果发生之前成立中止。  相似文献   

6.
微发布     
正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因高速违停被判刑10年】高速公路上车辆多、速度快,随意停车极其危险,我国交通法规也明确禁止这一行为。但一直有人枉顾法律规定,枉顾自身和公共安全,在高速上违法停车,由此招致交通事故甚至牢狱之灾。有这样一个案例:一辆货车被追尾后,司  相似文献   

7.
正【案例】1月8日16时许,石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中途将车停靠在路边吸食毒品,后继续驾车,行至某医院附近路段时突然加速,撞倒一辆电动自行车,致1人死亡。此时,他不但没停车还继续驾车高速行驶,结果发生第二次碰撞,导致1人重伤、1人轻伤,直到撞上道路旁边的景观树才停下来。8月16日,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因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导致的公共安全、公众人身伤害事件屡有发生,有的当事人被以交通肇事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则被上升到以危害公共安全追究刑事责任,对犯罪人究竟适用何种处罚成为媒体、公众关注的话题。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9.
2004年3月4日晚,江苏省无锡市无业人员王某喝酒回家,途经横跨于宁沪高速公路之上的立交桥时,被一石块绊倒。醉酒中的王某一时气愤,抱起石块抛向立交桥下的宁沪高速公路,石块砸中了高速行驶的汽车,司机陈某当场死亡。案件侦破后,2004年8月8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某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并作出附带民事判决,王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30万余元。判决作出后,陈某的家属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因为王某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没有任何可执行的财产。陈某家属认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高速公路公司未能及时清理路面上…  相似文献   

10.
在南京“6·30”酒后驾驶惨案中,醉酒驾车的张明宝接连撞死5人(其中一名孕妇)、撞伤4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批准逮捕。南京,整座城市都在反思酒后驾驶;而在温州,一方面人们用惨不忍睹、惨绝人寰、惨无人道来形容这起惨案,建议对酒后驾驶者加大处罚力度,另一方面,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依然屡禁不止—  相似文献   

11.
危害公共安全罪若干问题研究(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订后的刑法典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新增罪名的丢失枪支不报罪,其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在理论上都存在有很大争议。本就如何理解“丢失”的概念,丢失枪支是否包括枪支被盗、被抢的情况,能否对丢失支不报罪中的“丢失”一词作扩大解释,枪支被盗、被抢而不及时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如何理解本罪中的“不及时报告”,如何理解本罪的罪过形式等问题,从法理上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2.
交通资讯     
最高法出台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意见致重大伤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2月2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对网民意见建议的答复情况,其中严惩酒后驾车等"马路杀手"、严厉打击传销、打击常规犯罪等广受关注的问题均得到回应。针对很多网民呼吁要严惩酒后驾车等"马路  相似文献   

13.
前不久,阿克苏市法院公开审理了震惊全疆运管系统的阿克苏地区运管总站执法人员朱军海在正常执法中,被“黑车”车主伤害一案,检察机关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公务罪”两项罪名对车主予以公诉,在一般人眼中此案社会影响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理应予以重判,  相似文献   

14.
横向比较与纵向沿革分析是除解释方法之外的两种研究罪名的前置性方式。被称为核心解释方法的目的解释之目的基础正是立法出台前的动因现象分析及比较借鉴研究。危险驾驶罪是刑法条文中较为特殊的一条,同时也是行政犯之典型。危险驾驶罪罪状合法性的形式标准在于行政性规范前置的检验,实质标准在于行为多发下的社会危险性,辅之以社会民众可接受度。相比之下,国外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多为严厉,但规制的行为表现方式却较为单一。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背景下新增行为方式进一步扩大本罪主体,其罪状设置方面虽略有瑕疵,但整体上瑕不掩瑜。  相似文献   

15.
作为新增罪名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也存在有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本通过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行为的非法性及其表现形式的分析研究,通过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中非法持有的分析探讨,揭示出非法携带行为与非法持有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并据此对现行刑法典第130条所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与第128务所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之间的公正性、均衡性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剖析。  相似文献   

16.
2005年11月5日,浙江省温州市王某在搭乘瓯海公交公司505路中巴车时,以上厕所为由要求中途下车。当他的要求被拒绝后,即用右拳击打正在驾车行驶的司机董某头部,致使董当即对车辆失去控制,车辆逆行,撞上对向一辆正常行驶的菲亚特小客车,经鉴定,两车的经济损失为43832元。2006年5月29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知殴打司机可能会造成车辆失控,从而危害道路上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却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乘客拳打公交车司机引发车祸获刑6年@欣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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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出罪的相关规定再次将"但书"能否用于具体行为出罪问题推至风口浪尖。鉴于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饱受争议所带来的出罪正义、司法实践现状的需要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出罪可谓必要。选择在判决书中写明"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后半段之‘但书’"直接对具体行为出罪的确存在理论上的悖论,但是采用"但书"条款精神的思路与原理,在司法实践操作中直接以"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论证予以出罪则可化解。  相似文献   

18.
2000年2月27日凌晨3时许,张学家在没有爆炸物品买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本村村民李长奇处非法购买工业用雷管10000枚、导火索7500米,用被告人王世年的农用运输车运往山东省蒙阴县垛庄镇出售牟利。途中,王世年得知所运输的系雷管、导火索,在明知自己没有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予以承运。当途经山东省沂南县双垢镇路段时,被正在执行任务的当地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学家、王世年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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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平安出行是大家的共同期盼,但事实上各类危险隐患时刻潜伏在我们周围。比如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等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交通违法行为以及"路怒"、不礼让斑马线、占用应急车道等危险驾驶行为,无一不对每个人的安全出行造成潜在的威胁。本文选取2015年热点案例予以警示与反思——拒绝危险驾驶。成都女驾驶人因"路怒"被打2015年5月3日下午,四川省成都市三环路娇子立交桥附近发生一起打人事件,卢女士驾车被后方小车驾驶人张某逼停后拖出车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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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6月17日,13岁的小高在京港澳高速公路上驾驶半挂货车,被交警逮个正着。由于小高未满14周岁,依法不予处罚,交警责令其写出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违法。同时,对其父亲高某将机动车交予儿子驾驶的行为处以1500元罚款。小高的父亲高某是该货车的驾驶人,据其称,小高从小不爱学习,便想让孩子早些子承父业,于是经常在路途中教孩子驾驶技术,没想到这次被交警发现了。看来,小高已经不是第一次开货车跑高速了,所幸并没有发生人员伤亡。让未成年人开车的危险性不言而喻,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意识还不能完全控制,往往对行车危险预计不足,缺乏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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