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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1年5月13日晚,孔某与张某、田某、李某等人在一饭店饮酒聚餐。离开饭店后,孔某驾驶小型汽车倒车时,该车尾部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自行车驾乘两人受轻伤,两车损坏。孔某肇事后弃车逃逸,并让其他人到现场冒充肇事司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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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是一个新兴的行业,特别是"醉驾入刑"制度实施后,许多专门以"酒后代驾"为经营项目的公司应运而生。与此同时,一些在酒楼外"趴活儿"的出租车司机也开始兼营代驾业务,还有不少开"黑车"的司机也加入了这一行业。虽然有些代驾公司在工商部门有注册登记,但其承担代驾业务的司机不一定受过严格的培训,一旦发生事故,客户与代驾司机会产生纠纷。目前,杭州市的代驾市场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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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此事故中,大货车不负责任,其理由是:1、大货车是正常左转弯,速度很慢,并且车头已转入西向道路1米。2、在大货车左转弯的过程中,自行车和摩托车均有足够的时间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冲突,且发生事故时均未与大货车发生接触。3、在大货车左转弯与自行车直行的冲突点处,相对两车而言,没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分,因此大货车不应视为借道通行。二、在摩托车与自行车相撞的过程中,摩托车应承担全部责任,其理由是:1、自行车在大货车左转弯时,向道路中心变更行驶路线,属于正常的避让行为,根据自行车的行驶特征,这应该是一个渐变的过程,符合"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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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7日,河北省曲阳县北台村王某驾驶大货车,与张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相撞,致张某及同乘人刘某受伤。二人共花去医药费7万余元。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张某无力承担对刘某的赔偿。刘某遂将张、王二人诉至法庭,要求王某对张某无力承担的部分予以连带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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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8日,江苏省海安县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某商店西侧时,未伸手示意便左拐弯调头,恰逢苏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驶过来,两车相撞,苏某、张某均跌倒受伤,车辆受损。苏某因脑外伤、右颞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形成、颅底骨折,住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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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电动自行车的概念及标准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力驱动或电力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最主要的4个标准为必须有脚踏,能实现人力骑行;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自行车输出动率不大于240瓦。超出该标准的被称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国内各城市也以此作为电动自行车能否在城市行驶的唯一依据。笔者所研究的电动自行车范畴不仅包含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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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7日,孙某租乘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行驶中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孙某受伤。经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某残疾赔偿金10930元;刘某赔偿孙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其计78048元;张某赔偿孙某停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512元。张某不服提出十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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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太贵买不起,单车太累不想骑,公交车人太多不想挤,摩托车上牌又被禁。"就在人们不知所措的时候,介于自行车和摩托车之间,标榜便捷、价廉、安全、环保的电动自行车进入了老百姓的视线,得到追捧。然而,美誉与恶名同行。电动自行车上路带来的交通安全问题一直受到指责,交管部门更是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不守"规矩"头痛万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