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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核,是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潜在的供应商或有政府采购投标参与意向的卖方企业进行技术、资金、信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审查,是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环节。通过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限制,制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门槛”标准,可以起到扶植和鼓励遵纪守法、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发展,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劳动就业政策等政策要求的企业获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体现国家的相关政策。所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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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成安县针对采购工作严把监督关。有效地抵制了各种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一是严把采购范围关。该县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需要,编制了《成安县政府采购目录》。并印发给各单位,使全县各单位明了政府采购物品管理范围。二是严把供应商入选关。严格明确了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条件及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确保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切实做到邀标、招标、拒标有理有据。[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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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要求政府消费行为市场化,涉及多方利益调整,如果不能在一个规范,严格的制度框架内进行,其公平与效率的目的便无法实现,因此,需要制定(政府采购法》及相应的配套法规,对政府采购的主体、适用范围,管理权限,供应商的市场准入管理,社会中介组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管理,政府采购官员和从业人员资格,政府采购投诉和仲裁程序管理,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管理,竞争性招标采购程序,本国产品采购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据翻,1998年初,《政府采购法》已正式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确定为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起草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拟于2002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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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响应)有效期是一个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个别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对于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把握不准,导致招标投标(采购)失败甚至引起法律纠纷。希望在本次《政府采购法》修改过程中对投标(响应)有效期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仅要覆盖所有政府采购方式,还要明确逾期及不同意延期的法律后果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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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宁都县采取多项措施大力开展政府采购。一是完善《宁都县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健全供应商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定点供应商资格管理。二是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出台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三是采取现场监督、事后走访追踪方式,加大对重大项目、金额较大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益。四是制定《宁都县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行为》,建立合法、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五是树立服务意识,精简办事环节,提高政府采购实物调拨、专家库管理。六是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稳妥推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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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宗保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1):9-11
采购人、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行为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三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政府采购法》规范其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公平性和透明度,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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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政府采购法》,它初步构建了质疑与投诉的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政府采购法》设专章就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以及申请复议或诉诸司法救济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政府采购法》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务,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缺陷,相应的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建设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从中不难看出,有关法律关系的定位值得商榷,法律责任承担不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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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出台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让诚信唱引招标采购市场主旋律。
对参加市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报名无故不投标、扰乱开评标现场秩序、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与其他当事人恶意串通、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资格、未按合同要求履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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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公布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有八章四十七条,从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了政府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的资格认定职权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办法》不仅规范了政府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而且对于保护采购人、供应商和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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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同时也是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效,是对政府采购成果的最终检验。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同时也是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效,是对政府采购成果的最终检验。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作出了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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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投诉案例现状分析
(一)政府采购投诉概况。
政府采购投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赋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当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了损害,便可依法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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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野中的政府采购限制措施是指政府采购过程中内国政府限制他国供应商及货物、服务和工程进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参与竞标和竞争的各种措施的总称。WTO《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的成员方中,美日两国政府采购限制措施迥异,却实现了共同的限制他国供应商进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进而保护本国产业与经济之同样目的,对其进行比较有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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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全面有效地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切实保障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可这些法律规定基本都分散在《政府采购法》的各有关条款中,不便于供应商的收集和掌握,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也确实存在着不少的供应商在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却不知道究竟怎样才能有效、及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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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政》2001,(6):11-12
建立供应商注册制度也就是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注册并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形成一套审查严格、分类齐全的供应商库。实行供应商注册制度能保证让信誉好、履约能力强的供应商参与竞争,确保政府采购质量。注册制度可以加强政府采购机构与供应商的联系,政府采购机构可以主动向供应商发招标公告的电子邮件。在招标中注册制度可限制未经注册的供应商参与投标,从而减少招标工作量:已获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时,不必再提交有关资格材料,简化了评标工作,提高招标评标效率。目前深圳市级政府采购机构已注册的供应商已有上百名,并涵盖了绿化工程、装修工程、电脑、网络、汽车、维修等行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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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设定了政府采购方式,并对部分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操作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管理,促进政府采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作者对《政府采购法》中政府采购方式的规定持有异议,并提出自己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