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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之规定,旨在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价款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时间应界定为债权未受清偿时就成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包括施工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不仅包括已竣工的建设工程,也应包括在建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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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以房地产为抵押物的信贷业务已成为银行资产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房地产业的相关立法相对滞后、房地产权市场还不规范等多方面的原因,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也逐渐暴露。特别是《合同法》第286条及其司法解释的实施,号称“担保之王”的抵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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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现阶段,我国国民经济正处在持续发展的时期,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近年来建筑市场所存在的拖欠建设工程价款问题越来越严重,并且已经影响到了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简单、过于原则性,导致了这一条款在适用中出现了很多分歧,并没有很好的实现其立法目的。为了解决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肩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批复》),对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做了进一步的详尽规定。但是即便如此,在建设工程价款执行案件中,所遇到的问题及困惑,却远非一个法条及司法解释所能涵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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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建筑市场身处买方市场的大环境下,为了保护施工企业的弱势群体地位,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近年来,围绕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新问题出现增多。在实践中,如何正确使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为关注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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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一》率先在代位权上突破了债的保全制度中传统的入库规则,实质上赋予了代位权人优先受偿权。因此有学者认为,对撤销权也应同等对待。笔者通过对立法、公平和效率等角度的考查,认为撤销权的优先受偿并不具备正当性。但基于实践中的确存在着进行撤销之诉程序繁杂、效率低下等问题,笔者在参考国内审判经验与外国立法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了两点撤销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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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前的人身损害侵权债权属于普通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同一序位受偿.人身损害侵权债权自身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决定了其应与劳动债权同一序位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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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的特殊保护——以破产前人身损害侵权债权清偿顺序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破产前的人身损害侵权债权属于普通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同一序位受偿。人身损害侵权债权自身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决定了其应与劳动债权同一序位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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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抵押作为一种物的担保方式,历来被视为银行贷款中的一项较为安全的担保方式,也是在担保业务中广泛采用的反担保措施。但是,这一担保方式并非是绝对的,建筑工程抵押权的实现也会受到诸多的限制。建筑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便是一例。本文拟对建筑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立法背景、意义及其具体内容进行解读,并根据担保业务的要求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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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理论基于债的平等性原则,认为债的保全所取得的财产应由所有债权人平等受偿。然而,基于其行使成本的增加以及面临来自破产与强制执行制度的冲击,代位权制度有被空置的危险,赋予代位权人优先受偿权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较好途径;而对于债权人撤销权,基于其区别于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以及特殊性质,不能效仿代位权制度赋予撤销权人优先受偿权,而仍应采入库规则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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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性是担保物权制度的灵魂。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主要体现在:一是优先于其他不享有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二是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如登记在后的担保物权。但是,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并非绝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