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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以下称“委托供电条款”)笔者以为该条款对于委托供电(即转供电)的法律规范与指引力度不足,应在条例修改时给予细化与明确。[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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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以72号令发布了<总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同时提出了"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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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为供电企业主要债权,也是主要法律风险源。《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关于欠费30日后经催交仍不交纳且必须再提前3~7天通知方可停电催交电费的规定,更加剧了回收电费的困难。欠费难题长期困扰供电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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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电力管理体制由传统的政府行政管理向市场经济要求的依法管理转变,国家已制订了《电力法》、《电力设备保护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法规和条例。按照法律的分类,这些电力法规与条例,称之为特别法。由于这些特别法与我国的基本法(如《民法通则》)的相关归责原则不一或者特别法与特别法的立法目的不一,因而,应如何正确的适用特别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笔者曾有以下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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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经国务院第375号令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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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用电与窃电的界定。违约用电与窃电均会造成供电企业经济损失,甚至是重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五章的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对违约用电和和窃电作了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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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国务院颁发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设备管理条例》)。这是我国设备管理领域的第一个法规性文件。《设备管理条例》系统地总结了我国各行业、各地区企业设备管理的工作经验,吸收了国外工业发达国家设备管理的先进理论与方法。《设备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对加强和规范企业设备管理行为,推动我国设备管理事业的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14年前制定与颁发的《设备管理条例》,显然已不适应现阶段设备管理的客观形势需要。因此,对《设备管理条例》的修改是完全必要的。 以下就笔者对制定新的《设备管理条例》,提出一些设想。笔者认为,新的《设备管理条例》应具有以下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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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务院国资委首次明确提出了经济增加值(EVA)的概念.虽然,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依然是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任期的主要基本考核指标,但<办法>同时提出,鼓励企业使用E-VA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并且规定,凡企业使用EVA指标且EVA比上一年有改善和提高的,国资委将给予奖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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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董事会制度设计中的把握制度精髓、实务精神、灵活性、崇尚人性、权力平衡等值得中国学习借鉴我国有关部门目前正在起草《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7条规定,"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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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反窃电的种种措施皆因有关法律法规的欠缺以及行政执法体制的不完善,而难以收到期望的效果。北京市由于最近出台《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为目前我国仅有的5个对窃电行为实施地方立法的省市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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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立法计划”的安排,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承接了修订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设备管理条例》)的任务。现在,《设备管理条例》还在修订中,笔者在此谈谈对一些主要问题的认识和体会。 一、关于修订《设备管理条例》的背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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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各类侵权、劳动争议等诉讼举证责任规则有着明确的规定,供电企业涉及此类案件不在少数,因此,研究并运用好《证据规定》有利于供电企业有效规避诉讼风险,降低诉讼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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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不明管理混乱违规“搭车”“保护”误区私拉乱接成因一:产权不明产权不明是企业经营管理大忌,因为此类案件的责任划分,无论是电力规章,抑或《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皆是以产权界定的。《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然而,电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发电、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