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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8月,辽宁省北票市某村村委会全体成员经过研究,决定将该村 60余亩新垫耕地承包给邻村村民张某,期限为 10年,张某每年向村委会交承包费 3000元,合同签订后经该乡政府批准并备案。 1999年 4月在张某准备耕种此田时(此时还没有投入),该村大部分村民阻止张某耕种此地,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受理此案后,做出判决:张某与该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将土地承包给外村村民张某是经村委会全体成员一致通过的,且经乡政府批准备案,法院怎么会判决该承包合同无效呢?《土地管理法》第 15条第 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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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继承纠纷案,兄弟俩为争夺父母遗留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反目成仇,哥哥诉至法院要求与其弟平均继承父母遗留下的承包地的经营权。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哥哥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弟弟将争议的土地交给第三人村委会,使兄弟俩“两败俱伤”,村委会“坐收渔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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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河南省桐柏县黄岗镇王楼村村委会将村东头1.5亩耕地发包给梅某,1999年国家启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梅某继续承包该块耕地,并取得了由县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3年8月,上级政府要修建高速公路征收该块土地,并按标准将征收补偿款提前拨付给了村委会。与此同时,同村的刘某找到村委会争辩称该块耕地原系其哥哥所有,哥哥终生未娶妻生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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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是同村村民。199年, 双方通过土地二轮承包从本村各取得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期限为30年,并取得由当地县政府签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2年双方口头协议,约定由张某无偿流转3亩地给李某耕作; 但对流转的形式是转包还是转让、期限约定等均不明。此事得到村委会认可。镇经管站与村委会向双方发放了农民负担监督卡, 确定张某的应纳税面积为1亩、李某的应纳税面积为7亩后双方按此以各自的名义向村委会履行了合同义务。2003年秋收结束,张某要求李某退回流转的田亩为此双方发生讼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土地流转的形式是转包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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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10年前,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根据我家庭成员人数,与我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确定由我家承包耕地5.3亩,承包期限为30年。随后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承包地块名称、亩数、期限作了进一步确认,并注明我为承包方代表,属家庭承包。前不久,因我与儿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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