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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全面修订通过了《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并随《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一同实施。《技术规定》首次明确了业主共有房地产、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权益归属。为保护业主共有房地产权益,经修订的《技术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初始登记时,除其他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三类文件:经市或者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备案、载明开发企业保留自有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的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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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登记条例》修订的同时,上海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对于登记错误的纠正方式也历经变化。在现行《登记条例》下,由于仅有更正登记一种纠错手段,较难纠正登记实践中存在的诸多房地产登记错误情形,因此引起诸多相关的纠纷和诉讼,也启发我们对房地产登记纠错方式的讨论和思考。我们认为,尽管上海的地方性法规《登记条例》中没有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依职权撤销错误的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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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活动目趋活跃,对房地产业发展越来越发挥其积极作用。国家和地方政府一直十分重视房地产的抵押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专门对房地产抵押活动进行法律规范。上海市人民政府早在1988年10月在《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地产登记实施细则》中对房地产抵押登记作了规定,在1994年8月又制定发布了《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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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于二00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异议登记的规定,对于房地产登记有重大影响。其中,关于不动产异议登记的规定,与上海市原执行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的同类登记规定有显著的差异,使相关部门在办理异议登记时实务及操作产生了较大变化。本文就笔者的理解和认识,对两者的差异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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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地产市场交易持续活跃,在房地产交易登记过程中,假冒权利人、使用伪造证件或材料的现象屡见不鲜.而《物权法》、《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业务规则》、《关于没收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书及相关处理程序的暂行规定》(沪房地登[2004]11号)等对于这类情况的规定和处置比较模糊.对于不法分子的惩治手段和力度比较有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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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为了切实、有效地调控本市房地产市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有关规定,于4月20日发布了《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1.自2004年4月26日起,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除商品住房外的其他商品房在未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前,预购人进行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2.2004年4月26日前,已办理预售商品住房的预告登记并已签订商品住房预售合同权益转让协议,在2004年5月31日前,提出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申请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按原规定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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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规范我国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法,其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对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从而在国家法律层面上确立了房地产登记发证制度,对我国房地产登记工作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物权法》实施后,由于《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了全新的诠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法制环境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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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中的预告登记问题——《房屋登记办法》研讨之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预告登记的范围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一些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性法规规定只有期房的转让和抵押可以适用预告登记,例如,《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49条第1款规定:“房屋尚未建成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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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上海市由市人大制定的关于房地产登记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体现了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已逐步纳入法制、行政、经济综合管理的轨道,他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已超越了房地产登记的范畴,为上海市房地产市场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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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即将于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中明确提出了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提出:“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交换;(三)赠与;(四)继承、遗赠;(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提出:“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的;(二)房地产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三)土地、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房地产分割、合并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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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关于预告登记制度的实践
《物权法》颁布前,我国内地的立法体系中不存在预告登记制度,虽然有些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中出现了“预告登记”的用语,但该用语中“预告”二字仅是以未建成相对于已建成而言的,即“预告登记”仅仅适用于“房屋尚未建成”的情形。显然,这里的“预告登记”与《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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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养老金”——维修资金,一直是老百姓所关注的热点。在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足额交缴维修资金以及维修资金的续筹机制。当老百姓面对维修资金补足问题时。对维修资金的规范使用会更加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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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建国以来首次规定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一部法律。该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为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解决了“登记机关法定”这一重要问题。但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毕竟不是不动产登记法,不可能对房地产权属登记作出非常具体的规定。近几年来,对在房地产权属登记中登记机关应承担哪些责任的问题,往往会引起争议。房地产权属登记是依据“物权公示”这一法则进行的。然而,对权属登记的主要作用(公示作用)还没有被社会所广泛认识。一些城市的登记机关为了避免在登记中出现差错,要求登记申请人提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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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理想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按国际上通行的原则,规定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在现阶段,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主要是要统一房地产的登记。在《物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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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日起实施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宜设立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负责会审房地产登记重大疑难事项,这为各地登记机构建立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制度提供了依据。一、人员构成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应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登记官不应少于总人数的1/2。由于房地产登记业务中复杂问题的形成具有多种原因,所以要解决这些疑难问题,仅依靠单个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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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设立房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