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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是我们工商系统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工作当中一项持久的工作。当前,我们一定要按照国务院的方案,按照总局的部署,充分发挥我们的行政执法职能。工商部门保护商标专用权属于行政保护。在世界上很多国家有司法保护,也有行政保护,但是大部分国家是以司法保护为主,行政保护主要体现在海关保护。而有一支活跃在全国各地的工商队伍是我国特色,我们司法行政双轨并行的保护体制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多年来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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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注册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也越来越多,而且极为隐蔽,商标侵权的形式亦由最初的单一化向复杂化发展,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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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部署,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以修改后《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克服“非典”疫情给行政执法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严厉打击各类商标违法行为.为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出了积极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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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涉嫌违法案件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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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工商机关根据商标注册人的投诉,对涉嫌侵权人进行调查,经查实,侵权事实成立,工商机关遂对侵权物品进行了异地扣押。但在该案尚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对该案自行进行了协商解决,并达成协议,即被侵权人不再追究侵权人的任何民事责任。那么此案是否可以终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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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对因商标侵权引起的赔偿纠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此外,《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也分别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所有(使用)人请求(申请),可以(应当)就侵犯这些标志专用权的民事赔偿进行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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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工商局查办一起侵犯涉外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在调查材料中,涉外商标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是通过在中国的营业所而不是通过商标代理组织。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提出这一问题,认为在程序上错误。那么,查处涉外商标侵权案件是否必须通过商标代理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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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考虑到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举证难、卖际证明的损害往往少于实际发生的损害等特殊性,为加大知识产权赔偿力度,可以加强裁量性损害赔偿的适用,对于权利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人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远远超过权利人的索赔请求的,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额时,可以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被控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进行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侵权情节严重,获利巨大的侵权人采取民事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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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厂家鉴定结论”是指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涉案产品生产厂家对涉嫌侵权商品及其商标标识的真假或来源进行确认所形成的一类特殊证据。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厂家鉴定结论”由涉案商品相关的合法生产厂家作出,其在案件中充当了“运动员与裁判员”双重身份。鉴于商品特性及市场经济的竞争逐利性,“厂家鉴定结论”并非一定或总是靠得住;但它却是商标侵权案件的争议焦点,其蕴含的商标权实质及保护范围、举证责任与证据认定、当事人权利平衡等重要法律问题,值得对此予以特别的关注和研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