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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5日,北京市国土局、发改委、规划委、建委联合下发了《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号)和《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及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流程示意图》(京国土市[2005]541号),这个办法是集中了各部门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制定的,比较全面。有利于规范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行为,能够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地供应土地。对今后北京市的土地一级开发将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其中有几点不太妥当,建议应该修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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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今年7月1日起,停止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方式出让,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那么北京市在经营性用地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交易后,开发商应注意些什么问题?在停止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后是否还会存在一些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一些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再转让时是否仍需采取公开交易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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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底,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北京市政府8月份颁布的《关于北京处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政策界定标准的通知》,公布288个继续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的项目名单,并限期相关的开发商到土地出让主管部门缴纳出让金,这三批项目成为北京市经营性土地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末班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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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以来,土地就成为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北京市也是如此。今年4月份,北京市人民政府就出台了《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供应计划、土地储备、土地交易、供应后的管理。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特别是国有建设开发用地的管理进入有序状态。”我们一直很关注土地供应政策,因为土地是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自从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拍”、”挂”后。不知是有人囤积居奇。还是其他原因。市场上可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似乎越来越少了。虽然中央及市政府一直强调要集约利用存量土地,但作为开发商,我们对这些政策可操作性其实抱谨慎态度。因为,我们不清楚哪些土地是存量土地.也不清楚应该如何利用。政府应该出台更详细、更明确的实施细则。”谈到《办法》时,北京首润置业有限公司策划总监张大庆说。“自《办法》公布以来,我们一直在从事《办法》配套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本来准备6月份出台配套文件,但由于种种原因,直到上个月,文件才提交市政府。”说起配套政策的出台时,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负责人这样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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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模式比较研究——以北京和重庆为例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一、土地一级开发的内涵
关于土地一级开发的内涵有不同的提法。首次提到土地一级开发的正式文件是2000年12月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其四十八条中规定:“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土地一级开发,应当服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的统一规划……”。但该条例并未对土地一级开发的涵义做出界定。2002年《中关村科技园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16号)中提出中关村科技园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对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统一进行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京国土房管出字[2002]1100号)对土地一级开发的涵义做了较为详细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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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管理》2014,(2):22-22
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11份中央一号文件1月19日发布。首次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一号文件最抢眼的就是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在土地上的财产权利。在明确权利的基础上,既启动了农业市场化改革大幕,为农业改革注入了持久的活力,又为农村建设用地规范入市打开了通路。这对房地产市场将产生深远影响,长远来看,会打破地方政府对土地一级开发的垄断。大幕已启,农业改革的长征已经上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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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和实施对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上海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的量化指标根据BP人工神经网络模型的预测结果,我们经过综合判断,得出上海经营性土地储备量化指标:“十五”及“十一五”期间住宅用地和商办用地需求的比例分别占到经营性用地需求比例的80.37%和81.43%,需要经营性用地分别为11703~12011万平方米、11353~11907万平方米。我们认为,只有实际租售房屋需求所对应的土地需求,才是有效需求;只有土地有效需求的数量,才是完全需要用于土地储备的数量。住宅用地、办公和商业用地的比例占到六类经营性用地绝大多数,对于它们的储备,将是上海土地储备的重点,即经营性建设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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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须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的根本目标与政府界限8月28日,中国土地学会土地经济分会在山西省孝义市召开了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制度及城乡统一地价体系建设咨询"的研讨会。市场化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因此,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朱道林认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市场化改革,既是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也是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资源有效配置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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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长期的政策指引、实践探索,《土地管理法》最终确立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的合法地位。但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落地性规定,导致实践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依旧面临较多的法律障碍,最为核心的便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主体范围混乱、市场化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缺失导致的分配对象范围不明确以及分配比例失衡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亟需从制度层面入手,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主体范围,建立合理、高效的收益分配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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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30日,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33号文件,以下简称33号文件)。这个文件的出台,明确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的用地,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停止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