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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外出旅游是件愉快的事但也可能遇到一些风险令人担忧。因此,建议您外出旅游时了解一下旅游意外保险大面的常识,将使您拥有安全,感获得一份轻松.自在的心惰。什么是旅游意外保险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保险手续旅行社的销售价格中,包含有旅游意外保险费。旅游社在与旅游者签定的合同中,叵明确列出旅游意外保险条款。保险条款包括:(l)保险费;(2)保险金额;(3)…  相似文献   

2.
杨旖旎 《西部旅游》2023,(20):84-87
<正>旅游服务合同转让区别于委托履行或履行承担,旅游者转让合同原则上不需要旅行社同意。而旅行社转让合同应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让的,若受让的旅行社明显没有资质,让与人和受让人可成立共同侵权;旅游者知情这一转让而未及时主张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的,可解释为构成并存的合同承担,受让人和让与人连带地对合同履行负责;旅游者根本不知情这一转让的,受让的旅行社构成通谋侵害第三人债权,应对让与人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旅游合同不当履行同时构成侵权行为的,应允许受害人选择之。  相似文献   

3.
自从1990年2月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下发《关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统一实行旅游意外保险的通知》以来,我国的海外游客旅游意外保险进入了一个规范化、制度化的新时期。投保给保险公司解除了旅行社的后顾之忧,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拟初步探讨海外游客旅游意外保险赔偿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4.
1998年9月2O日,旅游者孟某带领两个孩子参加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青岛、烟台8日游,双方签订了旅游协议书,旅行社还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旅行社办理意外保险暂行规定》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签订了《旅行社旅游者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  相似文献   

5.
案情简介2007年7月25日!李女士与友联旅行社签订了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约定由友联旅行社安排李女士从北京赴内蒙古海拉尔旅游,包括往返行程、食宿、交通等,行程时间为6日,李女士支付旅游费2740元。还约定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游客遭受财产人身损失的,旅  相似文献   

6.
为了出行的方便,很多人选择参加由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通过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旅游合同进行规范。实践中,围绕旅游合同所发生的各种纠纷越来越多,其中,旅游者在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时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当事人之间争议最大的问题。我国目前正在起草的旅游法中,应当确立违反旅游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7.
旅游行程的设计与推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旅行社提供的建议行程能否获得潜在旅游者的接受,是其业务能否成功展开的第一步。 对于旅游零售商来说,为什么一些潜在的旅游者在听了公司职员认真仔细的介绍后还是说声“谢谢”转身而去了呢?对于旅游批发商来说,为什么自己以为“精心设计”的行程常常在实际推销中碰壁呢? 原因固然不一而足,而笔者由年深月久中港二地旅行社的业务实践中悟出,旅游行程本身的设计及其推广的手法才是决定能否吸引旅游者、立足市场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8.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旅行社能否因本次疫情而解除与旅游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如果解除合同,责任由谁承担?春节假期本是旅游的旺季,各旅行社均为此做出了大量准备工作。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通知,要求暂停经营旅游产品或暂停省际长途客运服务,各旅行社的旅游服务项目也因此无法按时开展。  相似文献   

9.
旅游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相关法律问题思考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曹治国 《旅游学刊》2001,16(4):69-72
旅游给人们带来精神生活享受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旅行社违约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问题尤为突出。针对此问题,文章首先分析了旅游合同的性质,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旅游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同时通过对旅游本质分析和对精神损害赔偿本质及其适用范围的分析,指出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旅行社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应予赔偿。  相似文献   

10.
《旅游纠纷司法解释》首倡“旅游辅助服务者”之概念,惟其概念内涵与比较法上之履行辅助人相比已有了很大的限缩:要求旅游辅助服务者必须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且公共交通之提供者亦不在概念的辐射范围内.而当旅游辅助服务者提供瑕疵给付侵害旅游者权利之时,涉及三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殊为复杂: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辅助服务者向旅游者承担侵权责任,旅游辅助服务者向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因旅游经营者可凭借合同进行追偿,故旅游辅助服务者往往是最后的责任承担者,因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对旅游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旅游者在诉讼中只能择一提起.  相似文献   

11.
汪传才 《旅游学刊》2011,26(4):48-55
谁是旅游合同的当事人?这是摆在法院面前的一个既简单又复杂的问题。文章从旅游合同纠纷的实际案例出发,试图解决作为复杂问题的旅游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认定难题。尽管赞同法院裁决时否定单位的旅游合同当事人资格的做法,但不接受其裁决理由,并提出了两种诠释路径:一种是基于现行法制,否定单位具有旅游合同当事人资格的正当性;另一种是面向未来,通过完善立法,承认单位是旅游合同当事人,但赋予作为受益人的旅游者直接请求权。前者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间接代理的条款,认定单位不是当事人,只是旅游者的代理人;后者建议完善《合同法》有关利他合同的规定,立法确认旅游者作为受益人得就其损害向旅行社提出违约赔偿。  相似文献   

12.
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就合同履行所产生的权益争议,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但是《合同法》并未在其分则中涵盖"旅游合同"类型,这一立法状况给旅游实务造成了不小的困扰.此次《旅游法(草案)》(下称草案)专设"旅游服务合同"一章,规定了旅游流程中涉及的部分合同,其中"包价旅游合同"又占据绝大部分的篇幅,这反映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旅游合同立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一种共识:在《合同法》没有将旅游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纳入其立法体系时,在旅游法中规定旅游合同也是一种合理的技术选择.草案第53条至第63条完整规定了"包价旅游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以及相应的合同责任,相关立法界定了旅游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旅游消费权益纠纷提供更确定的裁断标准,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3.
案情介绍 1999年8月25日,田某同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东南亚6日游合同。合同规定:9月30日旅游团离京直飞泰国;旅游费用每人共计4750元,先交纳定金3800元,用于办理护照、签证和订购机票等费用支出,余款取机票时付清。合同订立后,田某交付3800元,旅行社开具了“定金”发票。 同年9月8日,田某所在单位突然委派其到外地出差一个月,不可能按原计划参团出游,故提出解除所签订的旅游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交付的费用3800元。旅行社称其交付的费用已用于办理护照、签证和机票的支付。田某要求旅行社提供有关  相似文献   

14.
周晓晨 《旅游学刊》2013,28(7):48-56
针对旅游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及责任问题,《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旅游法》都设置了若干规则,但其中某些规则值得商榷。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服务提供者并非旅游合同当事人,而是向债权人(旅游者)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也是《合同法》第121条中的"第三人"。旅游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旅游经营者的履行辅助人,在我国《合同法》对旅游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背景下并不重要。旅游经营者无干涉、控制可能的公共交通运营者仍应属于旅游服务提供者。根据《合同法》第64条,旅游者对旅游服务提供者应享有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的直接请求权。因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原因而致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旅游法》施行以后,旅游服务提供者与旅游经营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旅游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建立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龚滔 《旅游学刊》2005,20(4):18-20
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违反瑕疵担保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法定责任。由于旅游合同是有偿合同,根据公平原则,也应该建立瑕疵担保责任。同时旅游合同还有其特殊性,为了更好地保护旅游者的利益,我国很需要建立旅游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对于如何建立,可以借鉴德国和中国台湾的一些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6.
第三人侵权时旅行社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三人侵害旅游者权益而旅游者往往把旅行社推上法庭,原因是出现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旅游者选择诉由的结果。本文首先分析了第三人侵权时适用法律的选择,接着展开论述合同当事人一方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第三人侵权时所导致的复杂的法律关系,最后研究了旅行社赔偿责任的确定问题。  相似文献   

17.
旅行社通过借助由有形的产品和无形的服务所构成的旅行社产品,满足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需要,进行运营与发展。而同时旅行社产品还具有生产与消费同步的特征,因此服务的生产及递送过程还有旅游者对旅游的体验与感知便组成了旅行社服务产品的重要构成。这个将旅行社无形的服务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进行串联的系统便是旅行社服务的递送系统。本文通过对旅行社服务递送系统的三个要素进行剖析,进一步对旅行社员工的作用进行分析与解释。  相似文献   

18.
对于喜爱旅行的人来说,旅行本来是一件愉快的事情,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旅行途中的纠纷也时常发生。2004年新版旅游合同先后在部分省市正式启用。增加对旅游合同的了解是一个精明旅游者的必修课。 旅游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它是旅行社为与选购旅游服务的客人订约而预先拟订的合同。合同的条款分为格式条款和特殊约定条款,格式条款是客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变更的条款,特别约定条款是空白条款,留给双方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由于旅游合同是一个标准合同,许多人抱着反正看不看都一样的心态,随随便便就签字认可,不仅不了解合同内容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主动放弃了增加对自己更有利的补充条款的可能。 常见的一种现象是,没出事不看合同,出了事再回过头来研究合同,往往发现正是自己要在合同中寻找的维权依据在合同中却没有明确表示,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一个负责任的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之前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9.
朱晶晶 《旅游学刊》2014,(7):96-105
《旅游法》中的旅游合同解除制度,须结合《合同法》上的解除制度进行体系性解释。旅游合同的一般法定解除权应包括《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旅游法》第67条的"不可避免事件",存在解释的空间。《旅游法》虽未明确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但无论是从合同性质路径还是合同具体内容导出合同义务路径,《旅游法》第65条都应被解释为旅游者任意解除权的依据。而旅游经营者的法定解除权,应秉持立法宗旨及旅游特性,对传染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社会公德、违法活动等用语进行限定解释。在旅游合同解除效果上,应考虑到未履行部分费用、返程费用、履行利益及时间浪费赔偿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20.
论"零负团费"的法律治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旅行社"零负团费"的经营方式对旅游者权益及旅游行业的危害十分明显,但现有法律并不能达到治理的目标."零负团费"现象泛滥的根本因为在于:在旅游购物中受到损害的旅游者往往因异地维权的高成本而放弃追究法律责任,结果纵容了恶意商店的违法行为,并以佣金的形式滋养了"零负团费"的经营活动.通过对旅行社苛以连带责任和协助责任,使其承担与佣金收益相对等的风险与责任,并且在诉讼维权方面实现旅游者本地维权的可能性,以此倒逼旅行社放弃"零负团费"的经营活动,实现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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