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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准抵扣。有些企业能够准确划分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即购进材料的使用能在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之间准确划分),而有些企业购进的材料混合使用,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进项税额就要在免税产品与应税产品之间进行分摊,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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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批准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交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并对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2008年11月10日,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