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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理论的研究有了很大的进步,我国也正在起草《侵权责任法》。本文通过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探讨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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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中国大陆地区、中国台湾地区以及美国的三个涉及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经典案例出发,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笔者自己对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其后,运用比较法的方法分析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以及法律来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最后,以对先前的三个经典案例的评述结束本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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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安全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可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如何认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怎样行使自己的安全保障权利,这是我们在实践中经常会碰到的问题。本文试图从一简单案例,说说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它有哪些法理依据,应当如何认定及其合理范围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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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小区监控出现的疏漏,第三人行为侵权对业主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时,业主控告物业服务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纠纷日益增多。而我国最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又未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此种情况下,应如何分配相关责任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性,提出其应在适当范围承担安全保障责任,以补充《侵权责任法》对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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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户和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应该更有防范第三人非法侵害客户财产能力,确立商业银行对客户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是维护客户利益的需要,也是维护商业银行自身的利益所必需。商业银行对客户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宜由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明文规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法定义务。当客户在商业银行的经营场所办理存取款业务而遭到他人非法侵害的,如果商业银行没有履行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独立对客户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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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障持卡人卡内资金安全是银行的基本义务和法定义务,根据相关规定,银行对其运营设施、业务处理系统和相关数据存储,以及网络通信系统的安全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虚拟卡在网络交易过程中被盗刷的过错认定及赔偿责任分担,法院应综合考虑虚拟卡交易的特殊性,并结合具体案情及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合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进行认定。银行对网络虚拟金融交易亦应强化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诉讼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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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一种最复杂的侵权行为责任类型,也是目前学界研究最为薄弱的侵权责任。①对该种责任的承担学界存在诸多的争论。本文拟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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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经营者在营业场所内对客户的人身财产权益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范畴,主要包括硬件和软件两大方面。商业银行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限度”之内,空间上只限于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时间上应限定在“全部营业时间”内,保护对象应该界定在与商业银行有较密切关系的“客户、潜在客户、其他进入营业场所的相关自然人”范围内。基于平衡社会利益的需要,商业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形态。在第三人直接侵权、商业银行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中,应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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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经营者在营业场所内对客户的人身财产权益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范畴,主要包括硬件和软件两大方面.商业银行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限度"之内,空间上只限于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时间上应限定在"全部营业时间"内,保护对象应该界定在与商业银行有较密切关系的"客户、潜在客户、其他进入营业场所的相关自然人"范围内.基于平衡社会利益的需要,商业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形态.在第三人直接侵权、商业银行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中,应适用过错推定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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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因社会接触或社会交往活动而对他人引发一定危险的人,对此等危险应尽到合理的注意,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除去或者防止该危险,在危险发生之后应采取救助等措施,以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从经济学、社会学以及现有制度的层面分析,应赋予物业公司适当维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包括业主、业主同住人以及一切合法取得物业使用权的人。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负有补充赔偿责任,同时享有对直接侵权人的追偿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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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昭益 《金融经济(湖南)》2007,(5):47-47
学校除了负有教育学生的重任外,是否还有义务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如果学校确有保障学生在校期间安全的义务或责任,那么是否有能力保障学生的安全?尤其是在学生普遍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的今天,学校是否还对学生意外事故伤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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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昭益 《金融经济(湖南)》2007,(9)
学校除了负有教育学生的重任外,是否还有义务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如果学校确有保障学生在校期间安全的义务或责任,那么是否有能力保障学生的安全?尤其是在学生普遍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的今天,学校是否还对学生意外事故伤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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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爱琴 《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10,23(4):131-133
英美侵权法认为,义务及特殊关系本质上不过是公共政策的一种体现。因此,法院在大学对大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分析中加入了很多关于公共政策的考虑:可预见性、危险或损害的性质或类型、邻近性、学校的负担、道德因素、防止将来的伤害、保险因素等。公共政策反映在侵权法中实际上是社会利益的一种平衡手段,我国相关法律没有对大学是否对大学生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应当借鉴英美国家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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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先从社会契约论、权利义务平衡论、国家的构成要素理论中找寻公民义务的产生、变动及核心。接着从权利亦有膨胀性、宪法中的公民义务最终也服务于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在制定修改程序的最严格和效力最高的宪法中设定公民义务以为下位法演绎公民义务限定范围标准三方面讨论了宪法中公民义务的存在必要。而后又提出一国宪法应当以公民服从国家对内最高的主权、养护领土范围内的资源、致力军队建设以保护国家安全这三大类义务为母体根据自身国情来设定该国具根本性基础性的公民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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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四要件说的基础上探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并对构成要件中区别与一般侵权构成要件的特殊之处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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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提示告知义务。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存款机构直当对限制存款人权利、加重存款人责任的条款尽提示告知义务,否则,该合同条款无效。二是严格营业时间。《储蓄管理条例》观定: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营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止或缩短营业时间。营业时间公示后,即成为对存款人的承诺,违反规定属于违法。三是安全保障设施。目前基层营业单位营业室均有公安机关颁发的《金融机构安全合格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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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规定,但举证责任、追偿权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可能还有待继续探讨明确,笔者对以上问题逐一分析,以求对司法实践的统一适用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