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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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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行增值税核算方法将进项税额和采购成本分别核算,将销项税额和销售收入分别核算,从而使商品价格中不含税金。这样处理不仅违背了实际成本计价的原则,而且使会计信息质量受到严重影响。笔者就此谈谈一孔之见。一、现行增值税核算方法的缺陷1.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违背了会计核算以实际成本计价的原则。企业在制订商品价格时是包含税金的,在人们的观念中是把税金包含在价格里的。税法可以规定把税金分离出来,但是在会计核算上应该既把税金分离出来,又保证以实际成本计价,否则会使会计信息质量受到影响。2.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使会计信息资料缺乏可比性。主要表现为:①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采购成本与销售收入不可比;②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商品的采购成本,大于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的同一价格的商品;③企业损益表中的商品销售收入与其统计报表的销售收入不一致;④一企业集团同时存在两种纳税人,那么在汇总损益表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时,两种纳税人各自的数额混淆不清。二、改进措施会计在核算中应将进项税额和采购成本、销项税额和销售收入分别进行核算,即采购成本和销售收入均包含税金,并增设两个科目,分别核算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具体方法如下(以商业企业为...  相似文献   

2.
聂家锋 《新智慧》2000,(16):48-48
我国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而税法的解释权在国家税务总局,因此在增值税会计处理上双方并不一致。例如: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验收入库并付清全部货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财政部规定,对尚未验收入库货物的会计处理为: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上述状况不便于企业操作与税收征管。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3.
商品流通企业的非商品存货主要有材料物资、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它们在商品流通企业的流动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较大。相关教材对于这些非商品存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并没有明确和系统的阐述,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一、材料物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一)材料物资的购进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商品流通企业的材料物资应通过“原材料”科目核算,该科目核算企业库存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企业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由其进价和可以认定的运杂费构成。对于企业购进材料物资支付的买价、增值税进项税额、运费,可做会计分录:借: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对于以上会计处理,笔者有不同看法。材料物资在工业企业中作为生产产成品的原材料,构成产成品成本,通过产成品的销售实现增值。但材料物资在商业企业中主要是自用。也就是说,商品流通企业中的材料物资不是商品,而是自用的,依照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因此,做会计分录时增值税单列就不合理了。这跟工业会计的处理有较大的差别。基于这样的认识,商品流通企业购进材料物资支付价、税、费时,会计分录应该是:借:原材料(买价 进项税额 运费);贷:银行存款。(二)材料物资的领用商品流通企业的一般...  相似文献   

4.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1.“应交税金”科目的属性混淆不清,应交增值税会计核算有违明晰性原则。现行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结转后期末借方余额只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其实是上一个销售环节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增值税后,将这部分税款转嫁到本企业,将由本环节纳税人继续向下一个环节的纳税人转嫁或向国家申请退税。显然,进项税额是货物的附属品,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在性质上属于企业的流动负债。因此,“应交税金”科目反映的是其下两个明细科目互相抵销的余额,其属性混淆不清。另外,若缴纳当月增值税则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若缴纳上月的增值税则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这显然有违会计核算的明晰性原则。2.进项税额核算不利于增值税税收征管,造成资产负债表信息失真。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采用货到或付款扣税法,如工业制造企业在货物验收入库时才允许抵扣并进行账务处理,这不符合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目前,许多企业在月末将取得发票但货未到或未付款的商品暂时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待合乎抵扣条件时再进行正常的账务处理,这不仅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而...  相似文献   

5.
一、改变用途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当已抵税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固定资产、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进项税额转出的方式有三种情况。1.只含有货物的进价,不合运费及其他杂费。这种情况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只要将按货物进价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即可。例1:某食品厂将一个月前购进的粮食(购进时取得了专用发票并抵税)发给职工,若购进时未发生运费,该批粮食成本为10000元。发放粮食时:借:应付职工薪酬11300元;贷:原材料1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00元。  相似文献   

6.
《新智慧》2005,(6):78-78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今后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似文献   

7.
企业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对进货渠道、采购时间、结算方式、运输费用承担方式以及采购货物归类方式的不同选择,均会影响到企业的税负,因此对企业物资采购过程进行适当的纳税筹划十分必要。一、采购渠道的选择企业所需的物资既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但由于取得的发票不同,导致了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的不同。如果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扣税17%;而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经税务机关开票,只可以扣税6%或4%。不同的扣税额度,会影响到企业的税负,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税后利润。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划算。那么,究竟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物资的价格相当于一般纳税人价格的多少才是可行的呢?设含税售价为S,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货的含税进价为P,增值税税率为T,小规模纳税人的含税进价相当于一般纳税人含税进价的R,征收率为t,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0%,所得税税率为33%。则当二者的税后净利润相等时有:根据R的计算公式,可以得出不同税率组合的价格折扣(详见下表):二、采购时间的选择由于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因此当预计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时,适当提前购...  相似文献   

8.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增值税的交纳 ,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 ,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进项税额后 ,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但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就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中 ,因此 ,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 ,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上述问题造成了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的不协调 ,影响了企业增值税的正确计算。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行会计核算方法加以健全和完善 ,使之与税收制度相配套 ,具体而言 ,是指通过设立与运用“待抵扣税金”科目 ,使企业的会计核算能方便、直观地反映各项税金的应交、欠交、多交、已抵扣和待抵扣等情况。按照现行税收制度的规定 ,“待抵扣税金”科目应主要核算纳税企业当期或上期已经支付或交纳 ,而按税法和会计核算规定应在以后的会计核算期间或纳税期间内进行抵扣的各种税金 ,该科目属资产类会计科目。企业可视税金的实际交纳情况 ,设置“待抵扣增值税”、“待抵扣消费税”及“待抵扣所得税”等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一、待抵扣增值税的核算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待抵扣税金———待扣增值税”科目主要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现行税法规定 ,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及其支付的运费 ,必须在货物验收入...  相似文献   

9.
增值税涉税会计处理中,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申报抵扣时间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在会计核算上应增设“待扣税金”科目予以反映,以便使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更规范,并有利于企业正确计算缴纳增值税;对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应将含税的价外费用换算成不含税的价外费用,再计算增值税。  相似文献   

10.
根据税金价值构成的不同,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大类型。我国在东北地区“六大行业”开始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标志着我国部分地区增值税税收政策正在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增值税转型的内容为:将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款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不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中。这势必对会计处理产生一定影响,笔者拟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一、增值税转型前后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分析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当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退货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例1:2004年10月6日,A公司购进用于管理的设备一台,不含税价款为400000元,增值税额为68000元,该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该设备预计使用4年,预计净残值为4000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增值税转型前后的会计处理如下:1.取得时。转型前:借:固定资产468000元;贷:银行存款468000元。转型后:...  相似文献   

11.
《新智慧》2008,(2):2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相似文献   

12.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规定: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按照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结转,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小于用以清偿债务的存货成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合计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用以清偿债务的存货成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合计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当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存货的成本。笔者认为,上述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有不妥之处,下面举例说明。例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700000元。由于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经协商,甲企业以其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销售价格为550000元,实际成本440000元。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率为17%。乙企业接受甲企业以产品偿还债务时,将该产品作为产成品入账,并不再支付给甲企业增值税额,乙企业未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根据上述资料,甲、乙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甲企业应作会计分录:借:应付账款———乙企业700000元;贷:库存商品44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00元,资本公...  相似文献   

13.
一、外贸出口业务会计核算的特点外贸出口业务是指通过海关出口报关方式将本国生产的产品输出到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业务。由于出口货物的销售对象是国外购货商,并且国家对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因此相对于国内销售业务而言,外贸出口业务会计核算具有自己的特点:1.按照国际惯例,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对外销售并确认销售收入。国内销售均以含税价进行交易,并按价税分离的原则确认销售收入,进行会计处理。2.出口货物一律以离岸价为计税依据,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价外费用冲减销售收入。国内销售货物以取得的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外的全部价款(包括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佣金、运费等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3.对购进出口货物或购进生产出口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采取出口退税的办法,超过退税的部分计入购进成本;出口免税货物与国内销售免税货物一样,其购进时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计入购进成本。另外,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购进的免税进口料件,按“不征不退”的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国内销售应税货物,货物购进时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当期销售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二、我国外贸出口业务会计核算的现状1.出...  相似文献   

14.
张征华 《新智慧》2008,(9):52-53
企业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应视其用途的不同而分别进行。 1.直接用于销售。根据税法的规定,由于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收,为避免重复征税,外购货物若直接用于销售,销售时不再征收消费税。因此,购货价款中包含的消费税应该直接计入采购成本,等到该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再结转至销售成本。  相似文献   

15.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 ,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 ,其进项税额应转入相应的有关科目 ,但对进项税额如何计算并没有作出说明 ,致使一些单位涉税会计处理错误 ,影响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现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当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时 ,应首先计算出在产品、产成品中耗用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购进价值 ,然后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即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与负担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按实际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成本 ,贷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产成品”科目 ,按计算应转出的税金数额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例如 :某企业2000年3月由于仓库倒塌毁损一批产品 ,已知损失产品账面价值为98000元 ,当期总生产成本为460000元。其中耗用外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价值为320000元 ,外购货物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则损失产品成本中所耗用外购货物的购进价值=98000&;#215;(320000&;#247;460000)=68174(元) ,应转出进项税额=68174&;#215;17 %=11590(元)。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 :待处...  相似文献   

16.
一、改善公益性捐赠税制环境的必要性 税法之所以将捐赠货物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对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加以限制,可能是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在捐赠动机的判定上,较难准确地判断捐赠行为的真实性。捐赠行为有可能是一种变相的销售行为,甚至可以演变成转移财产的一种避税手段。因此税法规定了限制措施,这是出于反避税的考虑。二是我国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捐赠货物时如果不视同销售,将会使扣税链条断裂,增加下游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同时加大了政府管理增值税的难度。三是对捐出货物部分的进项税额进行不当抵扣容易侵蚀增值税税基。四是捐赠支出与企业收入不配比,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  相似文献   

17.
凌辉贤 《新智慧》2006,(8):62-63
对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何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及所得税的问题,现行税法作了明确规定,笔认为会计上也应按税法规定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18.
一、股权投资差额的会计与税务处理1.差额确认标准不同。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不计入损益。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应全部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不确认任何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不同而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也就不存在股权投资差额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理。2.差额处理方法不同。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无论是直接投资、间接投资,还是改变会计核算方法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中所包含的股权投资差额,不能通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但可在转让、处置有关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扣除投资成本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在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摊销期间,应...  相似文献   

19.
一、无形资产的计价对于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或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或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入账;而税法基于有关资产在交易的对方“先分解为销售(转让)”且已完税的前提下,规定无形资产的接受方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因此,企业在该无形资产摊销或转让时应作纳税调整。对于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其实际成本入账。同时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所接受的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无形资产的摊销《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除另有规定外,自创或外购的商...  相似文献   

20.
陈海涛 《新智慧》2006,(3):10-11
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依据的是税法规定,税法认为增值税不构成企业的费用,企业只不过是政府征收增值税的代理人.这实际上割裂了增值税与企业利润之间的关系,并导致会计报表失去可比性。本文就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应采用增值税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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