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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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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它反映了我国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后婚姻家庭关系的现实要求,对制裁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刘丽娜 《活力》2011,(12):83-83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基于婚姻关系规定配偶一方不法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合法权利。其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对由此所受损害(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有权要求赔偿,加害方有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侵权民事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责任主体缺失  相似文献   

3.
纪在霞 《价值工程》2010,29(10):246-247
完善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必要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并对配偶权所派生身份权的范围予以明确。从配偶权和司法实践的角度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一是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贡献;二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三是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的程度和后果,离婚后对受害人生活的影响;四是当地经济状况和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  相似文献   

4.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增加了此制度。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近几年来,不断涌现出的新情况和大量的司法实践都对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婚姻法》只有离婚赔偿的规定,并没有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而当前社会夫妻婚内侵权行为不断发生,因此为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我们有必要研究建立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从而为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6.
一、双方当事人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现该方当事人持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到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登记,是否还需另一方到场?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依照合同协议等方式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需要合同协议双方当事人完成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能发生变动。民政部门离婚协议上虽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此时房产所有权还没有发生变动,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双方当事人根据此协议到房管部门完成转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  相似文献   

7.
孟俊秋 《活力》2014,(6):50-50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一般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 在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责任是按以下原则确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确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8.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强化了对离婚诉讼中无过错一方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保护,明确了婚姻关系中的法律责任,并且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上的空白,而对过错一方给予一定惩罚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符合国际立法趋势。但是,要真正发挥出该制度的作用,我国立法者仍然须要在现有制度基础上进行完善,尤其是在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上,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一、双方当事人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现该方当事人持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到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登记,是否还需另一方到场?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依照合同协议等方式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需要合同协议双方当事人完成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能发生变动。民政部门离婚协议上虽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此时房产所有权还没有发生变动,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双方当事人根据此协议到房管部门完成转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归一方所有。因此,需双方到场。通常情况下,双方共同申请是原则,单方申请是例外,而单方申请一般都是申请一方在申请之前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等物权。比如房屋修建,在修建事实行为完毕时即取得房屋所有权;因确权判决或仲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在确权判决或仲裁生效时即取得房屋所有权;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这些情况仅需已取得权利的人单方申请即可。  相似文献   

10.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保护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无过错当事人一方的举证能力陷入困境,使得此项新规定难以顺利实行。  相似文献   

11.
夫妻双方基于婚姻事实是有一个与人身相关的法律关系的.配偶权法律关系,就其主体而言,当然是夫妻双方;但是其义务主体是否也同时为夫妻双方而不及于第三人,涉及到配偶权侵犯赔偿主体确定问题,本文对此做一个讨论.  相似文献   

12.
一、问题现状 在中国法院审判期间,夫妻之间的关系便已经恶化,双方如仇人对峙,这时孩子便成为了夹在他们中间报复对方的筹码,将孩子藏起来不让对方见到,造成对夫妻一方永久的情感伤害,在特殊情况下,有的甚至是三四年的诉讼期间内,唯一的孩子,被夫妻一方藏起,而另一方见不到,孩子母亲,因思念孩子出现精神问题.法官在面对离婚期间夫妻这些矛盾的关系问题中,基本上所有的法官都会在这个期间劝说当事人用"忍一忍"的办法对待夫妻在此期间的行为.  相似文献   

13.
刘雪颖 《活力》2003,(10):57-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确定了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经过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大亮点,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依据,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意义甚大。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笔者拟就该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一些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4.
新《婚姻法》第46条新增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规定适应了我国现实情况下调整离婚关系的需要,在实际审理中的适用也越来越多。这有利于维护婚姻稳定,保护无过错方,制裁过错方。本文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请求权基础、适用范围、构成要件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进行论述,同时尝试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5.
本刊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合议庭成立半年来,审结的婚姻家庭案件200多件,但法院主张过错赔偿和财产要求的案件却微乎其微。为此,该庭法官指出,妇女维权需要增强两个“意识”。一是维权意识。据介绍,去年6月以来,合议庭审结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真正提出过错赔偿的不到10件。而事实上据全国妇联的一个统计,30%的家庭存在暴力,其中95%系丈夫对妻子施暴。妇女维权,首先要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比如婚姻法规定,一方尽家庭义务多者离婚时享有财产补偿权、生活困难享有经济帮助权等。二是举证意识。合议庭曾审理了一桩财产标…  相似文献   

16.
分居两年即可自行离婚有些人以为夫妻只要分居两年就可以自行离婚,而不必经过民政部门或法院的处理。其实,这种认识并没有法律根据。因为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此外没有其他途径。同时,民政部门和法院认定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要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个参考因素,当然不能和离婚划等号。先提出离婚会吃亏有些人认为,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时就…  相似文献   

17.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救济制度之一,也是婚姻法中被公众认可的法律亮点.该制度以尊重夫妻双方人格独立与平等,致力于保护弱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有效实现损害与救济之间的衡平为宗旨设立的离婚救济制度,即法律为离婚过程 中权利受到损害或经济遇到困难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及困难帮助的方式.该制度设立的初衷原是使得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人,可以得到原配偶的经济帮助以便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需求.但是,通过这几年婚姻法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经济帮助制度尚存在尚需规范和完善,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很多难点和热点问题.  相似文献   

18.
一、关于双方申请 夫妻离婚后,一方凭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登记机构一般不予受理,要求双方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对于登记机构的要求,当事人往往难以理解,甚至部分律师、法官都认为,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有双方的签字同意,而且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  相似文献   

19.
法律顾问     
夫妻只一方到场,能 办离婚证吗   四川省雷波县一村民方芳问:我与丈夫关系甚好,但后来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吵闹,并赌气说要离婚。可谁知前几天,丈夫一人跑去本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找熟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我拿着离婚证找该机关要求退掉离婚证时,该机关工作人员却称离婚证都办了,并非儿戏,这在法律上也生效,你如不离婚就要重新办理结婚证手续。请问: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到场能办理离婚证吗 ?  答 :我国《婚姻法》第 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相似文献   

20.
一、问题的提出 “夫妻共同财产”的登记问题是长期困扰房地产登记机构的老大难问题之一。典型的例子如,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登记名义人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办理。但其配偶却认为,房屋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登记机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结果是登记机构败诉。登记机构吸取了教训,对于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登记申请,均要求原所有权人提供配偶同意的证明。而对于无配偶者,由于其无法出具单身证明,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申请人如提起履行职责之诉,登记机构也将败诉。无奈,对于无配偶者,登记机构要求其作出无配偶的书面具结,即可办理登记。但当事人如果确有配偶而隐瞒事实,提供了虚假的具结书,其配偶以登记机构为被告提起诉讼,即使登记机构能够免于赔偿,也往往难免因登记不实而败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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