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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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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6年度企业年检期间,漳浦福生公司到漳浦县工商局赤湖工商所提交企业年检材料时,窗口受理人员发现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收款”账面体现为120余万元,数额较大且挂账3年以上,公司股东涉嫌抽逃出资。2007年8月13日,经漳州市工商局批准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委托漳浦县工商局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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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瑕疵出资包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种形态。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瑕疵出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公司债权人可以根据股东瑕疵出资的程度,根据“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来维护权益,或要求股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来直索股东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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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通过抽逃出资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的安全和稳定,损害公司利益,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文中笔者分别从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角度分析了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性质,以及对应的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以期通过制度的完善来实现对公司、善意股东及市场交易主体的保护,实现经济秩序的稳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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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案字〔2008〕第××号当事人:××(××有限公司股东)性别:男年龄:54岁住所:×市×区×镇×村×号2008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轴承有限公司的往来账目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股东×××涉嫌抽逃出资。为进一步查清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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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我国企业合规有效性评估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案例,企业合规有效性的评估主要是以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为代表的面向司法诉讼的评估。但是,对于着眼于法律风险事前预防的企业合规制度而言,在企业日常管理过程中进行合规有效性评估则同样重要。在比较法的经验基础上,企业开展合规有效性评估本身并非完全是有利可图的,存在“合规陷阱”的风险。基于企业合规风险投资模型EIR对企业合规过程系统化的描述,对企业合规有效性评估行为赋予授权性监管属性的制度意义有利于拓宽企业合规的激励作用、开辟克服纸面合规困境的路径与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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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抽逃出资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随着公司法引入实际控制人概念,因为其具备现实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理论依据上的支持,也应该成为抽逃出资责任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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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抽逃出资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随着公司法引入实际控制人概念,因为其具备现实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理论依据上的支持,也应该成为抽逃出资责任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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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桑萍 《市场论坛》2004,(10):72-74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股东以《公司法》规定的“五种出资方式“以外的出资方式出资的情况不断出现.既有公司出资形式主要涉及的问题有:劳务出资问题、无形资产出资问题、股权出资问题、债权出资的问题.在公司登记中,只要股东的出资到位,资本结构清晰,股东应负的出资责任履行到位,都应该予以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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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确认了股东资本认缴制,由此也带来股东诚信出资的理论困惑与实务纷争。通过一则典型出资纠纷案例的分析可知,公司法作为组织法以及实现财产隔离的财产法作用仍然存在。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股东认缴出资应被理解为股东对公司的一种承诺担保。当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保护相冲突,股东须承担补缴出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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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2015,(16)
2014年3月1日起,修改后的新公司法正式施行,此次公司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是将注册资本部分实缴部分认缴的制度改为注册资本全面认缴制度。认缴制下的公司不受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股东出资多少、何时出资完全是自主约定的事项。应当明确的是,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依旧存在,在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时,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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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股东出资入股之后,其因所投资而对该公司享有财产所有权和收益分配的权利,以及对公司的亏损承担义务,即谓股权。现实中,违反股东出资义务的现象十分严重,且其违法形态多样化、复杂化。但违反股东出资义务并不能因此否认其股东资格以及作为股东的权利,出资瑕疵的股权并不丧失其可转让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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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法允许的现物出资种类多样,基于确保公司财产、保护股东问公平和债权人合法利益的需要,统一施加以章程记载、第三方调查等的事前程序规制和现物出资相关人的事后不足额填补责任,其利用市场力量制约的理念和严密的相互制衡的责任体系值得我国现物出资规制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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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将设立公司时的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度。这一改革,一方面极大提升了股东投资的热情,促进了资本市场的自由度与活跃度;但是另一方面,认缴登记制度也引发了包括责任承担对象不明、出资期限过长、债权人保护不周等股东出资责任方面的诸多现实问题,在权衡股东、公司以及债权人利益方面出现了失衡。文章将研究视角定在认缴登记制下,结合最新的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具体分析股东出资责任的相关概念,明确其中的争议焦点,并在此基础上综合学界各方及国外立法经验,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尝试提出更为完善的制度性建议,力求在现行认缴登记制下更好地规范股东出资责任,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时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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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抽逃出资”规则作为“资本维持”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然而对于这一古老的规则,在不同视角下有着不尽相同的理解.随着《公司法》的修改,基于传统民法侵权行为理论的解释,基于现代公司法“资产信用”理念的解释以及基于财务会计“资本·收益”理念的解释交织形成了多元化的认识.综合来看,“禁止抽逃出资”规则应当理解为规制股东不正当或不合对价地取得公司“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行为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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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力资本出资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左传卫 《财贸研究》2004,15(5):108-111
经济学上可以将凝聚在人身上的知识、体力、技能等人格要素作资本看待 ,但限于公司资本的固有特征 ,不能将这些人本身的构成要素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否则将不可避免在逻辑上和实务上陷于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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