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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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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修果  赵熠 《开放潮》2006,(3):28-30
“执行力”这概念最早被运用于行政法学领域,普遍被认为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强制执行的强制力或法律效力。八十年代后期以来,随着企业管理理论的研究深入,这一概念又被西方学者广泛运用于工商企业管理领域。企业管理领域的执行力主要是指企业在日常运作过程中,执行企业战略计划的能力及技术体系。近年来,我国已有学者将“执行力”这一概念引入政府行政管理领域,如莫勇波发表了《政府执行力:当前公共行政研究的新课题》文,  相似文献   

2.
所谓“不当”是与“适当”相对应的。行政适当性即行政合理性,与行政合法性并列成为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同样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理想的具体行政行为既要合法又要适当,即应保持合法与适当的兼顾。事实上,不当的行政行为广泛存在,究其原因,源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着其深厚的社会根源,然而“尽管其标准的模糊化在一定程序上是必要的,但不难断言它会带来权力的滥用。”即便是合法范围内的行政不当,对法制建设、对公民的合法  相似文献   

3.
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是来自于西方的现代行政程序中的一种基本制度。其具体含义是指当行政主体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主体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阱述案情和作出对自己有利辩解的制度。  相似文献   

4.
周毅 《魅力中国》2010,(32):117-117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有时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离不开行政相对人的参与行为,因此,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程序也是行政程序不可缺少的内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缺一不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实体正义的不足,充分保障相对人免受不法不当行政行为的侵害,实现其合法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5.
李健 《改革与开放》2013,(11):27-28
<正>一、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的概念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是来自于西方的现代行政程序中的一种基本制度。其具体含义是指当行政主体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主体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讲述案情和作出对自己有利辩解的制度。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的法律有如下特征:  相似文献   

6.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因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行政许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要经过行政机关的依法审查。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不同,后者是基于法律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一种剥夺和限制,而前者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  相似文献   

7.
陈鸣达 《宁波通讯》2007,(12):56-57
行政争议是近年来频频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所谓行政争议,主要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行政行为不满及行政行为不当、违法而引发的争议、纠纷。其表现形式为来信来访、提起行政复  相似文献   

8.
判断申请人是否具备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实体性条件,不仅应该从行政法律关系入手,而且还应该从民事法律关系入手,即还应该考察作为非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是否存在受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拘束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凡是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都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虽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但他与被申请人的行政相对人之间存在受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拘束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作为申请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行政复议法》中所谓的被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人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谓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即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  相似文献   

9.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关于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法学界有不同的表述。有学者对行政主体是这样表述的:“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  相似文献   

10.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这是“执行力”概念第一次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标志着政府“执行力”建设被正式纳入国家治理范畴,也充分说明“执行力”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迫切需要加强和提高的重要课题。 尽管理论上对“执行力”有不同的阐释,但其核心是把思路、战略、决策、规划与部署付诸实施的能力。政府执行力。既不同于传统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执行力,也不同于党的执政能力。而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战略决策以及执行行政命令和处理行政事务的能力。 政府执行力的强弱,将直接影响政府执政理念、发展战略和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围绕提升政府执行力,推进“海西”建设,本刊约请了若干行政管理学方面的专家撰文。探讨强化责任政府和绩效政府建设,提升政府执行力。推进“海西”建设的思路和对策。[编者按]  相似文献   

11.
王崴 《中国经贸》2009,(18):114-114
行政相对人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不依附于行政主体,具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在依法行政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12.
孙坚 《魅力中国》2010,(28):165-165
一、行政问责的内涵 研究我国地方政府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就必须弄清楚行政问责是什么,为什么要进行行政问责。多数学者认为,责任政府理念及践行是行政问责的起点,建设责任政府要求政府必须迅速、有效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而行政问责制正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题中之意。它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基于其工作职责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监督和审查,对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绩效和行政秩序,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相似文献   

13.
各国由于宪法基础、法治传统、民族特色等的差异,有关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具体构建存在很大不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形成了以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辅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我国,由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作最终的司法诊断是有必要的,但是现有的形式审查方式难免流于形式。因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建立起完善的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审查方式。  相似文献   

14.
帅德慧  郑世红 《魅力中国》2013,(26):299-299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这是《行政诉讼法》的价值目标,并非客观状态。事实上,无论在行政管理当中。还是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都是不平等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但法院居中裁判地位使其在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方面具有局限性,实践中往往不能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有必要通过支持行政相对人起诉等方式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强化检察权对行政权的制衡。  相似文献   

15.
杨红霞 《魅力中国》2009,(4):102-102
内部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上耳熟能详的一个概念,但对于内部行政行为概念的界定以及是否应将其纳入行政行为的范畴,学者们还存在很大分歧,进而使得内部行政行为救济机制还处于混乱状态,内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因此,本文试图对内部行政行为的类属进行澄清,在此基础上对其救济机制加以探讨并提出自己的构想,以期能使内部行政行为的救济机制得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行政相对人在促进依法行政中具有重要作用。提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行为的地位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就提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行为中的地位来讲,提高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的能力是提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行为中地位的根本;建立广泛有效的救济体系是保障;加强行政公开、赋予行政相对人更多的参与权是核心;由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则有利于以上三个方面更好地实现。  相似文献   

17.
孟兰兰 《辽宁经济》2004,(5):106-106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即滥用权力限制、排斥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目前,在我国,行政垄断行为主要有两种:行业内的部门垄断行为和行政区域内的地区封锁行为。前者是指一些集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于一体的政府办的行政性  相似文献   

18.
学界对行政程序的关注与研究局限于“法定行政程序”,一般行政程序也具有行政程序的价值,大量的游离于法规范以外的一般行政程序正沦为恣意行政的借口,侵害着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毁损着诚信政府的形象,一般行政程序也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司法审查的着眼点在于程序合理正当。一般行政程序违背了程序合理正当的,也应视作严重违法,是无效的行政行为,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  相似文献   

19.
王琛 《理论观察》2011,(4):68-70
应申请行政行为与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本质区别是以相对人提出申请为前提。除了这个条件以外,判断应申请行政行为还需明确对法定职责概念的理解,即要求申请的事项不,是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另外,还要求相对人申请所依据的是实体法上的规定,而不是程序法上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宋汉林 《特区经济》2011,(5):255-257
民事强制执行拍卖是指执行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以公开竞争出价的方式卖与出价最高的应买人,并以卖得价金清偿债权的行为。强制执行拍卖性质的界定,是强制执行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不同的性质界定,将会直接影响拍卖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私法说认为拍卖是私法行为,属于买卖契约之一种;公法说认为强制执行拍卖是公法上的行为,与私法上的买卖不同;折衷说认为拍卖一方面是公法行为,另一方面又同时具有私法买卖之性质与效果。拍卖性质将对拍卖的程序、拍卖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拍卖的法律效力、拍卖的救济程序、拍卖中法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产生较大影响,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拍卖的性质应界定为公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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